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模板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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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
〔如: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行者是。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
第八条本单位创办资金:
元;
出资者:
,金额:
。
〔创办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需具体明确,和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
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理事会组员为3-25人;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相关单位关键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
(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
(七)免职、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会议〔最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
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
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监事会组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单位关键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中国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创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实施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章程应该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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