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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设备管理职责及要求-17-
第二节新增设备计划管理-19-
第三节设备领用与验收管理-19-
第四节设备使用维护管理-22-
第五节设备修理管理规定-22-
第六节设备安装移交、拆除回收管理-25-
第七节成套设备管理办法-27-
第八节设备管理考核与奖罚-32-
第九节设备管理子系统管理规定-35-
第四章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2-
第一节井下电气管理-42-
第二节停送电管理-52-
第三节防爆设备检验管理-57-
第四节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62-
第五章水、压风、排水、热力管路管理规定-66-
第一节部门职责-66-
第二节管路责任范围划分-67-
第三节处罚规定-68-
张集矿机电事故分级追查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各类机电事故发生,强化机电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均由调度所负责统计和上报。
坚持“一事故一追查一通报一处理”原则。
第二节机电事故汇报程序
第三条发生机电事故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监员、跟班干部或机电事故单位值班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处理。
第四条调度所接到汇报后,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基本情况,同时做好记录,向当日矿值班及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监处、机电管理科等部门协助处理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大小和影响范围由矿主值班确定事故追查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第六条月底由调度所负责统计汇总矿井月度机电事故,经机电矿长审核后,按要求汇报集团公司调度。
第三节机电事故界定标准
第七条重大机电事故界定标准
重大机电事故是指可能直接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或长时间影响矿井生产的事故。
界定如下:
(一)提人立井卡罐2小时以上的;
(二)提升系统过卷进入楔形罐道的;
人为解除大型固定设备安全保护的;
(三)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坠罐、坠箕斗。
(四)造成人员伤亡的机电事故。
(五)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六)斜井放大滑。
第八条较大机电事故界定标准
较大机电事故是指可能直接导致轻伤或造成一定损失或危害的机电事故。
(一)矿井主运输皮带、主井等主出煤系统或副井事故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
(二)事故影响矿井某一水平或单翼出煤系统4小时以上的;
(由重大事故改为较大)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内的;
(四)提人立井卡罐2小时以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造成人员轻伤的机电事故;
(六)因机电原因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七)采煤、掘进、开拓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机电事故;
第九条一般机电事故界定标准
一般机电事故是指采煤、掘进、开拓影响生产4小时以下或造成设备损坏的机电事故。
第四节机电事故分级追查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十条一般机电事故,由调度组织机电管理科、安监处等相关单位追查处理,一般事故分析应在当天进行,最迟不超过24小时,机电事故单位负责人或机电副队长参加。
第一十一条较大机电事故,事故分析必须在当天进行,由矿值班人员组织,机电副矿长主持进行分析追查,在12~24小时内分析完毕,机电事故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参加。
第八条
(一)、
(二)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组织追查。
第一十二条重大机电事故,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矿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当班班长、责任人参加。
第一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首先要进行事故登记,需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进行事故调查时,要及时派出人员、掌握现场资料,本着从快、从严的原则,及时组织追查分析。
第一十四条分析事故时,必须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张集矿机电管理办法》(张煤机〔2008〕23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十五条业务部门在事故分析完毕后将事故报告交调度所备案,对超出期限不能拿出结果的,由调度所对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一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当班跟班干部、班长、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指定时间参加事故分析,对应参加无故缺席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的事故分析人员,影响事故分析正常进行的,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失职论处。
第一十七条对于隐瞒事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五节生产性机电事故的处罚
第一十八条一般机电事故处罚
(一)每影响1个综采工作面生产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以此类推;
每影响矿井生产(主井提升及主要煤流系统)半小时,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以此类推。
(二)每影响1~2个掘进工作面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1小时,以此类推;
影响4小时及以上的,加罚队长(区长)、书记各200元;
每影响3个及以上掘进头生产的,每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以此类推;
影响2小时及以上的,加罚队长(区长)、书记各200元。
影响矿重点头的加倍处罚。
(三)影响生活或办公用电,视其影响程度和范围,罚责任单位队长和书记各200~500元。
(四)矸石山或煤场翻罐笼出现事故不能翻矸(煤),每影响半小时,罚责任单位500元,以此类推;
影响2小时及以上的,加罚队长、书记各200元。
(五)影响副井提升,罚责任单位500元/半小时,以此类推;
(六)系统进杂物(水),杂物(水)每开过一部皮带机机头,罚该班皮带司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造成堵眼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造成煤仓窜眼的,责任单位除负责清理外,罚款10000元。
影响严重的加倍处罚。
(七)无计划停风、水、电和瓦斯抽排等管路,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生产事故进行追查,每小时罚1000元;
影响生产严重的加倍处罚。
(八)因检修维护、保养、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影响时间处罚外,加收修理成本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一十九条较大机电事故处罚
