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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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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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孤岛采油厂15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00-15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014版)
负责编制部门:
党政办公室
修订人员:
张伟华张善飞李勇
审核人:
卢峰
目录
1总则………………………………………………………………………………349
1.1术语定义……………………………………………………………………349
1.2适用范围……………………………………………………………………349
2事故风险分析……………………………………………………………………349
2.1风险分析……………………………………………………………………349
2.2事件分级……………………………………………………………………349
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40
3.1应急指挥机构………………………………………………………………340
3.2职责…………………………………………………………………………340
4信息预报…………………………………………………………………………352
4.1搜集…………………………………………………………………………352
4.2预报…………………………………………………………………………352
5应急处置程序……………………………………………………………………353
5.1信息报告……………………………………………………………………353
5.2应急响应……………………………………………………………………355
6应急处置措施……………………………………………………………………358
6.1处置原则和要求……………………………………………………………358
6.2分类处置措施………………………………………………………………358
7附件………………………………………………………………………………359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定义
本预案的群体性事件系指与采油厂相关的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冲突,阻断重要交通干线(枢纽),冲击地方党政机关、胜利油田和采油厂机关及所属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对采油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采油厂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等。
2事故风险分析
2.1风险分析
根据事件的特点和性质,可能引发事件的风险点。
a)重大政策调整造成群体性利益失衡;
b)利益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矛盾激化;
c)企业经营业绩欠佳,员工利益受损;
d)区域外发生群体性事件产生连锁反应;
e)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因素。
2.2事件分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采油厂级事件。
2.2.1采油厂矿区内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矿区内事件)
a)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非法聚集、示威游行、聚众闹访等事件;
b)一次参与20人以上,到采油厂机关及要害部位聚集等事件;
c)一次参与10人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d)聚众阻断事发地重要省级交通线路等事件;
e)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矿区内事件对待的事件。
2.2.2采油厂矿区外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矿区外事件)
a)一次参与5人以上,到首都重点地区聚集的事件;
b)一次参与10人以上,到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聚集上访的事件;
c)一次参与10人以上,到省级机关、中石化机关聚集上访的事件;
d)一次参与15人以上,在县区级以上党政机关、胜利油田机关及要害部位聚集等事件;
e)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矿区外事件对待的事件。
2.2.3各三级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及自身应急能力等因素,结合机构设置情况,对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层层分级,做到上下衔接。
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接访对话组、应急处置组、舆情组、后勤保障组、技术组等专业处置组。
3.1.2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采油厂治安保卫中心、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思想政治工作部、综合管理中心、信息(档案)中心、专家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3.2职责
3.2.1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总指挥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
采油厂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时,三级单位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力,并继续按指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总指挥:
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指派,一般由采油厂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现场副总指挥:
必要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派,在现场总指挥不能行使职权时执行总指挥职权。
a)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应急处置情况;
b)明确各专业处置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下达处置任务;
c)到达现场前,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d)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向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应急资源需求,组织调动、协调应急资源和处置力量到达现场;
e)到达现场后,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
根据现场控制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评估和调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f)保持与胜利油田、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
g)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信息公开工作;
h)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3.2.2现场协调组
由采油厂治安保卫中心负责。
a)收集各专业处置信息,并向现场总指挥汇报,传达现场总指挥指令;
b)组织调动和协调应急物资、各类救援力量。
3.2.3接访对话组
由采油厂信访办公室负责,成员为治安保卫中心、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专家组、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a)收集、汇总各类信息,跟踪报告现场情况;
b)做好现场接谈和思想疏导,保持与群众代表沟通联系,掌握有关诉求动态;
c)组织相关领导与群众代表协商对话;
d)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4应急处置组
由采油厂治安保卫中心负责,成员为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部、综合管理中心、专家组、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a)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b)收集、汇总各类信息,跟踪报告现场情况;
c)负责警力、装备等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d)负责现场隔离警戒、现场取证、法制宣传、秩序维护等工作;
e)负责实施现场处置行动;
f)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5舆情组
由采油厂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成员为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治安保卫中心、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信息(档案)中心、专家组、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a)监控网络舆情,收集、汇总、研判各类信息,跟踪报告舆情情况;
b)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撰写新闻通稿,做好媒体接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
