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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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安全保卫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2、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教育程序图
5、三级安全教育卡
6、安全检查制度
7、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
8、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
9、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0、机械设备安全规则
11、劳动卫生暂行规定
12、电气安全规则
13、废旧化学弃物管理办法
14、防火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15、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制度
16、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7、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18、应急抢险专用器材使用规定
19、门卫管理规定
20、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21、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22、库房管理办法
23、保健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24、关于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认定的暂行规定
安全保卫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结构
1.所安全保卫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四年。
2.参加所安全保卫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部门代表组成,一般以所领导提名,经所班子通过产生。
3.所安全保卫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正、副主任应由所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沈阳分院和中国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备案。
4.所安全保卫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处的有关人员处理。
二、工作范围
1.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指示。
2.监督检查全所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制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管理。
3.对新建、改建、扩建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严格贯彻技安、消防、环保、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4.定期组织全所性的安全、保卫、消防大检查,研究拨发并合理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监督检查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
5.组织与推动各部门加强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锅(锅炉)、容(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管(高压管道)、特(起重机械、电梯、所内车辆等)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
6.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所属单位职工的安全保卫教育及职工培训情况;监督与检查新来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7.全面负责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监督与检查全所安全、保卫、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实施与完成情况。
9.定期分析与研究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科研生产安全的措施。
10.负责全所性的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奖励与处罚的有关事宜。
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所内正常科研、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国科学院和大连市政府关于实行各级领导安全负责制和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所、部门、班组)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中。
第三条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责、权、利的统一,实行“一票否决”,逐级签定责任状的制度。
第二章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院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指示和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科研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五同步”做法。
第五条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所领导是我所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全所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突出的安全问题或重大隐患要拨出专款并组织力量专项专治。
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检查下属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情况。
听取汇报,布置任务。
组织综合管理处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
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五、审批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决定和奖惩事项。
第六条各室、中心、处、厂、公司领导是该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所属题目组(班组)制定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
组织贯彻并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对于重大隐患和本部门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所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管理处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同时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五、参加所召开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和综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负责考核所属题目组(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题目组(班组)负责人是该组(班)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确定各工作岗位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二、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制定各岗位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本组(班)的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卫教育。
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制止,并报告本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管理处,对有违法犯罪或劣迹行为的职工组织力量开展帮教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五、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和案件。
六、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接受检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岗位内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安全。
第三章综合管理处和治保安全组织
第九条综合管理处是我所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所安全保卫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全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院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
经常向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汇报全所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草拟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二、协助所安全保卫责任人贯彻执行本条例。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
三、对全所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重点要害部位、危险复杂场所,进行具体管理或指导。
四、负责各类事故和案件的调查、侦破,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法、违纪、违章的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负责监督使用院、所拨发的整改事故隐患专款,做到专款专用专治。
六、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安全治保组织是群众性义务组织,在本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处领导下,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协助综合管理处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和案件。
第四章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设安全奖,奖励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考核制度。
综合管理处协助所级责任人负责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所属题目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年初要与所安全责任人签定年度安全保卫责任状,年终依据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责任状规定内容实行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制度
一、为保证全所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二、三级安全教育由所、室(中心、处、厂、公司)、题目组(班组)的三级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由责任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
三、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
经常地对所内职工,特别是新职工,系统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
来所工作的新职工、研究生、论文生、临时工、施工人员以及实习协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五、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做法是:
1.由综合管理处对上述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发给受教育者《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者持卡进入室(处、中心、厂、公司)、组(班)联系二、三级安全教育事宜。
2.室(处、中心、厂、公司)(二级)、题目组(班)(三级)接收持卡人员后,要重点介绍本室(处、中心、厂、公司)、组(班)安全工作状况,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紧急处理事故等有关安全事项,并在《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上填写教育内容,经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入门手续,上岗作业。
题目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新来所人员进行安全辅导及咨询。
3.管理、后勤支撑系统聘用的临时工、施工队,除应接受所级安全教育外,各主管部门应对上述人员提出更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
六、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气瓶管理、所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由综合管理处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安全教育程序图
综合管理处
(办理出入门证)
论文生、协作人员
综合管理处
(办理出入门证)
人事教育处
(定岗定级发放工资)
综合管理处
(受教育者在规定时间交卡、取安全教育回执单)
人事教育处、题目组
论文生、协作人员、外来施工队
用人或用工单位
(落实具体安全事宜)
职工、研究生、临时工、论文生、协作人员
(持三级安全教育卡)
各类入所人员
研究室、题目组
(实施二、三级安全教育,填写内容并签字)
外来施工队
职工、研究生、临时工
职工、研究生、临时工
综合管理处(第一级安全教育)
受教育人员凭相关手续签到、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或外来施工队登记表,领取综合管理制度汇编。
自学、辅导、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
题目组或用人用工单位
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入所时间
年月日
工作部门
考核分数
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
所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保卫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2.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3.安全教育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
6.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7.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8.机械设备安全规则;9.电气安全规则;10.劳动卫生暂行规定;
