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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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
公开:
共同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
使用:
处置:
收益:
抵押:
担保:
退出:
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制,乡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政策:
规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指导。
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下列“三资”管理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
出租:
转让;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
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
民主理财小组,下同),实行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
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
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监督:
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农业农村:
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
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三资”代理中心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资产:
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体收入主要包括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集体年经营性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资源性资产发包流转收入:
资产租赁收入:
上交收入:
对外投资收入:
生态补偿性收入:
政策奖励收入:
资产清理净收益和其它。
第十一条:
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再发展:
扶贫救助:
兴办公益事业:
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并确保发展资金预留比例40%以上。
严禁私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二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
严禁违法违规收取农民:
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物。
所有集体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
白条抵库:
公款私存和另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集体收入须使用乡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
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三资”代理中心代开电子票据,确保收入全额:
及时缴入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
坚持“收入合规:
支出有度:
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年初预算:
预算调整:
年终决算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
预算调整须经规定的程序,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按照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和奖金,村干部报酬和奖金与工作绩效:
日常管理任务挂钩。
超额完成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收任务的,可以从增加收入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村干部的奖金,提取比例要履行报批手续。
村干部报酬和奖金的发放标准需有乡级政府文件为依据。
严禁违反规定临时新增或聘用人员,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
津贴:
奖金和实物。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
县内每人每天补助50元,县外每人每天100元,不得另外报销餐费。
除突发性事件:
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
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上级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备案后方可实施。
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
培训:
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
限额订阅报刊。
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
根据集体组织需要和经济状况,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不得突破2000元。
超限额超范围的,“三资”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
第二十条:
实行按时报账制。
统一实行报账制,乡“三资”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原则上每月报账1次。
第二十一条:
实行“签审”制度。
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
经手人:
证明人:
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
“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代理中心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量大小:
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决定。
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须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备用金的领取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申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日常支出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提供原始凭证。
能够取得国家财税部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开支项目,不管金额大小,一律凭税务发票:
财政票据入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
账实相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实施债务偿还计划,严格控制举债项目风险。
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
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
建筑物:
机器:
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
供水供电:
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
分立:
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
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
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
商标:
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
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
设备:
工具:
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
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
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
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
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
租赁,或以参股:
联营:
合资:
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
转让:
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
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
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
租赁:
承包或承包:
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
价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
价值较大的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
房屋:
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
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
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原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
原值较大的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拍卖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
林地:
园地:
草场:
荒山:
荒地:
荒坡:
荒滩:
水面:
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
类别:
坐落:
四至:
面积等。
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
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
地址,承包:
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以及履约情况,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五、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
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
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
增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
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
数量:
用途,承包:
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
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
违约责任等。
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
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六、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乡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组织自查:
党员群众评议:
征求包村干部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意见:
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纪委和乡“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七、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
公款私存:
设立“小金库”,隐瞒:
截留:
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套取:
骗取集体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
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
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按制度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
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
挪用:
哄抢:
私分:
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
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七)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的。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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