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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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达的针对某一特定目的或目标开展的科研活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四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五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符合黑龙江垦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由总局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者按照总局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八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列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课题、指导性科技课题三类。
第十三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聘请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技术保密的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六条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七条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科技专项实行首席专家团队负责制,每个重大科技专项首席专家团队人员一般3~5人,1名正首席,其余为副首席。
(一)项目首席专家团队遴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关心垦区的经济建设。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科研作风严谨,实事求是,敢说真话,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4、工作在科研一线,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
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高学历(硕士学位以上)或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富有创新思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5、大局意识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心胸开阔,处事民主,各方面认可。
(二)项目首席专家团队的产生程序
1、首席专家可以在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产生。
参加同一项目的承担单位可各推荐一名候选人,经过项目组协商或投票确定后,报送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2、同一项目的承担单位产生首席专家确有困难的,可由总局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招考的方式从其他单位引入或经过项目组协商后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
(三)项目首席专家团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省及总局的各项科技政策,服从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2、根据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要求,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实施步骤、经费使用计划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3、代表项目主持单位与总局科技行政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与各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组织项目(课题)按合同实施。
4、指定各课题的主持人,审定各课题的实施方案。
5、协调项目或课题组与项目依托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6、了解各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项目主持部门和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7、主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召开项目协调和总结会议,推动阶段性科研成果的应用。
8、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研究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为垦区组建并带出一支创新团队。
(四)首席专家的权限
1、调整和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法;
2、调整和确定各课题组的经费额度,年调整经费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调整课题已定经费总额的20%;
3、调整和指定课题的研究人员;
4、可以对项目下达部门提出更改项目指标,更换课题承担单位或中止课题的建议;
5、可以预留项目总经费的5-8%,用于项目实施过程检查、指导、学术交流、总结验收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五)实行项目首席专家团队动态管理
1、总局科技行政部门要在项目执行的不同阶段与主持单位共同对首席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考核与评估结果进入项目首席专家管理档案;
2、经考核不称职的首席专家要及时进行调整,有严重失误或违纪使用科研经费的,取消其在总局科研立项资格;
3、对考核与评估优秀者,要在科研立项、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对非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首席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国或离岗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需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报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投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总量55%以上用于重大科技专项,40%左右用于重点研发课题,并充分发挥首席专家团队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十一条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会同财务管理部门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指标,并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落实项目(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农场和企业承担总局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应按农场和企业所获得总局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数额的1∶2进行匹配。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
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该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超过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管理部门为组织和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总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七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鉴定、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鉴定、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鉴定、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逐级向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有关资料及数据;
(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鉴定、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四)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复项目(课题)的鉴定、验收申请,并组织其项目(课题)的鉴定、验收工作;
(五)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鉴定、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鉴定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需进行验收的,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四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三十五条总局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聘请的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垦区科技活动与生产情况,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
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
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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