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缮制问题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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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缮制问题讲解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缮制问题
英文题目Themakingproblemofoceanbillofladingunderletterofcredit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告》
院(系):
商学院
学生姓名
论文(设计)题目
浅谈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缮制问题
题
目
来
源
及
意
义
来源:
社会热点及难点问题
意义:
在对外贸易实践过程中,许多人常将信用证试为交易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进口商收到了货物,出口商就可以凭借海运提单收到货款,既安全又方便,事实上,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海运提单的缮制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深入分析海运提单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以及提出合理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本论文的意义之所在。
论
文
题
目
研
究
领
域
状
况
该论文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等知识,在学术界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但实务中仍然存在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内
容
提
要
或
实
施
方
案
本文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对海运提单的概述,包括其定义、性质和作用、内容等。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缮制不当的问题和风险,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缮制不当的问题和风险,港口缮制不当的问题,提单批注的问题等。
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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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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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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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贸易实务中,向银行提交合格正确的单据是受益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各种单据的缮制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更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实务中经常出现海运提单的缮制不当而给受益人带来各种问题和风险。
本文试图通过对海运提单的不当缮制及其造成的问题和风险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其目的在于减少海运提单缮制不当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保障出口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海运提单信用证托运人收货人
ABSTRACT
Inthetradepracticeswhichtakeletterofcreditassettlement,itisanimportantobligationforBeneficiariestohandoverthequalifiedandcorrectdocumentstobank,therefore,howtomakedifferentkindsofdocumentsstillgetpeople’shighdegreeofconcern.Becausetheoceanbillofladingrepresentativetheownershipofthegoods,soitishasbeenthefocusofpeople’sattention.Infact,improperoceanbillofladingoftenbringproblemsandriskstobeneficiariesatthepractice.Thispapertrytoanalysistheoceanbilloflading’sproblemsandriskswhichisbroughtbyimproperlymakingandgiveappropriatecounter-measures.Theaimistoreducethemakingproblemofoceanbillofladingandprotecttheexport’srightsandinterests.
【KEYWORDS】OceanbillofladingLetterofcreditShipper
Consignee
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越来越被贸易各方所接受,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而正确的缮制信用证项下各种单据成为了卖方工作的中心。
海运提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运输单据。
第一章海运提单概述
1.1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简称提单(B/L),关于其具体的定义,目前普遍被认可的定义来源于两处,一个是《汉堡规则》,它对提单的定义是:
“Billoflading,meansadocumentwhichevidencesacontractofcarriagebyseaandthetakingoverorloadingofthegoodsbythecarrier,andbywhichthecarrierundertakestodeliverthegoodsagainstsurren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anamedperson,ortoorder,ortobearer,constitutessuchanundertaking”。
[1]而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从本质上来说,《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两者对提单的定义并无本质区别。
1.2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从以上对海运提单的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海运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性质和作用:
第一,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列的内容收到货物,所以它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证明承运人从托运人那里收到了海运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并且它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第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明的内容向提单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且,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货物的所有权也随着提单的背书发生转移,海运提单的这一性质为交易的进行提供了条件;第三,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它们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2]
除以上三个公认的性质和作用以外,笔者认为,在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另两项作用也非常重要,即,它是托运人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
不同的信用证对托运人所提交的单据要求不同,但每一笔信用证业务中对海运提单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其关系到各主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在缮制时容易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从而受到我们的格外关注。
