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供电设备权属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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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供电设备权属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供用电设备产权和维修责任情况的调研报告和延伸思考
孙蕾英
第一部分调研项目和分析
一、调研原因和目的
原因:
居民区内供电设施产权不明确,发生故障时维修责任不清,产生维修不及时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
因此产生的矛盾比较集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比较难处理,是民生问题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目的:
调查清楚产生供电设施产权不清维修责任不明的原因是什么,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途径及工作过程
调研方法:
实地调查法、图表法和比较分析法。
2019年9月分别去了牙克石市桥龙山小区和民生C小区实地调研。
找物业经理当面了解实际情况。
2020年3月,调研牙克石根森三期电力设备产权和维修责任情况。
借阅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从网上查找内蒙古和其它省市供用电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资料,列表比较分析归纳从而得出结论。
三、调查的项目和情况
1、桥龙山小区内故障电力设施权属和维修义务主体情况的调查。
2018年8月27日7点半左右,牙克石桥龙山小区断电。
断电后,业主、物业、供电公司对于故障设备权属和维修主体以及费用承担主体产生争议,且不能有效协商。
停电4天不能解决问题,导致3、4、7、8号楼商店、网吧停业,居民家冰箱食物解冻,群众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群情激愤!
业主多次去信访局、供电局上访。
最后由政府部门协调第三方维修公司浩明电力进行维修,把维修费用从58000元降到45000元,由这几栋楼的242户业主共同承担。
供电公司认为权属是业主的依据:
一是《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是《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
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第二条,10千伏及一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到厂界外或者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或者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或者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属于供电企业。
”
供电公司认为不拥有该故障设施的产权,也就不是承担维修义务的主体。
2、牙克石民生C区箱变变压器故障引发变压器权属和
维修责任争议官司的情况调查。
2018年4月29日晚19时,民生C区内一处箱变变压器触电烧坏,导致该小区3、4、7、8号楼停电。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牙克石供电分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后,以该故障施设产权不归供电局为由,没有维修。
后,该小区物业公司(牙克石市鑫源物业)聘请浩明电力公司进行维修。
支付维修费2500元。
2019年,鑫源物业起诉了牙克石供电分公司,要求供电公司支付维修变压器产生的费用。
就此追偿纠纷一案,牙克石法院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并与2019年12月12日宣判。
宣判结果是驳回鑫源物业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25元。
法院依据如下(节选自判决书):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牙克石供电分公司曾与民生C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绥化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高压电供用合同中,第一章第七条中约定“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921锅炉线建设路分支8号杆客户电缆接线端子螺丝与供电线路引线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接线螺丝属于客户,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属于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合同约定“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
”合同还约定:
该合同有效期3年,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照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判决后,鑫源物业认为现在合同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原房地产开发商已经不是用电主体,现在用电主体是小区内全体用户,所以原合同失效。
所以,目前鑫源物业准备上诉。
3、牙克石市根森三期小区外故障电力设施权属和维修
情况调查。
具体情况:
2019年12月末,根森三期小区外一电力设施故障,导致小区部分居民楼停电。
该小区物业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牙克石供电分公司沟通后,该公司同样以产权不属于公司为由拒绝维修。
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自行花钱请人维修。
经笔者调查,确实没有该小区和电力公司之间的供电设施产权约定的合同。
4、目前牙克石范围内100多个居民小区内电力设备权属情况都和以上三个小区一样。
5、以上三个小区维修故障设备的浩明电力,原隶属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牙克石供电分公司,现隶属于内蒙古蒙东电力总公司。
四、以上五项的调查结论
以上三小区因电力设施故障引起的停电事故,影响比较大,一是影响百姓正常生产生活,二是引发社会矛盾,容易产生群体事件,引发社会影响较大,政府多部门参与事件解决过程,耗费人力物力。
而产生这些矛盾和不利影响的根本原因就是小区内和小区周边供电设施产权不明确,维修责任不清。
物业公司和业主一方,认为供电设施产权应该归供电方,供电方承担维修责任。
电力公司则因和小区开发商签订和合同为依据,以没有接收小区内或小区周边到小区内供电设施产权为理由,拒绝承担维修维护责任。
事实上,业主需要从电力公司的三产公司花钱维修故障设备。
第二部分调研项目涉及法律法规比较和分析
供电方和用电方(所有业主)是否该有供用电协议?
有没有关于供电设施权属和维修责任的法律规定呢?
