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智能化弱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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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智能化弱电合同
GF—1999—020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
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省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4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5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招标范围内施工图纸的所有智能化工程【含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可视对讲系统、网络设备及布线系统、周界防越报警系统、一卡通车辆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机房工程、背景音响系统、联网型门禁系统和室外工程十大子系统、施工图纸深化设计等】及招标清单中约定明确的其他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范围内施工图纸的所有智能化工程【含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可视对讲系统、网络设备及布线系统、周界防越报警系统、一卡通车辆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机房工程、背景音响系统、联网型门禁系统和室外工程十大子系统、施工图纸深化设计等】及招标清单中约定明确的其他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以实际开竣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
五、合同价款
金额:
合同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该总价内已含设备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采保费、技术及组织措施费、材料检测费、2%总包配合管理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水电费、建安工程发票税%,售后服务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及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等均由承包人完成。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预算书、最终报价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全部的权利、义务后,合同终止。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时间:
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省略详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询标承诺纪要、③招标文件、④投标函及其附录、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本合同专用条款⑦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图纸、⑨投标报价预算书、最终报价表、⑩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其它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图纸四套(其中不包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外泄。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外,凡涉及到需要追加合同价款和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联系单,应事先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确认,监理工程师委派的工程师方可下达指令,事后追认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批准确认必须签字和盖章俱全。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负责现场全过程管理,并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管理等,涉及工程进度、工程联系单签证按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总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至施工现场。
具体费用及分摊方式由总分包方自行协调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主体施工同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各专业承包方需求,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负责承包范围内智能化弱电系统验收的有关事项,费用自理,确保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4)承包人的现场办公、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和生活区由承包人与总承包方自行协商解决(如需要则每间5000元费用向总包方租用或双方协商确认)。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双标化”标准和东胜区相关规定要求。
其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自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如在施工过程中由第三方造成的成品损坏则由损坏方负责赔偿。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所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有关文明施工和标化工地的要求执行。
确保“杯”“和“优质样板”工地现场管理目标。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总包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生效十天内提供完整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实施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完整施工进度计划后十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统一确认施工进度计划履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顺延、但费用不增。
13.2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按5000元违约金处罚承包人。
其处罚上限控制在合同总价的10%以内。
四、质量与验收
竣工资料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市城建档案局要求、市质监站规定,包括以下内容,⑴主要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厂家购货证明书(提交业主),所有设备清单及使用说明、技术培训等。
②竣工资料纳入总包管理,③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主体进度要求分别进行中间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执行,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文明施工:
确保按内蒙古自治区“杯”或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标准执行。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经查为智能化承包人责任,则扣罚智能化承包人合同总价的0.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含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内容、询标承诺等相关招标事项资料、设备、主材、人工等均实行闭口包干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因素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设计变更;②、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③、工程量清单调整(如误差在1%范围内不作调整,超出1%,则超出部分作相应调整)。
以上3项内容发生时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工程设计联系单:
(主要分为弱电设计方、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出联系单、其它变更的联系单内容等)必须经弱电设计方、监理、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工程联系单的变更内容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设计变更及联系单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调整,投标报价有的,按投标价;原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的单价,按投标报价类似的相应单价同口径计算。
暂定价调整:
如有暂定价按该条款约定履行,
(1)、材料及设备暂定价仅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其他内容不予调整,具体如下:
材料及设备的签证价与暂定价之差计补差价;
(2)、当承包人对暂定价未按设定的暂定价报价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投标报价低于设定的暂定价时,按设定的暂定价为基数进行调整;当承包人的暂定价材料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暂定价时,按发包人签证的价格进行调整;(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结算,所造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予埋阶段付款形式: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进行支付;
