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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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酒类批发、零售重点企业
重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
每年2月25日前报送前一年数据
网络直报
5
销售1表
酒类销售月报表
月报
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6
销售2表
酒类单品销售月报表
7
三、调查表式
表号:
企业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20年月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20年度
一、基本情况
登记注册类型:
□□□
110国有企业140联营企业170私营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20集体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90其他内资企业300外商投资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160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类型:
□□ 01批发02零售
企业规模:
□□
01大型02中型03小型04微型
主要经营品种(勾选,可多选):
□1.白酒□2.啤酒□3.葡萄酒□4.黄酒□5.进口酒□6.其他酒
二、经营情况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度
甲
乙
丙
1
酒类从业人数
酒类年销售总额
酒类年销售总量
其中:
白酒
啤酒
葡萄酒
黄酒
进口酒
其他酒
人
万元
千升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销售1表
类别
期初库存量
(千升)
本月进货量
本月销售量
本月销售额
(万元)
期末库存量
2
3
4
合计
201
202
高度
203
低度
204
205
206
207
208
进口葡萄酒
209
进口啤酒
210
进口烈性酒
211
212
联系电话:
说明:
1.白酒高度为酒精度40度以上。
2.白酒低度为酒精度40度及以下,含40度。
3.进口烈性酒是指产地为境外的酒精度在40%vol以上的酒。
4.零售企业只需报送销售量、销售额数据。
销售2表
品类
品牌
品名
规格
(ml/瓶)
商品条形编码
价格
(元/瓶)
销售量
(箱)
销售额
备注
丁
戊
己
白酒
301
茅台
飞天茅台(53度)
500
6902952880294
302
五粮液
五粮液(52度)
6901382103355
303
泸州老窖
52度国窖1573
6901798104595
304
汾酒
30年青花汾酒(53度)
6903431138981
305
郎酒
二十陈青花郎酒53度
6901683801103
306
洋河
洋河梦之蓝(M3)(52度)
6932599212929
307
水井坊
水井坊(52度)
6901676529588
308
剑南春
剑南春(52度)
6901434382882
309
西凤
西凤(45度)
十五年陈酿
6902212012052
310
古井贡酒
五年古井原浆酒
425
6902018770071
311
董酒
董酒54度密藏
6927516406192
312
青岛
青岛绿色听啤(高档听)
330
6901035609265
313
燕京
特制听啤10度
6903102103485
314
雪花
啤酒8度纯生
6949352200215
315
长城
长城赤霞珠干红
750
6901009904433
316
张裕
张裕解百纳干红
6901584100442
317
王朝
王朝干红葡萄酒
6901025100406
黄酒
318
石库门
上海老酒2001(红标)
6903293470892
319
古越龙山
古越龙山二十年
6902944487227
其他
320
品牌1
品种1
…
321
品牌2
品种2
20年月日
1.价格为酒类单品当月销售单价的均值。
2.五年古井原浆酒规格为425ml,雪花啤酒8度纯生规格为500ml。
3.备注列为每箱对应瓶数:
白酒6瓶/箱,啤酒12瓶/箱或24瓶/箱,葡萄酒、黄酒6瓶/箱或12瓶/箱。
4.除以上单品外,如监测企业有其他单品,可在“其他”中继续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
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投资企业:
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包括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4.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
200
5≤X<
20
X<
营业收入(Y)
Y≥40000
5000≤Y<
40000
1000≤Y<
5000
Y<
1000
零售业
X≥300
50≤X<
300
10≤X<
50
10
Y≥20000
500≤Y<
20000
100≤Y<
100
5.经营地址:
公司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如不同则分开填写。
6.酒类年销售总量:
指统计期间全年累计销售的酒类总量,以及所经营酒类品种全年累计销售量。
7.酒类从业人数:
指统计期年末从事酒类经营的在册员工人数。
8.酒类年销售总额:
指酒类营业企业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年度总金额。
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
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9.白酒:
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
酒精度40度以上为高度白酒,酒精度40度以下(含)为低度白酒。
10.啤酒:
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本统计啤酒为国产啤酒,进口啤酒统计在进口酒分类)。
11.葡萄酒:
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本统计葡萄酒为国产葡萄酒,进口葡萄酒统计在进口酒分类)。
12.黄酒:
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加曲、酵母等糖化发酵剂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13.进口酒:
为啤酒、葡萄酒、烈性酒等产地为境外的饮料酒。
14.进口烈性酒:
产地为境外的酒精度在40%vol以上的酒。
15.其他酒:
为第9-14项指标定义以外的饮料酒。
16.期初库存量:
指月初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17.期末库存量:
指月末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五、附录
酒类统计监测重点企业选择方案
为确保酒类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代表性和及时性,对重点企业数量、条件和分布情况需综合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1.覆盖地区
全国32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下同)、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2.监测对象
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零售(包括超市、专营店、百货店、便利店等普通零售单位)企业。
3.重点企业数量
各省原则上至少推荐55家重点企业;
各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至少推荐40家重点企业。
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对重点企业数量进行调整。
4.选择原则
(1)原则上要求每个省至少选择酒类批发企业15家、零售企业40家,计划单列市酒类批发企业10家、零售企业30家。
(2)所选重点企业有一定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酒类市场情况。
(3)要求所选企业具有报送能力(上网报送),并且能保证连续真实的报送数据。
(4)所选企业信息员应了解当地酒类市场情况,对突发事件能及时反映情况。
5.选择要求
在遵循选择原则基础上,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酒类企业均可推荐成为监测重点企业。
对于推荐重点企业数量超过要求数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此条件:
(1)酒类批发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列的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
ⅱ该企业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ⅲ优先选择连锁经营企业或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
(2)酒类零售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列的普通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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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酒类 流通 信息 监测 统计 报表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