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docx
- 文档编号:2684260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07KB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docx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
篇一: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
甲方:
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羊养殖、牧草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共计人。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种羊养殖、牧草种植所需的圈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
2、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
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3、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
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权。
2、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
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
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告知乙方后,
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银行借贷资金的本、息由甲方负责偿还。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有关部门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
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者可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权方)可推荐、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篇二:
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土地合作协议
甲方:
甘肃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临洮新荣农林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证方:
临洮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甘肃全省文化产业大会精神,加快“中国西部影视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步伐,明确双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土地位置和面积:
此地块座落于临洮县太石镇上咀村巴子坪,地类用途为农林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3年1月9日,使用权面积为公顷(见附图,具体地块边界见测绘部门最终测定的墨线图)。
二、土地价格:
乙方按万元/亩的综合单价取得上述开发土地。
综合单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拆迁补偿补助费等乙方取得上述净地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对上述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所需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经双方协商,乙方以万元/亩的综合单价,整体作价为亿元,参股甲方。
三、乙方责任:
1、负责完成项目经营性土地的征用和报批手续,确保项目经营性土地性质和土地手续的合法与完善。
2、负责取得临洮县人民政府允许其对项目经营性土地进行招商开发的书面授权,并根据书面授权。
在上述土地征用和报批手续完善之前,负责协调临洮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土地预供应到甲方名下,并签订《土地预供应协议》。
3、负责协调临洮县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述地块进行规划用地的控制,确保由甲方取得建设规划用地的批复。
4、负责为甲方办理上述地块开发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减免。
5、负责在年底前,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将此地块预供应到甲方名下。
6、负责协调并落实让甲方享受到该项目作为当地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当地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甲方责任:
负责以双方协议土地整体价值完成乙方参股的法定手续,使乙方享有与参股比例同等的法定权利。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确保此土地在约定的时间内合法有效地出让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停止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乙方应支付甲方已投资和发生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若甲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责任,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2、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方各执壹份,自肆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甘肃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签字)
乙方:
临洮新荣农林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签字)
鉴证方:
临洮县人民政府(盖章)
代表:
(签字)
篇三:
农村土地入股合同
土地集体入股试验合同土地入股方:
试验用地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入股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推广及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臵
甲方(11户)自愿将位于汐子镇四平庄村农用耕地50亩承租给乙方使用。
附:
甲方对各自土地面积进行确准,乙方试验实施完毕后不负责土地分配。
二、土地用途及管理方式
1.该土地为玉米全面覆盖试验用地,主要用于探索土地集体入股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与单户散种产生的效益对比。
2.管理方式:
试验期间地块管理交由四平庄村孙海山同志负责,主要包括玉米生长期内的用工分配及收获后粮食的储存与看护,其余10户监督并予以配合。
如有争议需11户入股方集体商议解决,必要时通知农牧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该试验用地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0日。
四、具体合作方式
1.该试验为非营利项目,土地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试验期间玉米种植所需全部费用,待玉米销售后将该部分费用全部收回。
试验用地所产粮食必须统一管理,甲方任意一户不得私自收回。
2.试验期间费用预算(以实际花费为主):
30cm深松费100元/亩、机播费70元/亩、种子50元/亩、地膜72元/亩、缓释肥(48含量,100斤)175元/亩、口肥(尿素或二铵20斤)32元/亩、除草剂10元/亩、机收费120元/亩,农业保险费、脱粒费、用工费等以实际花费为准。
3.试验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导致减产的因素,甲方不得与乙方有其他费用要求,并将农业保险赔付费用归还乙方,首先保障乙方能够收回试验投入费用。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对乙方所租赁土地上交政策性农业保险。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试验用途,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入股土地上各种费用,并根据乙方试验用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土地实际总投资金额的2倍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宁城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12份,甲乙双方各1份。
土地入股方:
试验用地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 入股 合作 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