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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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节⼀般规定第⼆节情报信息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保护⼈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和领⼟完整、⼈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
第三条国家安全⼯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
⽂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中国特⾊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作的领导,建⽴集中统⼀、⾼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事项和重要⼯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针、中长期⽬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由。
第⼋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安全和共同安全。
国家安全⼯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为。
第⼗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统⼀和领⼟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民的共同义务。
第⼗⼆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在国家安全⼯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每年4⽉15⽇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第⼆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运⾏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为;防范、制⽌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为;防范、制⽌和依法惩治境外势⼒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民的根本利益,保卫⼈民安全,创造良好⽣存发展条件和安定⼯作⽣活环境,保障公民的⽣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条国家加强武装⼒量⾰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基础设施和重⼤建设项⽬以及其他重⼤经济利益安全。
第⼆⼗条国家健全⾦融宏观审慎管理和⾦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融风险的冲击。
第⼆⼗⼀条国家合理利⽤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提升应急保障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条国家健全粮⾷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粮⾷综合⽣产能⼒,完善粮⾷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化前进⽅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培育和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化整体实⼒和竞争⼒。
观,防范和抵制不良⽂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化整体实⼒和竞争⼒。
第⼆⼗四条国家加强⾃主创新能⼒建设,加快发展⾃主可控的战略⾼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建设,保障重⼤技术和⼯程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设⽹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加强⽹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实现⽹络和信息核⼼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络管理,防范、制⽌和依法惩治⽹络攻击、⽹络⼊侵、⽹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络违法犯罪⾏为,维护国家⽹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各民族⼀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共同繁荣发展。
第⼆⼗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主⾃办的原则,防范、制⽌和依法惩治利
⽤宗教名义进⾏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条国家反对⼀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监管等⼯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恐怖活动。
第⼆⼗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条国家完善⽣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度,划定⽣态保护红线,强化⽣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民赖以⽣存发展的⼤⽓、⽔、⼟壤等⾃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与
⾃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和平利⽤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建设,防⽌、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
⽣命健康和⽣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
第三⼗⼆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的能⼒,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五条全国⼈民代表⼤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治区、直辖市进⼊紧急状态,⾏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民代表⼤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六条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决定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政法规,规定有关⾏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紧急状态;⾏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量的作战⽅针,统⼀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贯彻执⾏国家安全⽅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作。
第四⼗条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
地⽅各级⼈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作。
⾹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应当履⾏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作中依法⾏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作中依法⾏使相关职权。
第四⼗三条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履⾏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国家安全⼯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职权,不得侵犯个⼈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节⼀般规定
第四⼗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统分结合、协调⾼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作机制。
第四⼗五条国家建⽴国家安全重点领域⼯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作。
第四⼗六条国家建⽴国家安全⼯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作需要,建⽴跨部门会商⼯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作的重⼤事项进⾏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九条国家建⽴中央与地⽅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条国家建⽴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节情报信息
第五⼗⼀条国家健全统⼀归⼝、反应灵敏、准确⾼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制度,建⽴情报信息⼯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和共享。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三条开展情报信息⼯作,应当充分运⽤现代科学技术⼿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六条国家建⽴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条对可能即将发⽣或者已经发⽣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九条国家建⽴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以及其他重⼤事项和活动,进⾏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政法规⾏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
第六⼗⼀条省、⾃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条国家建⽴统⼀领导、协同联动、有序⾼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三条发⽣危及国家安全的重⼤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四条发⽣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事件,需要进⼊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五条国家决定进⼊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六条履⾏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后,履⾏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作。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
第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条国家加⼤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保障国家安全⼯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效能和安全。
第七⼗三条⿎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
第七⼗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作专门⼈才和特殊⼈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作⼈员的⾝份和合法权益,加⼤⼈⾝保护和安置保障⼒度。
第七⼗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段和⽅式,有关部门和地⽅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持和配合。
第七⼗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条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员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员防范、制⽌危害国家安全的⾏为。
第七⼗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条公民和组织⽀持、协助国家安全⼯作的⾏为受法律保护。
因⽀持、协助国家安全⼯作,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条公民和组织因⽀持、协助国家安全⼯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国家安全⼯作中的违法失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三条在国家安全⼯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条本法⾃公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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