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场地使用协议仓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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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场地使用协议仓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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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场地使用协议仓库
场地使用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4月日在签订:
甲方:
: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地址为。
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就库房使用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场地基本情况
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市区路内(以下简称“场地”),场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双方确认,本协议中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根据场地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
第二条用途
场地的用途为。
乙方应确保上述用途不违反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也不能允许将场地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用途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第三条使用期限
场地的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尾两日均包括在内)。
第四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场地使用费(“使用费”)首年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之后使用期限内各年使用费涨幅及具体金额明细见附件一)。
该场地使用费不包含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公共事业费。
2.使用费的支付将按照以下第
(2)种方式进行:
(1)一次性支付:
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本协议项下整个使用期限内的全部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2)分期支付:
乙方可按向甲方支付,于本协议签署日当天预缴首个月度(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使用费人民币元元(大写:
)。
第二个开始的场地使用费缴费时间为:
上月度期满前15日。
之后各使用费的缴付时间以此类推。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
乙方需自本合同生效后与物业管理单位单独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所涉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
2.其他费用:
使用期限内,因使用场地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网络通讯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在收到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出具的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费用。
第六条保证金
1.在签署本协议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个月的使用费作为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
该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以弥补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因上述扣除而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补足已扣除的保证金。
3.本协议因期满或双方协商而终止时,甲方将在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把乙方已付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乙方已依照本协议约定将场地、出入场地的各个部分的所有钥匙以及保证金收据原件交还给甲方;
(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交纳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本协议项下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如有)和其他费用等;
(3)乙方已办妥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不再以场地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如适用)。
第七条交付
在甲方与乙方已于使用期限起始日之前签订本协议,并且乙方已于使用期限起始日之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保证金、全部使用费或首季度使用费(依第4.2条约定而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使用期限起始日按照届时场地现状向乙方交付场地。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在使用期限起始日交付场地。
第八条装修改造
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场地进行改造、装修、装饰(以下统称“装修改造”)。
乙方对于场地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得到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
因装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房屋装修改造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的,乙方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3.乙方应以妥当的方式装修场地,并在装修改造时完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约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约定。
4.对于因乙方装修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且,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因乙方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法律费用。
第九条续约
如乙方拟在使用期限期满后继续使用场地的,则其应在使用期限期满前两个月或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应在不迟于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与甲方就有关场地续用的条件和条款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续约合同。
续约期间的使用费将按当时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交还
1.在使用期限届满当日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乙方应将场地以清洁、完好及适租状态交还给甲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场地恢复原状,或者选择保留乙方在场地区域搭建的建筑连同当中的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及天花板等装修。
如甲方选择保留,乙方应确保上述装修处于完整、良好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
2.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将场地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倍的日使用费,并承担其他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场地为止;
3.若在使用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乙方仍有设备、装饰或个人物品遗留或弃置在场地内,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处理或处置此等物品,所涉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无须就该处置或任何其他处理方法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向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负责。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其在本协议期限内具备场地所在停车场的合法经营权;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并及时足额向乙方开具发票;
(3)甲方应负责场地所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场地;
(4)甲方应做好场地所在停车场的卫生保洁工作;
(5)甲方有权因其特殊管理需求(如消防、监控、装修改造、施工及其他必要时)占用乙方场地。
但甲方需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场地所在停车场内其他相当条件的场地以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该等特殊管理需求的影响;
(6)除非甲方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甲方无须就下列情况对乙方、占用人或第三方负担任何责任:
i.场地所在建筑物内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设置、空调设备和其他设备出现问题或停止运行而造成对乙方、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或损坏;
ii.涉及场地的电、水和空调供应的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对乙方、使用人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iii.由于场地所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火灾、溢水、漏水、液体泄漏或雨水进入,以及场地所在建筑物存在的鼠类和其他害虫而造成对乙方、使用人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iv.场地所在建筑物内的人和物品的安全。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场地用途在乙方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范围内,并承诺在使用期限内持续享有合法有效的实现场地上述使用用途所必须的经营资质、经营权、品牌代理权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实行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3)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及其他费用;
(4)乙方不得私自动用场地所在停车场的设备、设施,因此造成的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停车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场地进行装修施工前,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将施工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所用设备和材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乙方施工所需获得的消防、物业等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提出申请,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6)乙方应确保场地以及场地区域上搭建的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处于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