c)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6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成员为治安保卫中心、综合管理中心、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a)负责与上级和地方政府联络,根据指令请求支援,负责现场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b)负责救护车辆和人员的协调,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助工作;
c)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7技术组
由采油厂治安保卫中心负责,成员为专家组、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a)进行现场风险评估:
根据事件的规模、冲击性,评估事件发展、扩散和升级趋势,评估可能带来的破坏程度和影响程度,可能受到威胁的重点敏感区域,评估现场及采油厂应急资源是否能满足应急的需要;
b)评估现场处置效果和进展情况,提出现场处置方案调整措施和建议,并提交现场指挥部决策;
c)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d)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生矿区外事件,根据规模和影响程度,视具体情况成立外地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参照矿区内事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预报
4.1搜集
针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搜集相关各类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处置。
4.2预报
群体性事件预报信息获取途径。
a)胜利油田应急指挥中心向孤岛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告知的信息;
b)三级单位及其基层单位或个人汇报的突发事件报告信息;
c)非事件所发单位或个人汇报的突发事件报告信息;
d)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
e)政府主管部门向孤岛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告知的信息。
5应急处置程序
5.1信息报告
5.1.1接报
5.1.1.1报告程序
a)矿区内事件:
发生采油厂矿区内群体性事件,事发单位在0.5h内向采油厂生产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报告,并通报采油厂党政办公室值班室;
b)矿区外事件:
发生采油厂矿区外群体性事件,采油厂任一部门和单位,在接到胜利油田、东营市等上级有关部门群体性事件应急通知,或通过其它渠道获取到事件信息后,在0.5h内向采油厂生产管理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报告,并通报采油厂党政办公室值班室;
c)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向分管领导报告;
d)发生采油厂级事件,基层单位或个人在报三级单位的同时,可直接向采油厂生产部值班室报告。
5.1.1.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和格式见表15-01、表15-02。
表15-01采油厂矿区内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事发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发地点
事件规模
涉及群体
事件简要描述
及研判信息
所采取的措施
及是否可控
激烈程度、特殊人员参与等需重点报告的事项
救援请求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告签发人
签发时间
表15-02采油厂矿区外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表
单位名称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规模/人
未到达
启程时间
已到达
事发时间
路线
事发地点
目的地
预计到达时间
事件简要描述
及研判信息
所采取的措施
及是否可控
救援请求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告签发人
签发时间
5.1.1.3报告方式
报告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影音、影像的形式。
特别紧急的可先以电话等形式初报,1h内补报书面材料,事发单位应实时掌握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
5.1.2事件上报
5.1.2.1上报程序
发生采油厂级群体性事件,按照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内容上报。
a)党政办向油田局办值班室报告报告,局办值班室电话:
0546-8552074,8555313;
b)采油厂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向局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报告。
电话:
0546-8775614/8771701;
c)由采油厂生产管理部值班室向胜利油田总调度值班室报告,电话:
0546-8556180/8552346;
d)由采油厂治安保卫中心向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电话:
0546-8775114/8551989。
5.1.2.2上报内容
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事件要素(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人员伤亡情况,对周边造成的影响,下步的工作安排,请求胜利油田或地方政府部门协调、支持的事项等。
5.1.2.3上报方式
上报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影音、影像的形式。
特别紧急的,可电话口头初报,1h内再上报经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的书面报告。
5.1.3信息传递
5.1.3.1传递程序
发生采油厂级事件,生产管理部值班室接到信息后,通知采油厂党政办公室将事件信息通报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垦利县人民政府值班室0546-2521638/2523035;河口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0546-3661070;利津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
0546-5621744/5621938;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简称济军基地)办公室电话:
0546-3687500;孤岛镇值班室电话:
0546-3690333;
同时通知采油厂相关职能部门将事件信息通报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治安保卫中心向事发地人民政府维稳办公室通报。
5.1.3.2传递内容
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事件要素(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人员伤亡情况,对周边造成的影响,下步的工作安排,请求政府部门协调、支持的事项等。
5.1.3.3传递形式
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影音、影像的形式。
特别紧急的,可电话口头初报,1h内再提供经油田应急指挥中心审核的书面报告。
5.2应急响应
5.2.1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程序
5.2.1.1初期研判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初期研判:
a)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参与人员的数量,主要诉求,诉求的合理程度,事件的严重程度;
b)参与人员构成情况,是否有无直接利益人员参与,是否有境外、邪教、精神病等特殊人员参与,是否有敌对势力插手;
c)是否出现网络或媒体炒作情况,炒作严重程度,舆情监管和正面引导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d)初期政策解释、对话协商、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现场劝解等工作是否发挥作用,事态是否可防可控,升级扩大几率情况;
e)为防不测,是否需要启动采油厂其它相关专项预案,确定拟启动专项预案的种类。
5.2.1.2报告与通报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向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初期研判意见,同时通报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各专业处置组负责部门、专家组、事发三级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2.1.3决策与启动:
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是否启动采油厂级预案。
5.2.2应急指挥程序:
应急指挥程序见图15-01。
图15-01应急指挥程序图
5.2.3资源调配程序
5.2.3.1选调应急专家
a)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启动专项预案种类,从所启动专项预案专家组中选择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选择其他有关专项预案的专家,报现场应急总指挥批准后,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
b)必要时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胜利油田选派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2.3.2协调应急物资