凡发生较大机电事故的,除按照规定处罚责任人外,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和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重大机电事故及影响生产8小时及以上的机电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集团公司移动设备管理规定集政〔2008〕332号文进行问责,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半年,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或科(区)长撤职、待岗半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矿分管领导责任。
(一)人为解除设备保护,造成开关、电缆或电机烧损的。
(二)违章封堵压力容器易熔、易爆保护塞,造成压力容器爆炸或烧损电机、减速箱的。
(三)遇硬岩石强行截割,造成采煤机摇臂、行走箱或掘进机截割头、减速箱等主要部件报废(损坏),修复金额超原值60%以上的。
(四)乳化液浓度低于3%或浓缩液低于0.9%的。
(五)采煤机、掘进机滚筒无效截齿超过5%或缠绕锚杆、钢带等异物距上下顺槽超过15m以上仍进行截割的。
(六)因检修严重失职或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接到机电事故分析通知后,不按时到会者,罚队值班干部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二章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节强制性检修设备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强制性检修设备的范围为全矿井生产用所有在用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
第二节强制性检修时间
第二十四条各种设备强制性检修时间执行以下条款。
(一)提升系统检修副井为每天9:
00~12:
00,主井为每天18:
00~22:
00,每月主副井必须进行一次8小时的强制性检修。
每季度需要对主、副井提升系统的主要备品、备件进行更换,确保备品、备件的可靠。
选煤厂、主运皮带机、综采系统检修时间为每天18:
00;
每月根据主井强制性检修时间进行一次8小时月度检修。
(二)煤巷掘进系统检修时间为每天18:
岩巷掘进及排矸系统检修时间为每天9:
00。
(三)井上下各变电所、局扇线路及井下移动抽排泵站的所有开关、电缆、接线装置,每月至少检修一次,具体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由各维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检修计划,报机电管理科、安监处。
(四)每月最后一周对备用主扇风机进行为期一周的检修,在月末安排中班18:
00进行一次切换,备用通风机正常投入运行后,对原运行主扇风机进行全面检修。
(五)井下中央主排水泵、各采区排水泵、锅炉、压风机、地面抽排泵站、注氮机、水源井及采煤工作面拆除、安装期间设备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由各维护单位编制检修计划,报机电管理科、安监处。
第三节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内容
第二十五条机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检修,根据机电设备的性能、原理、运行方式及有关资料等,合理地、定期地对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并对各项检修和调整检查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检修者要签字留名。
第二十六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必须由机电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调度所及有关部门汇报;
对有缺陷或故障的设备应按规定处理好或更换掉,避免设备带病运转;
对新安装或大修后即将投入运行的供电设备,必须对其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项试验报告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节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机电管理科是全矿机电系统检修管理、监督和考核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维护单位党政正职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机电设备及线路的检修负主要责任,必须坚持现场管理,排查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各单位机电副队长、技术副队长根据本规定认真组织编制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及检修内容,报机电管理科、安监处。
第二十九条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时,各单位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保证检修质量及检修过程安全。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保护试验记录,内容包括检修时间、检修项目(内容)、设备名称及编号、检修人员、巡查人员、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签名等,检修记录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存档备查。
设备网员当天必须将检修项目、内容录入到设备管理子系统。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提前办理停电申请,在前一天调度会上审批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分管区队应建立各自的大型设备管理台账、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部件的使用、维修、调试、整定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资料,历次性能测定、主要零部件的探伤、在用防坠器探伤和在用钢丝绳、罐笼、人车试验记录,历次设备故障、事故的详细报告,处理方案和改进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详细的技术特征,设配安装图,常用配件图册,并报机电管理科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电管理科、安监处负责对检修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机电管理科每月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设备运行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并汇报矿调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严禁野蛮操作。
第三十五条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修的,经矿领导批准后可以调整本次检修时间,但必须另行安排检修时间,确保设备不漏检。
第五节检修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的检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检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严禁未办理停电申请擅自停电、停运检修。
第三十八条变电所检修前,必须检查单回路供电开关运行状况,确保检修期间单回路供电的安全。
