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6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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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6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
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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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入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
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2.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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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
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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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4.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
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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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A项错误;
我国法院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但当事人要求翻译的,法院可以提供,B项错误;
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项正确、D项“免费”的说法错误。
5.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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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
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
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6题,单选)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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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
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
7.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同西班牙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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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8.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中远公司的“天禧”号从中国连云港运往英国赫尔港。
该船在去英国途中于挪威海域失事,所运货物被打捞至挪威海岸,根据挪威的法律,在船舶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所运货物、并把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于是“天禧”号船长通过公开拍卖,把所载货物卖给了善意买主中国丙公司。
后当收货人英国乙公司在赫尔港持提单提取货物时,“天禧”号船长告知其货物已经转卖并将拍卖货款支付给英国乙公司。
但英国乙公司认为按照目的港英国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失事船舶所载货物的。
2014年5月,英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
A、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货物所有权纠纷
B、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也不能适用中国法,因为物权纠纷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C、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挪威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应当主动查明挪威法
D、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英国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查明并提供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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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错误;运输中动产物权的纠纷,若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目的地法律,本案应为英国法,选项C错误,但如果适用英国法,该法应由法院主动查明,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9.中国籍货轮“远航”号轮与甲国籍船“沙丽”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远航”号轮返回中国后,“沙丽”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远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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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A
【解析】:
A错,否定了法院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义务。
B错,与当今法院的实践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加以证明。
C符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选择。
D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不因为当事人在该侵权案件中依据乙国法律主张权利而免除应独立地查明乙国法的责任。
10.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
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
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
根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11.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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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
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2.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A项错误;
第5条第1款规定: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即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同一香港判决,B项正确;
13.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14.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
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
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
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5.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16.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7.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
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
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8题,单选)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
18.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
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属国和我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当事人仍然有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我国法院应当执行,但仅以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为限。
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D项表述正确
1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
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10条,“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直接适用的法,其中“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选项AB说法正确;
应当直接适用的法律包括“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等的强制性规定,“一保护”指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指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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