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披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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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
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
财务会计部
银行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4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处罚……………………………………………………………6
第五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及《金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还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
1.财务会计报告:
Ø会计报表;
Ø会计报表附注;
Ø财务情况说明书;
2.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七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包括:
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6.投资核算方法;
7.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9.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
10.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
11.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3.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1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15.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八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九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
16.风险资产总额;
17.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
18.核心资本充足率;
19.资本充足率。
第一十条本行保证披露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可比。
第一十一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董事会、行长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十二条本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一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十四条银行财务信息属于重要机密信息,总行及下属各地区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一十五条本行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一十六条本行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天前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一十七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度报告需要行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公布。
第一十八条总分支行之间报告路线:
各分行于每月初向下辖支行收集上月会计报表并作分行范围的合并后,向总行财务会计部递交会计报表进行审阅。
第一十九条总行本部报告路线: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各分行会计报表后进行汇总,在合并总行本部财务信息后编制全行范围的会计报表。
合并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上报总行董事会和行长作审阅,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为避免披露信息的错误、不实等多种不良情况的发生,披露信息的整理及报送人员应定期轮岗,保证工作的稳定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严禁本行职员未经批准对外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涉及内外部检查时(内外审计、监管检查、税务检查等),提供的财务资料应实行审批登记管理,由相关负责人在《财务资料提交登记簿》(附件1)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本行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式包括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两种:
1.电子形式财务信息:
1)原则上,为保证本行财务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外不提供电子形式财务信息;
2)在该信息进行披露的过程中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财务信息电子形式;
3)其他供外部审计、参考、披露、借阅等形式的情况下,本行不提供电子版财务信息。
2.纸质形式财务信息:
1)原则上,为其他行内部门及外部组织提供财务信息时,均需提供纸质形式,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2)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将纸质的财务信息通过进行复印、传真等途径保存副本,如有必要进行复制,则需在《财务信息提交登记簿》(附件1)中详加注明复印的数量及用途,并由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惩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由于违规操作对本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制定,并保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附件1:
《财务资料提交登记簿》
附件1:
申请内容
需求单位:
时间:
文件等级
具体备注信息
是否归还:
归还时间:
是否复印拷贝:
拷贝数量:
具体用途:
申请负责人:
核准负责人:
其他备注内容:
申请经办人:
核准经办人:
申请负责人:
核准负责人:
财务资料提交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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