检修采区变电所同一段线路的其它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必须同时进行检修,并坚持谁检修谁办理停送电申请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在同一线路上检修的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停送电,分别在停电开关上悬挂停电牌,并派专人看守,严格执行“谁停电、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所有停电牌摘除后,由最后一位摘牌者申请送电。
第四十条局扇线路检修前,必须待备用局扇切换运行正常后,方可汇报矿调度,进行局扇线路的检修。
主扇风机每月切换后必须对备用扇风机全面检查检修,确保扇风机完好备用。
第四十一条检修前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需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并生根落实,如受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时,要另编制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探伤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统一负责。
每年元月份,由各基层区队上报,机电管理科编制全矿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的年度计划,对于新安装和改造的设配,各队要提前向机电管理科提出申请。
第六节强制性检修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未按要求进行检修或检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在用电气设备出现失爆(井下)失保(包括地面设备),按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以及检修项目出现漏检,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罚单位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各500元;
对检修不记录、记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罚检修负责人、检修记录人各100元。
(三)对检修后24小时内出现责任故障,每发生一次,罚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各500元,检修人员、巡查人员、安全负责人各2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事故影响时间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机电设备出现带病运转,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
(五)因人为或设备的原因,影响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正常进行,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三章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设备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四十四条机电管理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监督和考核的职能部门。
负责所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设备管理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和提高设备“三率”的终端责任人,对本单位在用及备用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各设备使用单位要配有专(兼)职设备网员,并在机电管理科备案。
设备网员原则上由机电技术人员担任,井下有设备的单位设备网员必须具备入井资格。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的设备网员,在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按要求定期向机电管理科报送设备动态表、清查表,积极向机电管理科反映设备的使用技术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转及保养工作。
各种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管好、用好设备。
第四十九条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
设备要实行台账、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做到状态清,数量明,账、卡、物、设备系统四者相符。
第五十条实行计划检修制度,年初报送设备大修计划,经集团公司或矿审批后施行。
日常检修制度要落实到位,保证检修质量,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操作。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持证上岗,应做到“三知四会”(知道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
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每年的培训计划,要报机电管理科备案,矿组织的培训必须按时参加。
第五十二条机电管理科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检查和总结设备管理工作。
全矿各使用设备单位必须在当月25日前向矿设备组报送所管设备状况明细表,并积极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设备清查工作。
机电管理科统一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五十三条设备的随机资料统一由矿档案室存档。
各单位需要借阅时,履行矿档案室管理制度完成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按照《淮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张集矿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流程中的计划、购置、到货、验收、领用、发放、安装、拆除、交接、结算、维护、修理、租赁、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均通过设备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二节新增设备计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新增设备(购置、租赁)严格按计划执行。
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列入调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设备进矿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有关机电技术人员参加,对照计划及相关技术协议要求,核对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认真验收。
电气设备、中小型设备验收后于当日入库。
待验收设备要有规定的专门区域存放。
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要摆放整齐,要做到下垫上盖。
验收后的设备要及时编号、建账、挂牌、填写动态卡片,资料归档。
第五十六条新增的小型电器、设备,如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7.5kW以下小水泵(含潜水泵)、小电机、小减速器等,由使用单位申请编制计划,机电管理科审核后报机电副矿长批准,由物管科统一组织申报。
第五十七条大型移动设备的新增由机电管理科根据矿生产接替情况,向生产部装备管理中心提交设备接替计划表,由生产部装备管理中心统一按照规定购置。
