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客家旅游集团廉洁从业学习宣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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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客家旅游集团廉洁从业学习宣传资料
赣州客家旅游集团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活动
学习资料
2012年9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8个禁止,52个不准)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5号)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本规定由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
深入领会廉洁自律要求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时代道德,健康的文化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高尚,不良文化腐蚀人们的心灵,不良文化引导人追求个人享乐的危害。
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大决策,也是企业合法经营重要保证。
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廉洁从业是反腐倡廉的内容之一,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案例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案。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主动交待自首、检举他人立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被判处死缓。
案例2: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纪委委员)案。
康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因涉嫌严重违纪,2010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
窦勇兵,原资产管理部部长。
1998年至2007年,在任基建处计划组组长、副处长、资产管理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施工单位多承接工程业务和能及时回笼工程款提供帮助,多次接受业务单位以过节、搬家礼金等名目给予的贿赂计219000元,构成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一、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态势。
基本方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基本要求:
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
第一,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高度视,切实摆上了重要位置。
自1993年以来,中央纪委每年都要召开全会,对反腐败工作作出部署,至今已17次。
每年的中纪委全会,政治局常委都要出席,党的总书记都要作重要讲话。
胡锦涛首次明确提出了反腐败的科学目标定位:
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把中国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明确两个“坚持”:
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第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成效的满意度从2003年的51.9%提升到2008年的65.5%,群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从2003年的68.1%上升到2008年的81.6%。
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败工作也给予积极评价。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腐败现象呈现出以下四个新特点:
1、腐败主体的层次不断升高。
2、资金密集领域属多发领域。
从发案领域看,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
在检察机关近两年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案件,占72.4%。
其中仅工程建设领域,就占将近31%。
一些领域和行业,如金融、交通等,过去一直是贪污贿赂犯罪传统的高发部位,也有一些系统和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随着职能的强化,逐渐成为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和行业。
3、腐败的程度在日趋严重。
4、腐败的形式和手段日趋多种多样。
实践证明,廉洁有利于培养造就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腐败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阻碍企业发展。
腐败不清除,生产经营就会滑坡,员工思想就会波动。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的干部都能清正廉洁,勤政敬业。
所以,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爱岗敬业教育。
树立立足本职岗位、爱岗敬业、用自己的劳动和付出提高收入的理念,反对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思想,使我们的职工队伍真正成为企业的生力军,使我们的每一名员工都成为公司的宝贵财富。
二、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也叫廉洁从业行为准则,共4大条:
(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
(2)不得以权谋私
(3)不得为特定关系人谋私
(4)不得损害职工利益
2、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不准有下列七种行为。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3、十七届四中全会出台《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专项工作。
据统计,自2009年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344件150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050件13416人,涉案金额29.9亿余元;渎职侵权案件1294件159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亿余元。
三、转变工作作风,培养良好的道德品德。
(一)树立正确的“六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树立良好的风气,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2、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3、顾全大局,政令畅通
4、秉公用权,廉洁从业。
5、情趣健康,保持本色。
四、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四慎”、“四自”。
慎初。
也就是说,要守住第一道防线。
有这样一个历史故事:
一个古代官员乘轿进城遇雨,看到一个轿夫穿了双新鞋,开始时小心翼翼地只挑干净的路面走,“择地而行”,后来轿夫一不小心,踩进泥水坑里,由此便“不复顾惜”了。
这个故事说明,人一旦“踩进泥水坑”,心里往往就放松了戒备。
反正鞋已经脏了,一次是脏,两次也是脏,于是便有了惯性,从此便“不复顾惜”了。
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想善终,必须慎始;要想清正廉洁,永葆本色,就必须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否则,那些违纪人员的今天,就有可能是我们的明天。
慎微。
也就是说,要慎小事、拘小节。
有个寓言说,有个偷针者和偷牛者一起被游街,偷针者感到委屈,发牢骚说:
“我只偷了一根针,为什么和盗牛贼一起游街,太不公平了!
”盗牛者对他说:
“别说了,我走到这一步也是从偷针开始的”。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由小变大,由量变到质变的。
一个人不可能一夜之间成为腐败分子,其走向腐化堕落大多是从不注意小事小节开始的。
古人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都是至理名言,一点也不错,我们一定要牢记。
慎独。
所谓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能谨慎从事,不越轨。
遇到诱惑时,能够把握住自己,需要有良好的自控能力。
任何时候,都不丧失原则,严以律己,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形象,决不能心存侥幸。
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能为的坚决不为。
英国文豪萧伯纳说过:
“自我控制是最强者本能”。
守不住“独”,失控的言行终将“纸包不住火”;
慎权: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慎权”,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防止权力私有化、权力商品化、权力庸俗化,不断提高慎权谋私、慎权徇私、慎权防腐、慎权防变的能力。
四自: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自省:
三省吾身,闭门思过,淡泊名利,无欲则刚。
自警:
以人为镜,敬业畏法,智者以别人惨痛教训警示自己,愚者,用自己的沉重代价唤醒别人。
自励:
勉励自己,百折不挠。
五、处理好得与失关系,耐住清贫,守住底线,体现人生价值
(一)算好五笔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一是算清生命账。
二是算清经济账。
三是算清亲情账。
四是算清良心账。
五是算清名誉账。
(二)牢记母亲的嘱托,始终保持警钟长鸣。
这里有个真实的故事,说在某县一次大会上,一位县委副书记讲了他的一段感受。
有一次回家的时候,他去看望母亲,但母亲却说了一句令他非常惊讶的话:
“妈不盼别的,只盼你能平安退休。
”“妈,我才30多岁呀,怎么就说退休?
”老太太沉默了一会儿,才说:
“当领导的诱惑太多,我是怕你把握不住呀!
”
那一刻,全场的人都在深思着老太太的话。
也可能都在内心深处盘算,自己能够平安退休吗?
由此我们不能不感叹那位母亲的担心和嘱托。
人的一生,还有比“平安”和“自由”更宝贵的吗?
所以,每一位领导干部,都一定要谨慎和小心,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毁掉自己的后半生!
最后送给大家几个名言警句,我们共同勉励: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苍蝇专叮有缝蛋,糖弹专袭贪婪人。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滔天大罪,毁于一念。
艰苦奋斗事业成功,贪图享乐必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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