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B股交易业务知识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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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B股交易业务知识培训资料》
《沪深B股交易业务知识》
培
训
资
料
编写:
赵勇
1.基础业务知识
1.1.什么是B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进行人工或智能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深圳、上海)上市交易。
1.2.什么是现钞、现汇、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现钞通常指外币的钞票和硬币或以钞票、硬币存入银行所生成的存款。
现汇主要是指以支票、汇款、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取得并形成的银行存款。
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1.3.沪深B股市场采用何种外币交易?
上海B股市场采用美元现汇交易;深圳B股市场采用港币现汇交易。
1.4.其它币种的外汇资金如何从事B股交易?
其它币种的外汇资金若要从事B股交易,必须通过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将外汇资金换成美元或港币,然后再进行B股交易。
1.5.哪些人可以进行外汇买卖业务?
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个人,具有一定金额外汇(或外币)均可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
1.6.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进行B股交易?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
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得使用外币现钞。
1.7.为什么要发展B股市场?
B股市场设立的初衷是吸引境外投资,后来由于有H股、红筹股等其它融资渠道的拓展,B股所起的作用日渐微弱。
因此,需要适应新的情况,利用B股市场吸引一部分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外汇资金,以达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B股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验田,为发挥其作用,需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B股市场的定位,不断探索其规律,完善其功能,以便为扩大对外开放积累经验。
加入WTO后,中国资本市场将不可能避免地面对国际同业竞争,并且迟早要迎接外资进入的挑战。
发展B股市场,可以使我们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
1.8.为什么暂不允许境内法人参与B股投资?
目前中国法人持有的外汇数量不多,而且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运营急需的资金,不适宜进入B股市场投资。
此外,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只有经特别批准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其目的使满足这些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周转需要,这些周转性外汇暂不宜考虑作为投资使用。
2.
投资者B股开户须知
2.1.投资者可在哪些地方进行B股交易开户?
只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B股业务。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
2.2.投资者B股交易开户需要哪些步骤?
2.2.1.划转资金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2.2.2.资金帐户开户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2.2.3.证券帐户开户
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到经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它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
2.3.B股开户需要交纳多少手续费?
上海B股帐户开户按19美元/户标准收取。
深圳B股帐户开户按120港元/户标准收取。
2.4.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
1.对于上海B股市场,境内居民个人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才能从事B股交易。
对于深圳B股市场,则没有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
2.上海B股股票帐号开立的同时,该帐户已经被指定在开户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次日生效。
3.对于上海B股市场,境内居民个人若在某一证券商开户,并买入股票后,若想到另一证券商开户并卖出其股票,则必须办理先在原先证券商办理撤销指定,然后在所需开户证券商办理指定交易后,就能在当日卖出股票。
2.5.指定交易须知
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 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2.6.转托管交易
对于深圳B股市场,境内居民个人若在某一证券商开户,并买入股票后,若想到另一证券商开户并卖出其股票,则必须办理转托管交易后,才能在次日卖出股票。
2.7.投资者开户后须知
1.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
2.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帐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3.非居民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汇出境外、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以及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
非居民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3.
B股交易规则
3.1.交易时间
B股交易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每个交易日9:
15-9:
25 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9:
30-11:
30,13:
00-15:
00为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3.2.交易流程
3.2.1.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商委托买卖流程
1.委托接单:
投资者通过所开户证券商所允许的不同委托途径,输入委托股票代码(或名称)、委托数量、委托、委托买卖方向,等委托要素,证券商的柜面系统通过校验投资者的身份合法性和委托合法性,确定投资者的委托成功与否。
2.委托申报:
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单后,通过其委托申报途径,如:
场内申报或场外无形申报,等等。
3.撮合成交:
交易所在接收到证券商所申报的投资者委托申请后,通过其交易主机进行成交撮合。
4.成交回报:
交易所在完成撮合成交之后,通过其与证券商的通讯系统,返回成交回报记录。
5.回报成交:
证券商在接收到交易所返回的成交回报记录,通过其柜面系统返进行处理,投资者则可以通过查询成交知道其委托是否成交,以及进行T+0回转资金或股票
6.结算交收:
B股交易实行T+3日交收结算。
3.2.2.无特别席位之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
选择资信好的境内券商建立B股买卖代理关系,与之签订协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待审核批准后,海外代理商即可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等获准后,即可开始进行B股代理买卖。
2.委托接单:
按双方协议中商定,由双方指定的交易员进行委托买卖。
境外交易员接海外客户指令后,即用电话、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境内交易员,境内交易员在核准无误并留记录后即刻报入场内。
3.委托申报:
境内交易员在报单入场时,需要编制申请编号,同时还须将境外券商的结算会员代码告知场内交易员。
4.回报成交
一旦场内有委托成交,必须即刻告知海外代理券商,以便通知其客户。
5.核单:
当日下午收市以后,即检查该天该券商所有成交情况,核对无误后,口头确认当日成交。
6.佣金分成:
境内券商与海外代理商明确佣金分成。
3.2.3.由特别席位之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
同3.2.2.1
2.建立特别席位关系:
当境外代理商委托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量后,一般会要求启用特别席位,即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席位实际使用者为海外券商,故称之特别席位。
因此,两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问题将达成一新协议。
该协议签订及申请特别席位的报告经证交所批准后,该券商即可通过其特别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员进行报单、输单、核单等正常委托工作。
3.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
当日下午本地券商收到结算公司清算数据后,即发出电传之成交确认,佣金分成由双方商定。
3.3.什么是场内申报与场外申报?
