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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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主要描述的就是从某件事情中获得的感悟,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怎么写呢?
小编今天整理了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与大家分享。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依据和指南,在初步学习后,结合自身实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要牢固树立核心意识。
新修订的《宪法》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内容写入宪法。
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伟大智慧。
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牢固树立法律思维。
以往我们在执纪监督问责的时候大多依靠纪律思维和纪律意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后,我们在拥有纪律思维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
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从合不合法和合不合法律程序两个重点来进行学习和把握。
三、认真学习和理解监察法。
监察法是我们监察委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我们开展监察工作的指南。
首先要明确监察对象。
简言之就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察权限。
主要是掌握:
正确理解讯问和询问的区别,正确使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等手段。
第三要尽快建立问题线索处置部门。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如果监察机关不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的专门部门,面对增加三倍的监督对象、问题线索越来越多的局面就会无所适从。
更谈不上监察法当中要求的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建议实行监察问题线索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不要多头管理。
四、建议根据德宏实际,尽快明确机关各室、各纪检监察组在监察法要求下的职责职能划分,以利于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工作量不平衡的问题。
02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
全面从严治党,一要治党全覆盖。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真空地带”。
二要治党务必从严。
不允许一颗螺丝打坏一锅汤,对违纪党员,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养奸,以儆效尤。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对于违纪党员,中国共产党历来就是刀刃向内,敢于壮士断臂,挥泪斩马谡。
对于违纪的纪检干部,则是一视同仁,决不允许“灯下黑”现象存在。
但,纪委执纪办案,对当事人只能采取“两规”措施。
“两规”看似严厉,实则不规范。
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可依,难以掌握好火候。
执纪措施轻了,则让负隅顽抗的违纪党员可能选择“抗拒从严,回家团年”的“邪路”;执纪措施重了,则可能损害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
纪委执纪办案,容易踩上执纪的“雷区”,“两规”措施九层而被人们广泛诟病。
更为尴尬的是,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的威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用政纪约束之。
不像对党员的双重约束,党纪、政纪双保险“紧箍咒”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人民群众受益多多。
而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没有党纪的威力,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所减弱,严管才是厚爱的作用在非党员身上发挥得不是淋漓尽致。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
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
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
“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
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03
近日,管理处组织学习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自己对《监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学思践悟、正确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还存有“漏网之鱼”,现在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是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监察法》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权力和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手握“利剑”,挥剑斩魔,而《监察法》就是我们手中的“利剑”,我们不仅要加强学习、领会、贯彻好《监察法》挥舞好手中的“利剑”,更要强化自我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严防“灯下黑”,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04
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现标志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历经数年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伟大实践尘埃落定、终告有成。
亦如大众所言,《监察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更是“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
行动最能说明问题,展望未来我们将以“法律”和“正义”之名进一步涤荡腐败的罪恶,犁除滋生的根基,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矢志不渝造海晏河清于来者,还朗朗乾坤于清明。
法不诛心而治于行,公不阿私而倡于明。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监察法》的出现不仅是明证,它还充分说明:
我们的党是一个自我学习、自我完善、永不懈怠,至大至公至正的执政党,是国家的主心骨。
法律所囊括的除了有治理腐败的刚性制度安排,更有由外及内依法治党、依纪管党和有信仰有精神有自信的凝聚党的体系化布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党的智慧和中国法制的新结合、新成果、新创造。
法无贵贱止于一,行以致远必于一。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的新征程,承载使命、牢记重托、稳步前行既要有灵魂者内心炽热的信仰与精神引领,也要有不避贵贱的钢纪铁则相伴而行。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宗明义的成为了《监察法》的覆盖对象,在监察实体与监察程序上“精巧”的设计与安排做到了无缝对接、合二为一。
一部法律包容公权者百态,把党对群众至真至善至诚的承诺与自律自警形象完整的用法律的语言表达了出来,既管用、也好用。
勤于学、敏于守,知法懂纪才长久。
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法要敬畏天天守,纪要警醒天天行。
《监察法》不仅是反腐利器,更是一味祛疾实补保健的良方。
所谓杀人赢千,不若立地成佛,领悟到法中的虚与实才能守得住既往和长久。
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幸福总在平常与平凡中,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抱侥幸心理。
对《监察法》亲而近之,对法条清而醒之做到守住红线、心知肚明,才能赢得现在和未来。
05
2018年的3月20日必将永载于党史国史。
在这一天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得通过,上升成为国家法律。
毫无疑问,它的出现标志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历经数年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伟大实践尘埃落定、终告有成。
亦如大众所言,《监察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更是“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
行动最能说明问题,展望未来我们将以“法律”和“正义”之名进一步涤荡腐败的罪恶,犁除滋生的根基,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矢志不渝造海晏河清于来者,还朗朗乾坤于清明。
法不诛心而治于行,公不阿私而倡于明。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监察法》的出现不仅是明证,它还充分说明:
我们的党是一个自我学习、自我完善、永不懈怠,至大至公至正的执政党,是国家的主心骨。
法律所囊括的除了有治理腐败的刚性制度安排,更有由外及内依法治党、依纪管党和有信仰有精神有自信的凝聚党的体系化布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党的智慧和中国法制的新结合、新成果、新创造。
法无贵贱止于一,行以致远必于一。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的新征程,承载使命、牢记重托、稳步前行既要有灵魂者内心炽热的信仰与精神引领,也要有不避贵贱的钢纪铁则相伴而行。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宗明义的成为了《监察法》的覆盖对象,在监察实体与监察程序上“精巧”的设计与安排做到了无缝对接、合二为一。
一部法律包容公权者百态,把党对群众至真至善至诚的承诺与自律自警形象完整的用法律的语言表达了出来,既管用、也好用。
勤于学、敏于守,知法懂纪才长久。
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法要敬畏天天守,纪要警醒天天行。
《监察法》不仅是反腐利器,更是一味祛疾实补保健的良方。
所谓杀人赢千,不若立地成佛,领悟到法中的虚与实才能守得住既往和长久。
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幸福总在平常与平凡中,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抱侥幸心理。
对《监察法》亲而近之,对法条清而醒之做到守住红线、心知肚明,才能赢得现在和未来。
06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
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院高度重视会议精神,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
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
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07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为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确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基层纪检干部要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
学监察法,做到忠诚。
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
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监察法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需要,要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学习。
着眼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理解监察法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专业能力,充分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忠诚于党章和宪法。
悟监察法,做到干净。
监察法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和权限更大了,同时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质。
要用心领悟监察法的内含精髓,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人大、司法、民主、社会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
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践监察法,做到担当。
我们要积极建立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依法依规开监督、调查、处置,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08
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各个干部工作中需要廉洁自律,勤于事务,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要坚持作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好干部。
有了《监察法》的执行,进一步加大了监督力度,相信基层干部会进一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朗如日月,清如水镜。
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打通了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朗如日月,清如水镜”。
团结一条心,黄土变成金。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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