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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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摘录)
神华人字[2006]374号
第一章评审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自行评审的有工程、会计、经济、政工4个专业系列,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务的级别和名称见附件一。
第二条评审系列的初、中级任职资格可以由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组织评审。
未组建评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单位评审,也可委托地方或同行业有关单位评审。
第三条集团公司尚未开展评审的系列和等级,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其他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各子分公司按照外委单位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人员,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送审。
第四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外委单位由领导小组确定。
如有特殊专业或其他要求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必须由员工所在子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借调人员在借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如需申报任职资格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借用单位可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国家或地方规定须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评价方式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参加国家或地方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对职称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审批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评委人选;
(三)审批外委系列的受托单位;
(四)审批评审结果;
(五)审核职称评审和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各子分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子分公司的有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职称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常设组织,负责评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构成情况,成立神华集团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神华集团高级政工师评委会、神华集团高级经济师评委会、神华集团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分别负责工程系列、政工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高级职称评委会按以下规则产生:
(一)根据集团实际情况,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11~2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二)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行业和企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取得本专业高级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目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
(三)个别确实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在本单位属于学科带头人,学历低于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的,可由所在单位特别推荐。
本类人员可入选评委人选,但比例不得超过10%。
(四)已退休的人员,年龄在65岁以下,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且身体健康愿意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也可以作为评委人选进行推荐。
(五)各子分公司根据评委条件选拔出人选经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评委专家库,各子分公司每三年报送一次本单位评委人选。
(六)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各系列评委会主任、副主任,报领导小组批准。
(七)每年召开职称评审会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系列高级评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当年参评人数、参评专业等情况抽取11-25名评委,组成当年评委会,报领导小组批准。
(八)当选评委应提前安排好工作,以保证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如果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连续两次当选评委但均因故缺席,今后不再做为评委人选。
第十三条凡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的子公司均可成立工程、政工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子分公司的工程、政工系列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7~1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评委会委员经各子分公司审核并公示后,经所在单位职称领导小组批准产生,并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三章职称申报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通常在11月份左右,遇特殊情况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十六条个人申请:
凡符合相应系列、级别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员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并如实提供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考核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核实,出具考核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公示:
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为本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参评论文(论文题目、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内容概要等)、获奖情况等,公示时间要求在3天以上,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材料审核:
各子分公司将完整的评审资料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分公司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上报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包括: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考核成绩表》、参评人员业务述职报告、参评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各种成果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申报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同时提交发表过的著作、论文或其他重要业务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评审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都要按表中“填表说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第1页至第8页由本人填写,推荐单位进行审核。
第9页至第12页由推荐单位填写。
“单位推荐意见”要具体明确,“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意见要通过写实手法,具体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业务成果及业务水平能力,最后说明考核结论及呈报单位意见。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由申报人员“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表现、业务成果、业务水平能力及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考核成绩表》是对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由各子(分)公司组织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对其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进行打分,并在验证有关材料后对其学历层次、荣誉奖励、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进行打分,论文成绩在答辩时由评委填写。
最后综合成绩将作为评委投票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四。
(四)业务述职报告要求采用写实手法,客观反映本人前次取得任职资格至今这段时间内的业务成绩及水平。
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述职报告应在三千字左右,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两千字左右,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一千字左右。
业务述职报告由部门(或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
(五)申报人应如实提交本人学历和学位证书、现有职称证书或可证明其资格的材料、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成绩单、各种奖项的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重大业绩成果的业务材料证明等各种证明原件,由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原件进行确认,如无疑义,在复印件上加盖人力资源部门印章,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申报单位要按系列、级别分别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推荐名单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七)对于委托评审的系列,各单位申报时只填写基层单位意见,由委托单位填写呈报单位意见。
(八)评审材料应填写准确、清楚,不得有涂改和缺省项,签名、印章齐备。
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意见,报送的材料如有不符合要求或重要情况不清楚的,评委会将不予评审。
(九)评审材料应装入统一的档案袋,并将填写好的《个人评审材料清单》贴于档案袋封面。
第二十一条申报评审材料中所有提交的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论文论著外,都必须统一采用A4纸样(包括各种报告、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一)申报材料采用分类格式并分别装订(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外),具体如下:
第一类:
本人业务述职报告;
第二类: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
第三类:
发表过的著作、论文或其他重要业务报告原件;
第四类:
各种成果证书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五类:
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报中级(含)以上资格者应提交与本专业相关的发表的专业论文,中级提交1篇,高级提交2篇。
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还应提供一篇答辩论文,答辩论文可以是公开发表的或未公开发表的,如是公开发表的应在论文上明确标注为答辩论文。