此外,贸易实务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海运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最终归属,所以在对外索赔中它具有重要的作用。
1.3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格式因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船运公司而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和项目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正文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1)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提单当事人。
包括承运人,即负责运送货物的一方,托运人,即委托承运人装货的货主,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被通知人,也就是货物发送到目的港之后承运人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第二,关于货物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品名、唛头、包数和件数、重量和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第三,关于运输事项,包括船舶名称和国籍以及航次、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第四,关于提单的签发,包括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第五,关于费用,包括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必须注意的是,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正文内容关系到出口方最直接的利益,在交易磋商时,为了减小出口方的风险,出口方应尽量使得信用证对提单的缮制要求符合出口方的利益。
此外,在缮制提单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提单,任何纰漏都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
[3]
(2)提单的背面条款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例如管辖权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美国条款、责任限额条款等;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例如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运费条款、卸货和交货条款等属于此类。
第二章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缮制不当的风险及问题
2.1“托运人”缮制不当的风险及问题
托运人,也称为发货人(Consignor)即是将货物委托给相应的承运人,指示其把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方。
在信用证项下,一般不会对托运人的缮制做特别的要求,受益人就是海运提单的托运人,这种做法也是比较安全的,不会产生什么风险。
“托运人”缮制不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证要求将提单“托运人”缮制成进口商或第三方。
在贸易实务中,有的时候进口商并不是真正的买主而仅仅是中间商,为确保他的长期利益,他需要对出口人和真正的买家双向隐瞒商业秘密,不愿意把卖方的信息显示在提单上,因而,信用证会要求将提单的“托运人”缮制成第三方或是进口商自己。
[4]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为了消除受益人的顾虑,信用证中往往会列有如下特别条款(THIRDPARTYASSHIPPERSCANBEACCEPTED),即第三方托运人提单可以被接受。
另外,按照UCP600第14条K款的规定(Theshipperorconsignorofthegoodsindicatedonanydocumentsneednotbethebeneficiaryofthecredit),[5]显示在单据上的托运人并不一定非得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所以,海运提单被银行接受完全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尽管第三方托运人提单可以被银行所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就可以安全结汇,其潜在的风险绝对不容小视。
2.1.1海运提单的背书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习惯做法都是采用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填成凭指示(TOORDER)或者凭托运人指示(TOORDEROFSHIPPER)。
出口方在取得海运提单和其它相关议付单据后,需要对提单进行背书,从而转让自己的物权。
然而,当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缮制成了进口商或者是第三方时,银行会认为提单的合法背书人是进口商或是第三方而不是出口方,此时若是由出口方自己来背书,其结果往往是银行以“背书与提单合法背书人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若出口方要求提单的托运人即第三方来背书,出现此种情况往往会使得出口方非常被动,一方面由于第三方与进口商的关系密切,他往往不会听从出口方的指示对提单进行及时有效的背书,尤其是在中间商和进口商串通一气的情况下,那出口方也只好与进口商协商,对货物进行降价了事;另一方面就算第三方愿意配合出口方对海运提单进行合法有效的背书,也会由于第三方与出口方不在同一地方而造成对提单的背书不及时,依然存在延迟收汇的风险。
[6]
2.1.2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
由于按信用证的要求将提单托运人缮制成进口商或第三方,提单无法正常背书转让,也就谈不上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正本提单提货。
所以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出现了无人提货的现象,如果当地港务部门不允许货物进入码头仓库,时间一长往往会使货物变质或是短缺。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承运人依据所谓“托运人”的指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尽管出口方可以以无单放货为由,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在证明其是提单合法有效持有人的问题上,又存在诸多障碍,而这一切都源于提单的托运人缮制成了进口商。
[8]
综上所述,在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将提单缮制成第三方还是进口商,都会出现诸如提单无法或是延迟背书,承运人无单放货等风险和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尽量维护信用证项下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2“收货人”缮制不当的风险及问题
信用证对海运提单的“收货人”缮制的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凭指示”(TOORDER)或者凭某某人指示(TOORDEROF…),一般的情况都是缮制成凭托运人或者开证行指示,这样的提单称为指示提单;另一种情况是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上特定收货人名称,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开证银行,这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
笔者认为,在信用证项下,无论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都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现分述如下:
2.2.1指示提单的问题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大都希望海运提单的收货人缮制成凭托运人指示,认为这样的话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之前货物的所有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上,就算承运人无单放货也可以追究其责任,所以很多出口企业认为凭指示提单非常安全,不存在任何风险和问题。
但事实上指示提单存在这样的问题:
由于海运提单的收货人是凭指示,而不是具体的收货人名称,在对其它单据(如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的收货人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单单一致”的原则来缮制单据,信用证项下的其它单据的收货人的缮制必然遇到困难。