场地以及场地区域上搭建的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洁、维护、修缮义务由乙方负责,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维修不善)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
(7)乙方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乱停乱放,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场地内安装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物品或设备设施;
(8)乙方应自行负责场地内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乙方的生产、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
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场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对于经批准使用的明火,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配有消防器材,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甲方对场地消防情况有权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对于因乙方违反消防约定而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或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
(9)乙方在场地范围内进行的业务及经营活动不得具有放射性污染及强磁场,不得产生强烈震动及噪音,不得对场地所在停车场的车辆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不得影响场地所在停车场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场地所在停车场内其他租户和公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0)使用期限内,乙方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场地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11)甲方仅向乙方提供场地,不对场地内的乙方财物承担保管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为场地购买公众责任险,并为其在场地内的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使上述保险在使用期限内一直持续有效;
(12)对于因乙方的经营行为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所引起的或导致的任何纠纷、主张、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诉讼和要求,乙方应负责答辩、进行赔偿并确保甲方免受损害;
(1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分租场地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场地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利益;
(14)如甲方将场地或其任何部分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或抵押时,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场地,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始进场施工装修的,使用期限和装修免租期(如有)相应顺延;如甲方延迟交付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3.使用期限内,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返还预付使用费余额(如有),并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1)甲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场地超过十(10)个工作日(含);但本协议第十一条项下1(5)项所述的情况除外;
(2)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的。
4.在不影响乙方发生违约后甲方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使用费、其他费用或任何应当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法足额、按时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照应付费用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以拖欠的具体天数计算,直至应付费用已全额支付完毕。
5.使用期限内,乙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乙方已付但尚未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6.在使用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没收乙方已付但尚未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且,要求乙方就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使用费或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在应支付期限到期后的30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的该等解约权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的权利);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改变场地用途或损坏场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整改的;
(3)乙方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罚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租的;
(5)乙方进行破产程序、被解散或开始清算,或被请求清算以及乙方资不抵债或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对乙方场地执行任何法律上的安排;
(6)乙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约行为。
7.终止后措施
使用期限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对场地的能源供应、禁止人员进入场地、阻止乙方继续经营使用场地等措施,而不需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1.保密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条款予以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条款透露给其关联企业、商业代理、法律顾问、财务/税务顾问、评估顾问、工程顾问以外的第三方,除非是
(1)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为了强制执行本协议条款;(3)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或者(4)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允许第三方进行与甲方商业(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质押、抵押、担保活动)相关或与购买甲方股份/资产相关的尽职调查/交易。
2.有关税费
甲方和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各自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
3.不可抗力
(1)如果场地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毁坏或致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或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
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终止本协议或免除或延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迟延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之内容和范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雷电灾害、罢工、政府行为、政府禁令、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化等。
4.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和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和效力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及主张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发生争议时,一方在收到他方送达要求协商的书面请求后应立即开始与他方协商。
如果争议通过协商获得解决,则双方谈判代表应签署就此达成的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特此同意并承诺将使任何该等协议生效并对其予以遵守。
如果争议双方协商后的三十(30)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6.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的通知、主张、证明、要求、请求以及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派专人、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以邮寄方式,按照收件方在签字页所列地址(或书面通知中指明的其它相关地址)送达本协议任何一方。
如派专人递送,则在专人送交之时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到下午4点之间发送,则传真/电子邮件发出2小时后视为送达;在工作日的下午4点之后发送,则传真/电子邮件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上午11点之前送达,前提是发件人未收到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通知;如通过邮寄方式递送,则在实际收到文件之时视为送达。
若本协议一方修改通讯地址,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日内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
7.银行账户信息
(1)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帐户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帐户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8.协议生效、修改等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仅在书面作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方为有效;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在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的一条或多条规定被视作是无效或不合法的,则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影响或被损害。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2017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17年月日
附件一:
租金明细表
项目
日租金标准
增幅
年租金总额
月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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