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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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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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
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4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深化“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支撑国土资源监管,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服务节约集约用地和尽职尽责保护耕地。
二、工作任务与方法
(一)开展遥感监测。
按照《2014年度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部组织采集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叠加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近年来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
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
(三)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利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并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对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对实地发生推填土,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地方应提供现场未建设的实地照片。
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实地已依法拆除的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
按照2014年卫片执法检查处理结果如实变更。
对2014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外,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除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地类。
确有上述地类调整的,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应同时上报经部相关司局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
未经部审查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方可变更。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市)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各县(市、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审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经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用地的,按建设用地上报,并由地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耕保、利用部门审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结果,以及执法机构审查通过的违法用地相关信息,随已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并汇总上报。
(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业抽样检查。
部以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结果进行质量评价。
对评价不合格的省份,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将再次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检查评价再次不合格的省份,部将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开展逐图斑的全面比对工作。
比对发现的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逐图斑修改到位。
(六)开展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外业抽样检查。
在内业抽样检查时,部以省(区、市)为单位,同步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开展外业实地抽样检查,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图斑的正确性。
对内业、外业抽样均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外业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修改到位后,直接进行数据库更新入库。
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外业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省份,与内业抽样检查结果一并反馈,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再次组织内外业同步抽查。
(七)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现状数据汇总。
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4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本年度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
(八)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数据统计分析。
部统一组织,依托部综合监管平台,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空间叠加,自动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计算标注信息各分类面积。
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部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界线,自行叠加套合,形成各自需要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
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九)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评价。
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变化情况,采用抽样的方法,以省(区、市)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图斑,核实样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并结合地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客观评价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情况,并在全国通报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遥感监测。
1.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加工。
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开展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工作,以二次调查底图、高程数据等控制资料为基础,以县(市、区)为单位,制作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DOM),实现遥感监测“一张图”全面更新。
2.遥感监测信息提取。
将2014年度遥感正射影像与2013年度遥感正射影像叠加对比,并参考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资料,按照统一的图斑提取原则和要求,分类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新增水库水面、新增高尔夫球场、新增光伏产业用地和新增围填海用地单独分类标注)。
3.追踪监测以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图斑变化情况。
(1)监测往年临时用地变化情况。
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检查往年临时用地图斑的变化情况,对影像表现为未拆除恢复的图斑,分类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
(2)监测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拆除图斑变化情况。
依据2014年度遥感影像,检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执法检查拆除图斑是否已拆除。
对影像表现为明显建设特征、未拆除恢复的,分类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
将遥感监测成果及时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遥感监测成果包括:
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和围填海图斑信息记录表(见附录3)。
(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2011~2014年度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历年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
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农转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限期内未完成报备的,将不作为本年度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三)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1.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以经国家确认的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
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经国家备案同意的2014年度界线调整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控制基础及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不得随意更改。
2014年度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12月15日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部备案。
(2)制定方案。
各地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及设备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准备调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仪器设备。
资料主要包括:
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土地违法查处、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方面的资料。
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4)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各县(市、区)参照本地区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遥感监测成果和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2.调查内容与方法。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调查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对2014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4)。
(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
利用外业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5)、《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6)、《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及审核记录表》(见附录7)和《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8)。
①对实地已发生动工建设的,应结合实际建设情况,按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分别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其中,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对实地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对于遥感监测图斑2014年12月31日前,实地已拆除的,应维持原地类。
②对于监测图斑为推填土类型,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未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地方应提供现场未建设的实地照片。
对实地已建设的,应按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③对新增道路图斑,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要求进行变更。
④对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除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在部监管平台备案外,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范畴。
⑤对2013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2014年实地已建设,应将实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属性(PJ)。
⑥对上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如实纳入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