a)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各专业处置组、专家组,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配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队伍,并报告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
b)按照以上程序,做好应急物资的后续调整、补充等工作。
5.2.3.3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渠道
a)从采油厂内部调配;
b)请求油田协调调配;
c)请求地方政府调配。
5.2.3.4需要调配的资源
a)现场的电力供应、应急通信、水资源、交通情况等;
b)调集现场需要的应急队伍;
c)调集应急设备、防护用具等应急救援物资。
5.2.4应急救援程序
应急救援基本流程和主要步骤见15-02
图15-02应急救援基本流程图
5.2.5扩大应急程序
5.2.5.1扩大应急的条件
a)采油厂现有的救援力量、装备物资、技术手段等已经不能满足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对事件现场控制效果不明显或处置无效时;
b)当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有可能产生重大次生灾害和社会影响时;
c)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请求油田救援力量和地方政府支援,或启动相关预案应对时。
5.2.5.2基本程序:
a)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现场处置等情况,研判并向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b)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研判确定后,向油田、地方政府及其他外部力量请求支援;
c)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采油厂现场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
5.2.6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满足综合预案应急终止条件时,向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6应急处置措施
6.1处置原则和要求
6.1.1油地联合、统一行动
在当地政府和采油厂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1.2对话协商、慎用警力
以疏导教育为主,慎用警力,尽可能通过协商对话,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劝返聚集人员。
6.1.3宣传教育、控制舆论
统一宣传口径,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工作,控制舆论导向,防止恶意炒作。
6.1.4避免伤亡、妥善处置
把握有利时机,依法妥善处置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6.2分类处置措施
6.2.1矿区内事件
按照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现场应急指挥部依次组织实施以下工作。
6.2.1.1领导接谈对话
a)通知三级单位领导到现场劝离本单位参与聚集人员;
b)联系采油厂分管领导与群众代表对话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c)联系采油厂主要领导与群众代表对话,表明采油厂态度,劝离聚集群众。
6.2.1.2开展法制教育
a)组织公安干警对参与聚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对主要组织者进行警示教育;
b)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参与聚集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6.2.1.3实施强制措施
a)由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对聚集人员进行隔离;
b)由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将拒不撤离的违法人员带离现场进行审查;
c)医疗救助组组织力量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
d)舆情组起草稿件,经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对外发布信息。
6.2.1.4做好善后工作
a)三级单位对参与聚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确保不出现反复;
b)采油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政策,落实领导对话时承诺的事项;
c)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有序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d)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6.2.2矿区外事件
a)配合当地应急部门,维持秩序,控制事态,防止事态升级;
b)及时向采油厂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现场信息,做好参与人员的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c)配合当地应急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6.2.3次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a)当发生恐怖袭击等恶性事件时,同时启动《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b)当出现火灾爆炸等恶性事件时,同时启动《火灾爆炸事件应急预案》。
7附件
附件15-01: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信息续报单
附件15-02: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资源
附件15-03: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专家组一览表
附件15-04: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5-01: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信息续报单
本次报告为第次续报
单位名称
报告时间
事件类别
事件性质
境外势力插手、媒体介入、人员参加情况: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情况:
静坐、举旗、演讲、佩戴标识物等意愿或诉求表达形式:
危险物品、爆炸物及管制器械携带情况:
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况: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坏公物及遗弃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情况: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借机敛财或挑起事端情况: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一定影响无党派人士参与情况:
已定性的邪教组织教徒参与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伤
亡
措施:
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情况:
救援请求:
其他报告事项:
报告人
联系电话
报告签发人
签发时间
附件15-02: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资源
A矿区内事件
(1)应急队伍
根据现场情况,一般情况配备如下:
a)公安民警与聚集人数按1:
4比例配备,海滨公安分局负责;
b)护卫队员与聚集人数按3:
1比例配备,由治安保卫中心负责;
c)医护人员与聚集人数按1:
50比例配备,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
(2)应急车辆
a)大客车与聚集人数按1:
50比例配备,由采油厂党政办公室负责;
b)救护车:
一般情况下准备一部,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
c)执法宣传车:
1台,由海滨公安分局负责;
d)其它临时用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采油厂党政办公室负责。
B矿区外事件
一般情况下,参与现场做工作人数与聚集人数按1:
5比例配备派出,人员由相关责任单位、采油厂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治安保卫中心、海滨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附件15-03:
序号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
专业
手机
1
杨修文
采油厂
机关党委副书记(副总师)
管理
18562006906
2
周明
采油厂
主任(副总师)
管理
18562006927
3
张伟华
厂党政办
主任(副总师)
信访
18562006807
4
张善飞
厂党政办
信访办副主任
信访
13625466288
5
王江
厂治安保卫中心
副主任
综合治理
13963357838
6
乔建设
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
局长、党委书记
治安
18654600901
7
徐飞
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
副局长
治安
13506367677
8
李新生
海滨公安分局(保卫分处)
治安大队长
治安
18654600936
9
鲁成岗
厂思想政治工作部
主任
宣传、网络舆情
18562006811
10
韦学臣
厂综合管理中心
主任
后勤保障
18562006855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专家组一览表
附件15-04:
采油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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