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取得现有任职资格以后发表的论文;
(二)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独著或为第一作者;
(三)要求发表的刊物是指经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及其增刊(不包括各类报纸、内部出版物)。
(四)专业著作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不包括以主编、副主编或编委名义出版的作品。
合著及编著的专业著作,须说明作者本人撰写的具体章节、字数。
(五)论文被收录在专业性的某专著或译著中、独自出版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可视同为论文的发表;
(六)论文获奖不等同于论文的公开发表。
(七)论文、专业著作必须原件,均以申报前正式出版发行的为准,各类用稿证明无效。
第四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对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后,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申请召开评审会。
(一)各系列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出席方才有效。
(二)未到会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发表意见及表决,缺席三分之一评审会议时间的评委,不再具有投票的权利。
(三)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进行答辩,评审答辩由各系列评委会组织。
分组答辩时每组评委人数不能少于3人,其中1人为论文的主审和主提问人。
每个评委根据参评人员的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答辩成绩表》。
如果评委中有两位评委对同一位参评人员给出的成绩为不合格,该参评人员被直接淘汰,不再参加评审表决。
(四)答辩题目分为专业基本知识和论文有关问题。
评委会应逐步建立各系列各专业基本知识答辩题库,实行现场抽题答辩。
论文有关问题由主审评委准备并提问。
(五)各系列评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评议组或评委介绍材料审核意见,根据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答辩成绩、综合考核成绩等情况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六)评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按照淘汰20%的比例进行投票(总人数含在答辩中被直接淘汰的人数),参评人员获得有效票中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如出现小数时一律向前进位。
破格人员的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本系列同等级正常参评人数的10%。
(七)表决时,综合成绩表中总得分排名靠前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投票表决时被否决,总得分排名靠后的人员,不应在投票表决被通过。
如出现以上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请示领导小组是否进行重新投票表决。
(八)每个评委会设秘书一名,秘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选派,为评审会提供自始至终的服务。
(九)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委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十)评审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进行核定后加盖部门公章,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十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各系列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汇报职称评审情况和结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审核批准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以集团公文的形式在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外委评审的结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以集团公文的形式公布确认。
第二十五条从神华系统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如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由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其档案材料审核其任职资格。
对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者,应予及时确认。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但是满足相关条件者,可在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础上,直接申报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另一系列高一级的任职资格,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参加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参加国家或地方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留意所在地区的考试公告,本人提出申请,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根据考试公告规定的参试条件严格把关,审核同意后员工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费用自理。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工作关系属地原则予以确认。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不按评审权限自行委托评审获得资格的,在集团范围内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评上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核实后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证书,2年内不许参加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十条各子分公司对于弄虚作假的情况,知情不举,反而配合员工上报评审材料的,经查证后情况属实,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审活动随时接受领导小组成员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在评审活动中发生营私舞弊、串票、露题等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追究处理,出现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取消当事人评审资格,或是否重新评审。
第七章初次认定
第三十二条普通院校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含)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已有本专业工龄一年(含)以上,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两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期满可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由本人写出见习总结并向本部门(或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人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出具学历证明原件,提交见习总结报告并由用人部门(或基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认定;
(三)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将认定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十月份进行。
第八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交纳评审费,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团公司评审系列的收费标准为: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00元/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00元/人;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初次认定)150元/人,费用由参评人员自理。
对于委托评审系列的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参评人员自理。
(二)评审费用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评审活动的各项支出。
(三)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将当年评审费的80%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20%由各申报单位作为本单位职称组织工作的支出。
(四)上缴集团公司的评审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的支出情况在当年年底上报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便于数据库管理,对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二。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由各子(分)公司按每年的评审结果通知,统一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印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一经发放,不得转借、涂改,丢失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一
神华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务、级别及名称表
名称级别
系列
任职资格及职务名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工程系列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经济系列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员
会计系列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政工系列
高级政工师
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
15
附件二
神华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编码规则
第一、二位(单位代码)
第一、二位(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编码
单位名称
编码
集团公司总部
01
财务公司
26
股份公司总部
02
国华能源投资公司
27
神东煤炭分公司
03
国贸公司
28
国华电力分公司
04
香港公司
29
神朔铁路分公司
05
神东电力公司
30
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
06
房地产公司
31
万利煤炭分公司
07
物资公司
32
金锋煤炭公司
08
天泓公司
33
煤炭销售中心
09
中机电公司
34
朔黄铁路公司
10
金瓷科技实业发展中心
35
准格尔能源公司
11
信泰珂科技发展中心
36
黄骅港务公司
12
中基地公司
37
包神铁路公司
13
北遥公司
38
北电胜利能源公司
14
天津码头公司
15
第三位(系列代码)
煤制油公司
16
专业技术系列
编码
神东煤炭公司
17
工程系列
1
包头矿业公司
18
会计系列
2
乌达矿业公司
19
经济系列
3
海勃湾矿业公司
20
政工系列
4
乌海煤焦化公司
21
第四位(等级代码)
蒙西煤化工公司
22
副高级
1
新疆能源公司
23
中级
2
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24
助理级
3
宝日希勒能源公司
25
员级
4
神华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编码采用八位编码。
第一、二位为单位代码;第三位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代码;第四位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代码;第五至八位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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