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招商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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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招商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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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在开展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促进历城区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结合历城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区投资服务中心是历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编印、发布、推介、引进、管理、协调、跟踪服务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组织全区赴境外和国内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内外资项目谈判,积极促进项目落地;负责建立历城投资网和项目库。
第四条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落实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街镇、本部门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精神;
(二)在年初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和年度招商引资计划;
(三)督促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四)做好招商引资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协调处理招商引资相关问题;
(六)落实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筛选和入库
第五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历城区经济发展规划,由区发改委提出全区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历城区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历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范围,上报招商项目,提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实事求是,符合《历城区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全区的产业规划,有利于发挥辖区资源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任务如下:
(一)临港经济开发区、唐冶管委会、东环科技城、各街镇每年提报5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
(二)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台办、区住建委、区贸促会、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每年提报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
(三)除以上单位外,鼓励其他单位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提报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筛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引导所属企业,认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谋划和调研工作;
(二)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提出单位提出招商引资项目时应根据要求详细填写《历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并报送区投资服务中心,以便做好项目登记和招商服务工作。
申请项目登记注意事项:
1、由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项目,在填写《登记表》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外来投资者提出的项目,在填写《登记表》时应加盖投资机构单位印章,同时提供投资机构单位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材料在报送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五)区投资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历城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对新增项目进行初评筛选;每月开展一次项目收集汇总工作,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项目列入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对新增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类别进行分类,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六)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定期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各街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七条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一)各项目提出单位应不定期地以书面形式向区投资服务中心通报项目情况,以便及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更新调整,完善入库项目资料的动态管理,发挥好项目库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入库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由项目所属地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联络员)负责,对已开工落实的项目予以注销,保证招商项目库的实用性。
(三)加强项目的储备工作,不断充实新项目,促使项目库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区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入库项目的更新、签约、开工、竣工等不同情况,定期对入库项目的招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项目的包装和推介
第八条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要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和风险回避等市场要素。
第九条区投资服务中心应积极通过项目册、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发布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储备项目,在各类大型经贸活动中重点推介。
第十一条项目的推介内容要真实、可信、有据;联系人必须熟识项目内容,对项目的合作有一定的决策力;通信方式准确无误。
第五章项目的促进和落实
第十二条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促进和管理,提高项目的履约率、转化率和资金到位率。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协议项目(外资项目可折合为人民币统计投资额),各项目所在属地必须成立项目促进小组,促进小组的组长由项目所在属地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项目促进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解决合作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所涉及到的较大问题和困难,对不能有效解决又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出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投资服务中心,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协助办理审批、注册和建设配套等相关手续;
(三)协助调查搜集合作方的背景资料、企业资信等基本情况;
(四)协助项目承办单位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
(五)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存在问题,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
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投资服务中心,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衔接,以便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十五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责任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归档管理,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
第六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区财政列支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全区新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专家评审、项目的发布、推介、促进等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向区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区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全区的产业规划及年度投资重点,初步确立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数量,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区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先行垫付;项目启动后,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成本,财政补贴部分返还经费管理部门,用于下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开设专用帐户管理,每年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拨付。
第七章招商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列入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年初计划、年终总结;
(二)项目提出、论证、包装、推介和项目库建设;
(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量(凭有效证明);
(四)服务及优化投资环境;
(五)《历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等资料的报送等。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区发改委汇同区考核办全权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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