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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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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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名称
工伤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行政部
页次:
3/3
编号:
HR-003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09/04/22
为完善公司因工受伤员工管理,保障员工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三条:
本规定责权部门为行政部。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行政部应对入厂员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行政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行政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行政部邮箱,并提醒行政部查收。
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行政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严重者须第一时间同时会知总经理。
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
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
处理完成后,发生部门责任人须向行政部提交一份《工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社会保障局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3)、病历;
(4)、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费用结算明细表;
(6)、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交通费用上面需填写时间,起点站到终点站)。
(7)、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拒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1.1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局部扭伤(非骨折)或手脚指轻微骨折带轻微皮外伤,轻伤一般不需住院治疗。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休假期不超过5天,休假期100%按岗位工资。
休假期过后如需延长休假期的,需填《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交行政部与员工部门主管共同确认。
延长休假期原则上可享受50%-80%岗位工资(不底于东莞最底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交总经理审批,享受100%按岗位工资。
如员工不交《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者,不享受有岗位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1.2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一般需住院治疗。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住院住疗期100%按岗位工资。
出院后休假期不超过15天,休假期100%按岗位工资。
休假期过后如需延长休假期的,需填《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交行政部与员工部门主管共同确认。
延长休假期原则上可享受50%-80%岗位工资(不底于东莞最底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交总经理审批,享受100%按岗位工资。
如员工不交《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者,不享受有岗位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1.3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1轻伤: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休假期不超过5天,休假期80%按岗位工资。
休假期过后如需延长休假期的,需填《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交行政部与员工部门主管共同确认。
延长休假期原则上可享受60%岗位工资。
特殊情况交总经理审批,享受80%按岗位工资。
如员工不交《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者,不享受有岗位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2.2重伤:
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住院住疗期100%按岗位工资。
出院后休假期不超过15天,休假期100%按岗位工资。
休假期过后如需延长休假期的,需填《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交行政部与员工部门主管共同确认。
延长休假期原则上可享受50%-80%岗位工资(不底于东莞最底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交总经理审批,享受100%按岗位工资。
如员工不交《工伤休假延长申请单》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者,不享受有岗位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2.3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10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拒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百;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五十。
③工伤休假期间,员工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打上、下班卡(不按时打卡按旷工处理)。
④员工工伤住院需人员护理的,由公司统一安排;受伤员工如需要家属护理的,可向公司口头或书面申请,公司给其家属误工补助及生活补助等同于受伤员工的岗位工资和生活补助(原则上公司只安排1人护理,特殊情况需向总经理申请)。
⑤休假期间员工每3天须到行政部汇报康复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
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轻微受伤时员工可自行到相应医院处理,处理完后提交《员工工伤确认表》及相应单据到行政部统一进行报销)。
待社会保障局理赔过后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但不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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