笔者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如下:
五、内蒙古适用法例法规条款和其它地区的比较
广州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7修订)
上海市城市建设供电用电暂行条例(1995实施)
《全国供用电规则》1983
供电营业规则1996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1996实施2016修改)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实施2015修订)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对其所有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第十八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在房屋内部设置的供电设施,除供电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的以外,由供电设施所有人维护和管理。
(一)属于用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由所有人自行维护和管理。
(二)属于有关用户共用的,由所有人共同维护和管理,或者委托供电部门维护和管理。
(三)属于有关用户和其他用户公用的,或者占用供电部门电力线路的,由供电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人免征或者核减供、配电增容费,并就供电设施移交、管理和处置的有关问题与所有人签订协议。
第七章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供电局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比较结果:
第一、国家规定:
电表以外(包括电表),都应该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和维修,电表以内(不包括电表)由用户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上海的供用电设备产权明确,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内蒙古自治区没有本区的供电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适用供电法律法规是上表中的:
《全国供用电规则》(1983年制定),《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制定),《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1996实施2016修改),《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实施2015修订)。
第四、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从计量装置以外由供电公司负责维修。
六、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分析
1、现在内蒙古地区供电公司试用的法律条文或者行业规则,出台时间较早,比较陈旧,部分服务条款不够详细和明确,跟不上时代要求。
2、供电公司有法不依,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钻法律的空子,不履行维修责任。
供电部门,用户的电表坏了给免费更换,小区的电缆和箱变坏了却要用户自己出钱购买更换。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后,对于供电部门没有约束力,供电部门有法不依。
3、居民区建成后,供电设施产权交办过程存在问题,相关部门监管不利,存在产权交接不明的现象。
而供电方只要能从业主那里收取电费就行了,当然少管点设备,少花钱维修费用更好些。
4、普通百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困难重重,不得不承受供电设施公共部分损坏、维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上的不便。
因此造成的业主、物业、供电公司矛盾重重,发生突发事件后,政府成了出气口。
因供电部门是条管,政府部门协调供电部门时,有局限性。
第三部分建议和延伸思考
七、建议:
1、按照现有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解决供用电设施产权和维修责任问题。
2、供电公司尽快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供电公司设施权属到计量器(用户电表),并负有维修责任。
产权权属已经完成交接的,但产权仍然在物业和业主那里的,供电部门尽快无条件接受产权。
产权没有完成交接的,尽快移交产权。
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维修维护。
供电公司可以学习通讯和有限电视公司,维修维护直接到户内,权属明确,责任明确,矛盾少,服务质量高。
3、供电公司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维修维护,但是要召开公证会,签订能够切实维护业主权益的合约。
合约要由第三方法律机构评定公示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和供电公司三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
4、可以修改细化供用电适用法律法规条文,进一步明确行业服务细则,维护供、用电双方利益。
八、延伸思考:
关于法律法规起草方式的思考:
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是由行业职能部门或者专家起草,然后交由人大组织进行调研修改和完善后发布。
这样,起草时就避免不了对行业利益的维护,而较少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行业规则,互相之间不认可对方的行业规则,不能起到互相约束的作用。
行业依据内部规定,发生问题后互相推诿扯皮,造成有法不依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例如上文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就不能约束区内的供电企业,而业主和物业公司有法难以依靠。
做为服务型政府,做为依法执政的人民政府,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时,起草者在行业和消费者之间是否能保持公正这很重要。
关于有法不依的思考:
“依法治国” 正逐渐成为中国人的主流理念。
可是,为什么“有法不依”还是普遍现象呢?
首先,我国执法监督不严。
执法监督机构通常就是执法机构,自己监督自己,很难做到严格。
其次,法律法规地位没有权力机构的行政命令或者行业内部政策地位高,也就是权力大于法律。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媒体执法,就是出了问题,媒体报道出来,然后有了权力部门批示,最后才有了执法部门的执法。
如果没有媒体,没有记者的报道呢,很多问题就迟迟不能解决。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间内容冲突。
造成依这法就违背那法的现象。
而在执法的过程中,最大的可能性是哪条法规维护了行业或者权利部门的利益,就采用哪条执法。
例如上文中的法院判决中就没有采用《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而是采用了一个已经失效的合同做为宣判的依据。
关于垄断行业地位的思考:
当年的铁路部门是“事难办脸难看”“一票难求”,被称作“铁老大”。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的冲击,铁路失去了老大的地位,铁路内部的很多服务不到位问题便也就消失了。
现在的铁路部门靠提升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提高运行速度、提高企业形象等措施,争揽客源和货源。
通讯公司也不再只是邮电一家。
移动、联通、电信三家通讯公司竞争中生存,各种网络APP也在通讯行业争得一席之地。
这些在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了质量更好、更便捷、更多选择性的服务。
而供电、供水、供热公司的垄断地位几乎无可替代,没有竞争,如果再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怎么提高服务质量,完成“服务最后一公里的”任务呢?
这些企业涉及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一家每一户。
人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将是常态,这时候服务主体还不能依法服务,这不是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么?
据笔者所知,文中调研情况,不仅仅是牙克石一地的情况。
这种供用电设施权属和维修责任争议,具有普遍性。
参考材料:
《广州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7修订)
《上海市城市建设供电用电暂行条例》(1995实施)
《全国供用电规则》1983供电营业规则1996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1996实施2016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实施2015修订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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