上述①②③类图斑,未变更(含部分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应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原因类型”。
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贸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设计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数据库中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分别填写《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和《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未通过审核的图斑,应按建设用地上报。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已拆除的,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举证材料,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验收证明,并由省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审查通过后,填写《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用地的,填写《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及审核记录表》,并由地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上述表格中填写的图斑个数、面积、标识码和遥感监测图斑编号应跟相应矢量数据一一对应,且信息完全一致。
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省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类整理和附带有关的举证材料,应制作成电子扫描文件(文件和照片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9)。
(2)开展耕地现状变化调查。
①根据年度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类已验收项目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
项目未验收的不得变更为新增耕地。
实地调查农业结构调整和其他方式新增耕地(含其他部门开发)。
②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因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在增量数据库中项目区范围内的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并进行新增耕地来源说明,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该类耕地图斑不得分割或合并。
通过田坎、扣除系数、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变化反映新增耕地面积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要求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不能通过田坎、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反映的新增耕地,应计算实际新增耕地面积。
地方应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加强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
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
③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经2014年度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并在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可以分割原有耕地图斑)。
暂不在本年上报变更的耕地,确定范围界线,并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ZZY)(可以分割原有地类图斑,数据库地类不发生变化,仅在图斑属性中标注“ZZY”,不纳入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流量)。
上述情况增加耕地的,应以单独图层上报,并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3)开展其他现状变化调查。
对于建设用地和耕地之外的现状变化,也应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除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内部各地类。
确有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或耕地内部地类调整的,相关主管部门在验收和实地踏勘核实工作中,应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提供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10),形成验收或实地踏勘资料,并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复性文件。
各地将经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和实地踏勘核实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专报形式报部审查。
审查通过后,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应同时上报部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
上报材料不全、未按时上报或未经部审查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4)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①新增耕地坡度:
将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
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②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
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
③可调整地类:
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
包括:
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5)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
按照数据库更新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土地调查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照数据库更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逐地块变更数据库,并生成2014年度增量数据及变更调查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生成县级更新数据包,并利用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开展更新数据包与2013年度调查数据库校核以及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3)县级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1)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应以经国家与省级共同确认的2013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础。
(2)2014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4年度增量数据与2014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三者之间应保持一致。
变更调查统计报表表内与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3.数据库变更有关问题说明。
(1)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库变更内容。
2014年数据库变更不包含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2)新增耕地数据库变更内容。
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仅包括“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和土地整治本年验收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ZZY)(上报方式和属性结构见附录11)。
(3)临时用地上图。
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在数据库中进行临时用地图斑上图,在变更图斑相应字段中标注“临时用地”(LS)信息,其他原有图斑信息(空间和属性信息)保持不变。
该类变化仅反映在更新数据包中,不得用于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
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汇总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经检查后,逐级报送。
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部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界线,自行叠加套合,形成各自需要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县级上报成果包括:
1.2014年度更新数据包。
2.2014年度变更调查各类统计汇总报表。
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4.围填海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5.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7.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8.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及审核记录表。
9.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材料的电子文件(须提前报部审查)。
10.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相关举证材料扫描件及实地照片。
11.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非当年增加耕地(ZZW、ZZY)图层。
(六)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对本省(区、市)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照遥感影像,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审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违法用地。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并将审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结果,认定的违法用地,随已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一并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上报。
各省(区、市)上报相关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初步汇总
根据2014年度地方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各地类现状变化数据,形成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初步汇总数据。
(八)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业抽样检查。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依据当年遥感监测成果,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结果进行内业抽样检查,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进行全面核查,以省(区、市)为单位对整体成果质量进行评价。
1.抽查范围和内容。
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全省(区、市)所有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变更情况进行内业抽样检查,检查内容是图斑地类和范围变更的正确性。
2.抽样方法。
以国家提取的全部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设定拒收下界、接收上界、弃真概率、存伪概率、批不合格品率和抽样检查置信度等参数,按下图所示估计总体比率样本容量公式,计算各省(区、市)抽样图斑的样本量n,据此确定各省(区、市)内业抽样检查样本县的数量。
对样本县总图斑数量少于样本量的,适当增加样本县的数量。
依据确定的各省(区、市)样本县数量,采取系统抽样的方法,分省(区、市)随机抽取各省(区、市)内业抽样检查的县级单位。
样本量确定公式如下:
3.检查方法。
对抽中的样本县,将遥感监测成果、地方上报的变更图斑和基础数据库叠加,以遥感监测影像为依据,采用人机交互检查的方法,对样本图斑进行内业检查。
(1)检查遥感监测图斑是否变更。
对比地方上报的变更图斑,检查影像有明显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是否按要求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变更范围是否与影像建设范围一致。
对于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地方未变更的遥感监测图斑,检查地方提供的实地照片和相应证明材料。
(2)叠加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检查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应影像上是否有建设迹象。
(3)对新增耕地检查地类与遥感影像特征是否一致,同时,全面检查“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是否在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
对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检查是否按部提前审查通过的范围和地类变更。
对其他地类变更图斑,检查地类与遥感影像特征是否一致。
4.省级内业抽样检查质量评价。
(1)省级最多允许差错发生率。
依据省级样本量计算时设定的拒收下界、接收上界、弃真概率、存伪概率、批不合格品率和抽样检查置信度等参数,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省级内业抽样检查最多允许错误个数,换算得出省级最多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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