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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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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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模板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XXX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XXX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XXX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
XXX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XXX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国企改革A份额持有人及国企改革B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标的指数:
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4、基金份额:
指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和/或国企改革B份额
35、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国企改革A份额: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国企改革B份额:
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
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国企改革A份额和1份国企改革B份额的行为
52、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按照2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应1份国企改革A份额与1份国企改革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企改革A份额与国企改革B份额按照1份国企改革A份额与1份国企改革B份额对应2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企改革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7、不定期折算:
指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企改革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8、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的10%
63、元:
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企改革A份额参考净值、国企改革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71、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十、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国企改革A份额”)、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国企改革B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企改革A份额与国企改革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国企改革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国企改革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
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可按照2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应1份国企改革A份额与1份国企改革B份额的比例分拆为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数量保持1:
1的比例不变。
场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企改革A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企改革B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上市交易后,办理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按1:
1的比例分拆成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人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
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国企改革A份额和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1、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国企改革A份额与每份国企改革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企改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国企改革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T日,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为T日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为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R为国企改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企改革A份额、国企改革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为T日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
1的比例确认为国企改革A份额与国企改革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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