第三节设备领用与验收管理
第五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领取机电设备时,一律由单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开票领取(设备系统单据同时进行)。
凡计划外使用,因系统、施工方式、供电方案等改变,需增补部分设备的,需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五十九条防爆设备三证不齐不准发放,严禁设备无编号发放下井。
第六十条安装设备由安装单位办理设备领取手续,工程完工后要及时通知机电管理科组织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否则,工程不予验收、结算。
第六十一条设备严禁拆套使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所需配件供应不上时,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矿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临时拆套使用,但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完好。
设备拆套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出具所拆部件的材料申请计划,材料申请计划要由材料科签字认可,材料科负责在次月将所拆部件购置到货,使用单位负责领取。
对于由于生产紧急需要更换整体部件恢复设备功能的拆套,整体部件的修理费用由损坏单位全额承担。
第六十二条设备调拨发放,由机电管理科设备组专管。
其手续为设备组开具的《机电设备内部调拨单》。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私自发放或相互转借(非大班时间处理事故急用例外,但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同意或总值班同意,手续必须第二天补齐)。
第六十三条设备调拨出矿须经机电矿长同意,设备组办理手续,财务科转资产账,手续不全不得调拨。
机电设备出门按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设备入厂检修不得缺件。
对于缺件的,要在修前鉴定单上注明原因,设备组将按损失缺件情况,核实后对责任单位进行原值赔偿及处罚。
如造成整台设备或重要部件损坏,按机电事故处理,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追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凡进机电修配中心等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的设备,包括井下升井设备,由移交单位(使用单位和拆除单位)及时向机电管理科申请,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升井移交单位和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现场验收办理设备进厂检修手续。
如不及时办理,造成丢失,由移交单位负责赔偿(如使用单位和拆除单位非同一单位,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井下各单位闲置设备,从接到通知起必须五日内升井移交并检修完好后入库。
第六十七条检修完好的设备,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企管科、财务科、修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必须要有检修报告单,一式三份,经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认。
第四节设备使用维护管理
第六十八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使用单位负责所用设备日常维护、检修工作,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确因现场条件所限,无法现场维修时,必须送机电修配中心等检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填写设备送修单经设备组签认。
第六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设备维护检修记录,填清存在问题和解决的措施,更换部件的明细同时要注明时间、检修人等。
坚持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
第七十条设备进厂检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设备的检修质量标准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验、修理,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七十一条设备完好情况自查,每月一次,认真填写自查表。
对查出的问题要有整改方案。
本单位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矿机电管理科通报,妥善解决。
机电管理科定期组织进行设备完好检查,对设备维护保养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节设备修理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设备大修实行计划管理。
机电管理科负责设备的大修理计划的编制,修理费指标的分解、使用、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矿按年度下达的设备大修计划必须按期完成。
设备的中、小修矿鼓励各个使用单位自修,如不能自修,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鉴定,安排矿机电修配中心等单位维修,矿没有能力修理的,再外委修理。
第七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自修,要报自修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企管科、人力资源部和使用单位进行修前鉴定,根据设备损坏程度,核定修理费用。
设备修复后,矿有关单位组织验收、费用结算。
矿内部委托修理发生的材料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设备维修单位修理的设备,由维修单位按时报送维修用配件计划,经机电管理科、物管科共同审核后,由物管科组织供应。
第七十五条机电修配中心等维修单位要落实检修责任制。
建立检修记录,记录应由检修人、检修班组负责人及专(兼)职质检员签字,未经质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出厂;
否则,不计算工作量和产值。
第七十六条各类设备修理的质量验收,按《煤矿矿井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质量监督的终端责任单位属机电管理科。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大修期限,当年又无修理计划,确因损坏又必须修理的,由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企管科和使用单位进行鉴定,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安排大修,大修费用的50~100%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十八条外修设备原则上返回原生产厂修理,返回原生产厂有困难,按集团公司设备大修有关规定执行。
机电管理科年初负责将矿外修费用指标按使用单位设备在册数量和修理量的大小分解到基层单位,并按季度进行考核,超出部分分月从使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由企管部门核算。
第七十九条外修合同实行“会签制”。
根据修前鉴定后的修理内容及范围,承修单位报价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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