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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P80-82
5、良好的人生态度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现实意义?
第四章
道德P90
个人品德P116
道德修养P116
1、简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三个具体层次。
P106
2、联系我国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谈在大学生中进行诚信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P114-115
3、简述道德的本质P91
4、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有哪些?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有什么现实意义?
P95-98
第五章
公共秩序P122社会公德P126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
P123
2、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P123-124
3、大学生遵守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P131-133
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P140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原则P144
第六章
职业道德P147
爱情P164
婚姻P167
家庭P167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52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P156-163
3、结婚的法定条件P170
4、《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法律P175-176
宪法P178
法律遵守P180
法律思维方式P197
1、法律的一般含义P1174-175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P176-177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P199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P182-185
第八章
自然人P219
法人P220
物权P221
犯罪P232
犯罪构成P233
1、
宪法的特征。
P204
2、
宪法的基本原则。
P205-206
3、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P218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P213-214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P215-216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一、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讲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法律的教育作用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
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是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
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和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道德
一、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细节:
1.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
2.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二、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调解家庭内部成员以及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们要大力提倡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是调节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结婚
●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包括三层含义: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的定义:
法律史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进行
法律的运行所包含的过程:
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五、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显的界限。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六、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
七、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大学生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综合。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起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b.资源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c.公平原则:
直至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d.诚实信用:
是指民事主题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旅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e.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所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3.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5.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回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主要合同种类都作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亦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件或附期限。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五、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行相当原则,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
(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
(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6.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
(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
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
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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