11.废旧化学弃物管理规定;12.防火制度;13.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制度;
14.事故报告制度;15.安全管理奖惩规定;16.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17.门卫管理规定;18.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20.保健津贴发放实施办法;21.关于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认定的暂行规定。
签字:
年月日
室(处、中心、公司)安全教育内容:
签字:
年月日
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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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回执单编号:
单位:
同志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请予办理相应手续和安排工作。
综合管理处年月日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节假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从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漏洞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方式进行,防止图形式及走过场。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及所内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2.职工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新入所各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化学危险品、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4.锅炉、气瓶、压力容器、电气、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5.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6.劳动卫生与尘毒防治。
7.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8.防火制度落实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
1.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集体休假等重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组成包括安全责任人在内的3-5人“安全检查小组”,全面进行放假前的安全检查,如有重大隐患或急待解决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综合管理处和有关部门。
2.根据季节特点,每年雨季前,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避雷设施和防台防汛的检查及所需器材的落实,冬季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
3.每日下班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要严格检查有关部位,如:
水、气、电、窗、门及化学药品和有机溶剂等是否安全。
否则,如果发生事故,须承担与当事人同样的责任或全部责任。
4.各级安全责任人,在平时要各负其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指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经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5.随时做好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安全检查。
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
一、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的使用、保管、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剧毒、爆炸、放射性材料不备库存,购买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综合管理处核准后派专人到公安局审批,要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库存放。
三、对剧毒药品,要指定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要随用随领,严防超量,严禁将剧毒药品转借、赠送、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必须用铁柜存放。
其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四、使用剧毒药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药物,严禁用手接触有毒药品,不准在有剧毒药品的场所吸烟、饮水、进食。
五、使用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的人员应了解所用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保证使用安全。
六、盛装化学药品、试剂或溶剂的容器,要有标签,标名与物品要相符。
七、实验室易燃液体的存放量为:
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如苯、丙酮、乙醇、乙醚、石油醚等)不得超过三立升,二级易燃液体(28℃<闪点≤60℃,如乙二胺,丁烯醇、丁醚、松节油等)不得超过四立升。
连续进行实验用量较大的题目班组,房间内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八、化学药品库房要符合防火、防雷、防爆、防潮、防冻等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九、能够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和溶剂应分类隔离存放,并避开热源和电源设备。
对有些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保存的物品,如金属钠、黄磷以及盛装酸、碱腐蚀性化学药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密封是否完好,严防洒落、滴漏。
十、严禁在非防爆电冰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
十一、任何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系统在必要时或动火前都必须清除干净或用惰性气体置换彻底,以防中毒或爆炸。
十二、新开危险性大的实验项目或课题,要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处备案。
十三、题目组或科研项目解散、撤消、变动、人员调离后都要妥善处理好安全问题,不留任何后患。
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
一、锅炉
1.锅炉的安装、维修、运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本所的锅炉运行管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司炉工必须持有关部门培训的有效司炉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气瓶
1.气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
2.严禁无证擅自充装气瓶。
气瓶的充装、发放、维修、运输和送检等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3.使用气瓶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和所充装气体的性能及必需的安全知识。
4.领用气瓶者在使用期间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5.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变气瓶内所充气体品种。
科研中特殊需要配制混合气时,必须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混合气体标记。
6.严禁发放和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送检。
7.气瓶应防止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气瓶嘴冻结不能用火烤,只能用温水缓开;气瓶嘴漏气或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保留不少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
10.氧气瓶不得沾有油污或油脂。
开启各类气瓶时,人要站在瓶嘴侧后方,不得过快,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瓶阀。
气瓶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禁止用肩扛或在地面上滚动。
11.能够互相起化学反应或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钢瓶不能混放或同车混装、混运。
各类气体钢瓶的存放应固定牢靠。
12.禁止将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贮罐放在室内或走廊通道。
用后不得随意弃之不管。
气瓶或贮罐在退库前,使用者要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
13.气瓶库应严格按库内容量存放气瓶,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可燃物混放在同一库内。
三、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
2.订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证件方可购买。
3.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注册,领取《使用许可证》并定期报检。
4.操作压力容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的部门,应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
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耍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新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工作前应通知综合管理处和卫生所,经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考核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且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该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进行液体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开瓶分装、煮沸烘干等)或操作中能产生放射性气体或粉末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甲级工作场所还应安装过滤装置。
八、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卫生所应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九、未经综合管理处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
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十、实验过程中的废料或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
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电离辐射”标志牌。
十一、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机械设备安全规则
一、一般机械
1.各部门使用的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硫化机、液压机、压片机、滚球机等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2.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安装保护接地(零)线,移动式机械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机械设备的皮带轮、转轴、明齿轮、靠背轮、砂轮或对人体有危害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
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清理或维修作业。
4.冲床、木工刨、滚式碾压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紧急刹车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固定牢固,台件间应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距。
6.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具,遵守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的模具、胎具应经常进行检查,已变形、疲劳或有损伤的不得继续使用。
液压机、剪床、卷板机等不准超负荷使用。
8.散发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二、起重机械
1.使用起重机械(含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实行逐台建档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新购入安装起重机械,事先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处进行审核,投入运行前,要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
4.专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须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工作证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安全可靠。
6.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故障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三、机动车辆
1.所内行驶的叉车、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上述车辆的驾驶员,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驾驶。
3.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4.所内机动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
电气安全规则
一、电气作业
1.电气作业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电气作业规程或条例。
2.动力、照明的电气安装、维修、拆除等一律由专业人员负责。
3.电工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
4.各用电部门,均应按照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和违章作业。
5.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绝缘良好。
严禁使用裸露的线头代替电插头,严禁使用普通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
用电设备拆除后,应将裸露的电源线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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