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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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技术方案
编制日期:
2020年11月7日
对项目的理1
二、工作依据 2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3
四、规划调整报告编制原则及审查内容 5
五、技术方法及步骤 7
六、主要成果 11
七、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25
八、项目组织机构 33
九、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9
十、成果管理及保密措施 44
十一、人员结构及软硬件设备配置 46
十二、服务承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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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项目的理解
1.项目背景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3月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
要求,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
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2019年12月2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6号),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合并办理,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根据宇自然资规发(2019)6号通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合并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核准类项目,应按审批权限对其用地和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审批、核准类和所有备案类建设项目,无需审查规划选址情况,按审批权限只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出具附图)。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出具用地要求)。
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2
2.工作目的
宝鸡至中卫铁路建设项目(宁夏段)为独立选址项目,因此项目选址一般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的通知》等相关要求,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宝鸡至中卫铁路建设项目(宁夏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选址选线阶段土地性质勘查,以满足对项目用地的要求。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H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修正);
(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1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自然资规
(2018)3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7)《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6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土资规发(2017)1号);
(9)《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宇国土资规发(2017)
4号);
(10)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49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四个环节办理。
(1)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表申请”,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且有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受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应由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受理。
(3)审查。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确定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审核意见,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后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厅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初审意见(附件6),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4)发证。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的,用地预审通过后,自然资源厅向项
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函复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对其用地和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后,直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且有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由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日期以批复预审日期为准。
自治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权限内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7个工作日内办结;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需进行规划选址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证书印制与核发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报批流程
3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审查流程分为以下11个环节: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3)提交规划修改请示文件(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提交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意见);
(4)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步审查修改方案形成论证意见;
(5)向自然资源厅提交论证意见和修改方案;
(6)自然资源厅各处室出具审查意见;
<7)修改完善修改方案;
(8)相关处室和专家签字确认后自然资源厅厅务会审查;
(9)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自然资源厅审查意见;
(10)自然资源厅批复后进行公示;
(11)成果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报批流程图
四、规划调整报告编制原则及审查内容
1.自然资源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0)49号)要求,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
规划修改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控制指标,保护质量不降低。
(2)节约集约用地。
规划修改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
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
(3)确保衔接顺畅。
规划修改要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相矛盾。
2.规划调整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规划修改涉及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数据、图件以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
(3)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突破可用余量指标,是否在经批准的最新规划数据成果基础上编制方案;
(4)涉及的建设项目选址是否与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充分衔接,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定额标准;
(5)涉及的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等质等量进行补划,补划位置是否合理;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7)报告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及项目区介绍是否清楚;(8)分析项目占用现状地类、规划地类及永久基本农田;
(9)分析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情况,核算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0)核实项目占补平衡指标,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踏勘论证专题报告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合理;
(11)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技术方法及步骤
1.资料收集
自接到甲方委托书后,收集项目定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区平面布置图及
项目立项文件。
收集项目所在市县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列表。
2.坐标转换及处理
依据收集到的可研、初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确认项目区建设用地范围,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坐标系统。
若提供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无需转换,需下现场核实坐标准确与否,以便最终系统坐标的录入。
若提供坐标为自定义坐标时,需搜集设计阶段控制测量成果,实地测量求得转换参数后将项目区建设用地范围坐标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地类和规划符合情况分析
利用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库结合实地调查项目用地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权属界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将建设用地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叠加,分析建设用地占用土地规划地类情况、占土地用途分区情况、占建设用地管制区情况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通过分析确定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的规模。
4.确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确定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的规模。
在查阅项目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列表后,确定项目是否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项目如果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则直接使用预留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进行布局落实,否则需与项目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局沟通确定建设用地指标来源。
5.确定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项目建设用地如果占用耕地,则必须有耕地补充方案。
一般为已经通过自然资源厅验收并下达批复和验收意见的占补平衡项目才可作为耕地补充方案的耕地来源,并在报告中需注明相关的文号、耕地指标使用了多少,剩余多少。
6.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与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7.确定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依据以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后的地类分析结果、耕地占用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编制建设项目涉及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8.组织评审、完善成果
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我单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召开方案评审会。
听取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后将报告完善送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9.收整理土地预审审查资料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 修改方案;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条件的,
PDF文档
是
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方案
6
确实无法避让且符合允许占用条件的,提供生态保护
红线调整补划方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
PDF文档
是
的论证意见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用i曲页审与制止意见书申i葡g告、申资
电子化格式
PDF文档
需纸质材料
否
需审批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提供项目
2
建议书批复文件,其他审批类项目或核准类的建设项
PDF文档
否
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
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备案证明
3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PDF文档
否
4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以及平面布置
图等相关图件
PDF文档
是
10.规划调整报告审批
(1)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技术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上述成果。
(2)县(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
(3)设区的市自然资源局:
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初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规划修改涉及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数据、图件以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
3)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突破可用余量指标,是否在经批准的最新规划数据成果基础上编制方案;
4)涉及的建设项目选址是否与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充分衔接,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定额标准;
5)涉及的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等质等量进行补划,补划位置是否合理;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7)报告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及项目区介绍是否清楚;
8)分析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情况,核算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9)分析项目占用现状地类、土地规划地类,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10)核实项目占补平衡指标,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踏勘论证专题报告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全面;
11)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要求。
(4)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受理规划修改方案审查事项,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使用、规划地类、用途分区、管制分区修改是否合理,相关表格、图件是否完整准确,组织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
(5)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1)综合法规处:
审查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准确;
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审查规划修改地块拟安排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用地定额标准;
4)国土空间规划处:
审查规划修改地块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5)市县规划处:
牵头组织处室审查,重点对规划指标使用、规划地类、用途分区、管制分区修改是否合理,相关表格、图件是否完整准确进行复审;
6)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审查规划修改是否满足用途管制要求;
7)耕地保护监督处:
审查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述是否充
分,补划数量、质量是否到位。
1L组织上报、录入系统
我单位在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向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成果,并全程协助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录入宁夏自然资源厅网上审批系统的工作。
12.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资料提交和录入系统完毕后,积极与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跟踪项目预审进度,对审查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甲方反馈并补正,直至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六、主要成果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及基本农田补划审查内容和流程,本项目需完成的主要成果内容如下。
1.规划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成果
[规划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规划调整背景与螺由
根据宁夏铁路“十四五”发展规划,为开展宝鸡至中卫铁路建设及以上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拨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选址选线阶段土地性质勘查,以满足对项目用地的要求。
2.规划局部调整原则、依据
3.1规划局部调整原则
(1)依法调整原则
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按照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项目所在市县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自
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
(3)与相关规划协调的原则
规划局部调整应注重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以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的格调一致。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局部调整后的规划应延续现行规划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综合决褰原则
规划局部调整要始终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发”的工作方针,在规划调整的各个环节,广泛听取政府、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2规划局部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1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11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宇国土资规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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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她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暂行办法》(宁国土资发(2011)5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发(2013)505 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7)4 号):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
49号)。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Do
(3)其他依据
坐标系统: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
1985国家高程基准
比例尺:
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
500
分幅与编号:
成果图件如果图幅较大则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50cm*50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直角坐标公里数编制,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链接。
如果图幅较小尽量采用标准A4和A3图纸。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
)和公顷(hm2),
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公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5.项目概述
5.1项目的基本情况
3.1.2项目位优及规模
(1)项目位置
(2)项目规模
3.1.3项目设计标准
3.1.1项目功能定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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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投资估算
1.2项目所在地概况
3.2.1自然条件
(1)地理位正及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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