3.3.1.场内申报
B股证券商在场内买卖B股做法与A股相同,即均需公开申报买卖。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方式采用电脑申报。
B股证券商在场内申报买卖时,须一次性完整地报明股东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及结算会员代码等规定要素。
场内电脑申报,是通过与证券交易所主机相连接的终端机实现的。
当申报由终端机键盘输入后,将直接输送至证券交易所主机,然后由主机对每笔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撮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3.3.2.场外申报
通常是指场外无形申报。
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请求后,通过其柜面系统按交易所所规定的委托申报接口,自动申报委托单到委托接口库,然后通过交易所的通讯程序,将委托接口库中的委托记录直接读取到证券交易所主机,然后由主机对所申报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撮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目前,上海B股市场的场外无形申报接口采用SQL库接口(SQLServer或Sybase库);而深圳B股市场的场外无形申报接口采用DBF库接口。
3.4.交易所对委托申报价位与委托数量有什么规定?
3.4.1.委托价格步长规定
目前,上海B股市场委托申报价格步长为0.001美元;而深圳B股市场的委托申报价格步长为0.01港元。
3.4.2.委托申报数量单位规定
目前,上海B股市场和深圳B股市场的委托申报单位均为“股”,买入申报数量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卖出可以是1的整数倍。
3.4.3.委托价格涨跌幅的规定
目前,上海B股市场和深圳B股市场均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外,普通股票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即每只证券涨跌限价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而被交易所ST处理或PT处理的股票,其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即每只证券涨跌限价为(1±5%)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另外,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有机会成交,因此可以放开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3.5.什么是零股申报?
零股交易是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
目前交易所规定,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3.6.连续竞价及其竞价原则、撮合原则
3.6.1.什么是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笔买卖委托,由交易所主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按下列两种方式分别产生不同的成交价格。
1.买入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2.卖出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3.6.2.什么是连续竞价的竞价原则?
B股交易采用双向竞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所谓双向竞价就是指竞价不仅以讨价还价方式在买卖双方展开,而买方与买方、卖方与卖方之间也进行竞价。
如买方愿以一个最高价格(高于其他买方的价格)委托买入一定量的股票,他将获得优先购入该种股票的权利。
同样,如卖方愿以最低价格(低于其他卖方的卖出价格)出售其股票,他也将获得优先出售该种股票的权利。
可见,买方能否优先买入股票和卖方能否优先出售其股票的先决条件是他们各自出价的高低,亦即通常所说的价格优先原则。
3.6.3.什么是连续竞价的撮合原则
为防止人为造价、压低或抬高股价,上交在不违背价格优先的前提下,用下列两个原则取代了中间价成交的撮合原则。
1.如买入委托先申报,且买入价高于卖出价,则以买入价撮合成交。
2.如卖出委托先申报,且卖出价低于买入价,则以卖出价撮合成交。
3.7.对敲交易和回转交易
3.7.1.什么是对敲交易?
对敲交易是指定的买方和指定的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
对敲交易一般用于B股大宗的买卖委托。
运用对敲交易,大宗的买卖能以同一价格成交,这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
同时,以对敲交易来处理大宗买卖,可以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
除此以外,对敲交易对于减少交收的对手方、简化清算程序、防范交收风险等均能起到较大作用。
由于对敲交易是以议价而非竞价的方式进行,因而在成交价格处理上,如管理不严,则有可能对买卖一方造成不公正。
目前上交所在对敲交易的处理上有下列操作规定:
1.对敲交易的数量一般控制在5万股以上。
2.对敲交易的价格一般控制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
3.对敲交易须由场内交易员填单申报,并由上交所场内监理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确认之后方可成交。
3.7.2.什么是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即通常所指的T+0交易。
它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
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份:
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
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
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3.8.结算交收制度
B股采用T+3交收制度。
即在T+0日发生的已成交委托申报单,其资金或股票均在T+3日进行正式交收。
以上所讲的T+3日,均不包括非交易日。
3.9.B股的结算费用是多少?
目前,上海B股市场的结算费用如下:
1.交易佣金:
按成交金额的0.43%收取;
2.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0.4%收取;
3.结算费用:
按成交金额的0.05%收取;
4.交易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0.0255%收取;
5.证管费:
按成交金额的0.0045%收取。
3.10.除息交易、除权交易和配股权交易
3.10.1.除息交易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
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息交易日。
确定除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息股票。
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带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人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
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当作营业日来计算)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的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
除息报价的公式为:
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3.10.2.除权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由于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
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同时送股与配股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同时除息与配股、送股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
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3.10.3.配股权交易
由于B股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海外投资人,且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而配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中被定义为公开募集股本,因此,许多国家的投资人在B股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均无法参与配股。
如不开设配股权交易,海外投资人则要蒙受摊薄利润和价格除权的双重损失。
因此,开设配股权交易,是保障海外B股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配股权交易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自股权登记日后,在除权日前购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资人的股票帐户将增加与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权。
2.配股权只有在约定的配股权交易期内方能进行交易,配股权交易期一般为5-10个交易日。
3.持有配股权的投资人只有在规定的交款期内交纳相应的配股价款才能有相应的新股。
4.新股只能在规定的新股上市日始,方可转让。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格―除权报价
需要配股的投资人,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人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客户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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