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设计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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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设计导则2007-09-0409:
44阜阳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设计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农村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市村庄规划、整治及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第三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和各项设施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
第四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村庄建设规划期限近期一般5年,远期15年。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和房屋设计,原则上要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或相当规划设计水平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章村庄布局
第七条
村庄布局要体现集聚发展,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配套基础设施,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八条
根据村庄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规模等级。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结合我市平原地区和人口众多实际,5000人左右规模的区域规划一个中心村、4—6个基层村(居民点);中心村规划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基层村规划人口规模600人左右,特殊情况下应不少于200人。
第九条
村庄布局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认真分析,民主决策,科学规划。
在村庄布局的总体构想上,可分为整治型、保护型和新建型三种类型进行规划。
整治型村庄:
现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和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
保护型村庄:
蕴涵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名人故里等。
新建型村庄:
根据防洪、矿产资源开发、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等需要,确需重新规划建设的新型村庄。
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等。
第十条
整治型村庄可以缩村填实,也可以改建和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庄的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
村庄扩建要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式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可在原有村庄基础上选择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形态,并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保护型村庄要在这次新村规划中切实加以保护。
对于值得保护的建筑物加以修缮、整治,保留传统建筑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
第十二条新建型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做到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第三章住宅
第十三条
住宅应以双联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住宅设计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第十五条
滨水住宅布局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建筑用地比较完整;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并充分考虑住宅的防洪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合理布置院落、利用院落,减少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人畜分离。
立面设计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乡土气息。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低层住宅(1—3层)建筑密度30%左右;多层住宅(4—6层)建筑密度25%左右。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3米。
第十八条住宅间距应符合防灾、卫生、日照等有关规范规定。
连体房屋不宜超过4户(30米)。
第四章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村庄道路分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个等级。
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8米,建筑红线宽度不少于14米;次要道路6米,建筑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道路宽度不少于3.5米。
根据村庄的规模不同,具体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
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选择也要因地制宜,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和取水设施。
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排水工程规划中,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体制。
排水可采用明沟、明沟加盖板或暗管。
提倡采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一条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生活用电指标不少于3000瓦/户。
第二十二条
电信工程规划应确定设施位置、容量、线路及布置等,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电话、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原则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第二十三条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厕所。
大力推广农村节能新技术,提倡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型能源。
第二十四条
绿化规划应根据村庄现有的绿化基础和特点,结合各项用地规划,进行统一安排。
充分利用村庄内部不宜建设的地段、道路两旁、房前屋后,栽树、种花种草,以发挥改善气候、保护环境和美化村庄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应采用20年一遇以上标准,新建村庄选址应尽量在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规划中应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设施分公益型和商业服务型两类。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店、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店、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加工点等。
第二十七条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小学、幼儿园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第二十八条一般应设置的公益型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文化室、文化宣传栏、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和相应的运动场地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
第六章景观环境
第三十条
村庄景观环境的营造,应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和建筑群组合形式,注重加强村口与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特色空间,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可设置既满足村民生活休闲需要又起点缀作用的环境设施小品。
第三十一条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避免盲目截沟填塘,既丰富景观环境,又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第七章村庄规划专业技术要点
第三十二条
对规划范围内村庄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绘制图纸。
绘制现状分析图最好以地形图为底图,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情况、设施情况和相关居民点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村民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酌情调减。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化及其他用地(公用工程、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的比例,居住建筑用地占55—70%;公共建筑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绿化用地占2—4%,其他用地占8—10%。
第八章村庄规划成果
第三十五条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前,原则上应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或具有相当资格的测绘人员,对村庄规划范围进行测量。
编制村庄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庄规划成果主要包括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两部分。
村庄布局规划图纸包括:
1、村庄布局现状图;2、村庄布局规划图。
村庄建设规划图纸包括:
1、村庄位置图;2、村庄建设现状图;3、村庄建设规划图;4、管线综合规划图;5、住宅单体选型图(4-6)。
所有图纸比例为1:
500-1:
1000。
规划图纸统一使用1号或2号图纸表示。
第三十七条规划图未能表示的,应以规划说明书来反映,规划说明书与规划图纸一起作为政府批准规划实施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一村庄用地汇总表
项目数值(公顷)比例(%)人均面积(m2/人)
村庄总建设用地
1、居住建筑用地
2、公共建筑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
4、绿化用地
5、其它用地
表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目计量单位数值
居住户数户
户均占地面积平方米
居住面积人
户均人口人
总建筑面积公顷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公顷
公共建筑面积公顷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口密度人/公顷
停车位辆
绿地率%
容积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导则由阜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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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网友:
王凤勤2008-02-2720:
54
很好,很美好,只是不知道,农民自已出钱建房,还是政府出钱,贫困户建不起房,该怎么办,政府是不是能够补助一点?
有没有好的政策,希望能够很好的解决,本人不胜感谢!
2网友:
张金标2008-05-0718:
15您好:
我们双庙大概什么时候可以新农村建设和扑上马路.
领导们您们辛苦了.
3匿名网友2008-07-1316:
43我是身在远方心在家的游子!
我真的希望我们的家乡能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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