例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缮制成“TOORDEROFICICIBANK”,在缮制单据的过程中,制单员将海运提单,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的收货人统一都缮制成了“TOORDEROFICICIBANK”,从理论上来说,按照《UCP600》“单单一致”的原则,这样缮制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当我方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对方的拒付,理由是因为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的收货人缮制成“TOORDEROFICICIBANK”,会使得收货人在办理清关手续时遇到障碍,货物有可能无法正常清关。
[9]
实务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海运提单的收货人栏缮制成“凭指示”或“凭某某指示”,却忽视了注明原产地证书和商检证书等其它单据的收货人,根据“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员很有可能将所有单据的收货人一栏都缮制成凭指示而不是具体的买方名称,这样给进口商在清关时造成困难,容易引起纠纷。
2.2.2记名提单的风险
由于记名提单省去了提单背书这一步骤,对收货人直接提取货物提供了很大方便,所以进口商经常要求海运提单的收货人直接缮制成自己的名称,但这样的记名提单存在两个风险:
首先,由于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中的收货人的内容是判定物权归属的一项重要依据,所以一旦海运提单缮制成记名提单,出口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就大为减小,尤其是当记名提单适用美国法律时,因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
《美国联邦提单》第9条也有类似规定:
即承运人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对出口方非常不利,造成了很的风险;[10]其次,信用证项下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很容易出现不符点,如果单据糟到拒付之后承运人无单放货,记名提单下出口方将非常被动。
2.3港口缮制的问题
如何正确缮制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的港口是出口商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在贸易实务中,出口商经常对收货地和装货港以及卸货港和目的地的把握不够到位,混淆了海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区别而向银行提交了错误的单据;此外,由于出口方对信用证的相关要求审核不够严密,也会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
2.3.1联运提单和海运提单混淆的问题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由于受益人对联运提单和海运提单认识的不足,经常混淆两者,从而造成单据不符造成银行拒付。
所谓联运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所以它不是港到港的运输方式,而海运提单只有一种运输方式,是起运港到卸货港的港对港的运输单据。
例如某个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条件是CIF新德里,装运港宁波,并且要求受益人提供港至港的海运提单。
但是很多人都知道,新德里是印度的一个内陆城市,并不是沿海港口,将货物从宁波运送到新德里正常的线路应该是首先从宁波港海运到孟买港(JNPTPORT),再从孟买港陆运至新德里。
这样如果受益人接受这样的条款的话,必然会产生如下问题问题:
如果将卸货港(PORTOFDISCHARGE)缮制成孟买,目的地(FINALDESTINATION)缮制成新德里,虽然满足了信用证中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新德里的要求,但此时的运输单据已经变成了联运提单,而不是港至港的海运提单,明显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必然遭到银行拒付;但如果缮制成港至港的海运提单,虽然满足了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但是最终目的地缮制成了孟买,同样不符合规定。
2.3.2港口缮制不当
贸易实务中,由于受益人对信用证审核不够严格和理解不到位,海运提单的港口缮制中还有可能出现如下诸多问题,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例如:
某些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对装货港的要求较为笼统,信用证上的PortofLoading仅规定为“ChinesePorts,ShipmentfromChina”(中国港口),有些受益人错误的依照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提单,所以在提单上缮制成ChinesePorts而不是具体的中国某个港口的名称,以至于构成不符点。
另外,由于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世界上同名的港口有很多,此种情况下缮制提单就必须在后面加上具体的国家名或者地区名,然而实务中受益人往往会忽视这一点。
2.4提单批注的风险和问题
信用证项下要求提示的海运提单多为清洁、已装船提单。
在提单缮制的过程中,承运人会在海运提单上对提单做适当的批注,从这些批注内容我们可以判断提单是否清洁,是否已装船等。
但另一方面,提单的某些批注会给出口方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如提单的不清洁批注,缺少已装船批注以及装船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等,都会给出口方后面的结汇工作带来麻烦和潜在的风险。
2.4.1不清洁提单的风险
根据提单上是否存在对货物的不良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在海运业务中,船长大副从承运人的利益出发,经常在大副收据上载有对货物的不良批注,一旦货物的不良批注被缮制在海运提单上,银行信用便失去保障,出口商只能凭进口商的信誉取得货款,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提单上加注了有关货物包装状况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
一旦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做出了不良批注,银行的拒付就会变的有理有据。
下面几种情况的批注都属于不良批注,如:
TWOBAGSBROKEN(两包破);ONEBOXESCARSHDE,CONTENTSEXPOSED(一箱打碎,货物暴露); DAMAGEDBYVERMINSANDRATS(有虫或被鼠咬);SHUTOUTFIVECASES(少装五箱);SECOND-HANDCASES(用过的箱子);ALLTIMBERLOADEDWET(全部木箱装船水湿)。
[11]
在国际贸易买卖过程中,由于买卖的标的多种多样,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特性和品质,某些货物在一定的气候条件容易发霉变质,另外不恰当的包装方式也会导致包装本身的破损,承运人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一般都会如实对货物进行批注,这些内容缮制在提单上即构成不清洁提单,这样的单据银行是不接受的。
2.4.2缺少“已装船批注”的风险
根据提单上是否有“已装船”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如前所述,诸多信用证对提单会有如下要求:
FULLSETOFCLEANSHIPPEDONBOARDOCEANBILLSOFLADING,即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提单。
所以,在货物装上了承运人指定的具名船只后,承运人会在海运提单上做已装船批注,通常批注除了显示“ONBOARD”或者“SHIPPEDONBOARD”外,还应显示货物的装船日期。
如果海运提单没有此类批注,海运提单的性质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此时的海运提单就不是已装船提单,而是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只说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而未说明货物何时装船,致使买方无法肯定货物能否按时装船。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而不会接受备运提单。
所以,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已装船提单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否则,单据提交之后将会遭到银行拒付。
2.4.3“提单装船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风险
贸易实务中,信用证除了会规定一个有效期,还会规定货物的装运期。
海运中一般以“LATESTSHIPMENTDATE”、“LATESTDATEOFSHIPMENT”或者“SHIPMENTPERIOD”来限定货物的装运日期。
但是,出口方在备货,运输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进度或是其它某些方面的原因,货物的实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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