②.主要设备材料订购前60日,乙方申请设备排产款(设备总价的15%);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以便乙方购买设备材料;货至工地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要求堆放于甲方指定的仓库地点并由乙方派专人进行保管,甲方付款订购设备总价的20%,如果甲方未能及时拨付乙方申请的设备预付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设备及材料开始安装后按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付至所进设备且安装完成款项的80%,所报工作量须经监理、项目工程部、经营部审核后,报集团成本部审定;要求在每个月25日上报,次月5日之前支付,扣除上月水电费;如有甲供材料,则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扣回;在清单核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调整合同造价的90%,余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定案报告确认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②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28.2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除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采购,但承包方应在施工前向发包方、监理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样品及质量、品牌、产地、测试等有关书面资料,经发包方认可后方能投入施工,未经发包人确认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责任。
28.3对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采购,当承包方验收合格后,因经济原因不履行订货合同,逾期不付款的,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人可直接支付,并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8.4由承包方采购需经业主认可的主要材料品牌(询标承诺品牌),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的15天内提供进场计划清单(含品种、规格、产地、数量)。
并在这些主要材料、设备需进场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会同监理方落实实施。
八、工程变更
凡是对施工图纸的任何改变,均属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由弱电设计方、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出联系单。
承包人不得对设计进行变更,若擅自变更,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也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因工程设计变更增减造价数额超过30万元时,此单可列入工程款支付范围。
反之若单张联系单造价≤30万元时则增减造价进入结算款,不追加合同款,不进入进度款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之日前7天,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
通用条款33.1、33.2、33.3、33.4修改为: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发包人),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32.3审计定案报告确认后,双方一个月内根据审计定案表结算工程款项和尾款(扣除质保金、各项违约金、等应当扣除的款项)。
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
34、质量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处罚按招标文件19.3.1、19.3.2、19.3.3条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予以延长但延期费用不予增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不能一次性达到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负责修复更换达到协议书约定标准外,扣罚结算总价的5%。
。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节点分别执行扣除。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按本合同实际竣工日,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每天5000元支付违约金;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总体验收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则按招标文件19.4.2条相应条款执行、同时扣除承包人合同总价的5%以示处罚;③若智能化弱电工程因承包人原因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造成影响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则扣除工程总价的5%;④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要求,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按合同总造价0.5%罚款给发包人;⑤项目班子管理:
(1)项目经理到位少于24天/月,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到位少于16天/月,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4000元/天的违约金,按月计算。
⑥项目经理不到位,则处以结算总价2%的罚款;⑦虽然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施工,发包人有扣减结算价款的权利。
⑧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市城建档案要求,对各阶段资料的每次检查,如不符合要求的按1000元/次罚款。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7级以上地震、飓风、台风、50年一遇持续14天以上的高温或严寒天气、洪水等自然灾害。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1、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施工管理的人员。
2、承包人尚未竣工移交的在建工程、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项目工程保险、民工工资保证金、(社会保障费、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
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造价的5%,共计费用为¥19.95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该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以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打入招标人帐户。
退还方式:
按照实际完成工程进度进行返还。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六份。
47、补充条款
47.1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按文件执行
47.2廉政建设:
47.1.1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协议》。
47.1.2《廉政协议》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47.1.3《廉政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支付最后一次质量保修金止。
详见廉政合同约定和签订。
47.2履约担保:
47.2.1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纳基数为中标价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7.2.2履约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60%,进度保证金40%。
如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发包人将有权扣除相应约定事项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达到以下标准方可退还:
退还比率
形象进度
质量保证金60%
进度40%
装修工程完成
20
40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30
60
与物业交房验收完成
50
注:
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如在上述五个方面出现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直接在上述保证金中酌情给以罚没;工程交付使用后,经与物管移交和确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市城建档案局归档要求。
达到以上标准发包人在叁拾天内一次性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无息)。
47.3 工程量清单调整:
47.3.1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天内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7天内安排相关人员与承包人核对,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在开始核对之日起30天内核对完毕,核对期满后7天内承包人必须对核对调整稿予以签字确认,确认后出具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基数和结算依据。
47.3.2工程量调整: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经核对后,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调整,单价按投标价不变。
47.3.3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量及单价确定:
单价按投标时单价同口径计算,如无单价参照,结合(2004内蒙定额)基价,按投标报价同口径计算,或三方组价确定。
。
47.4承包人应制定专项“草原杯”或“优质样板”工程进度计划,以确保创优夺标计划的顺利进行创杯。
47.5本工程所有主要设备材料均需提供样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认定型号、规格、厂家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安装前的保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7.6计时工的签证,统一为普工70元/工日,技工90元/工日,单列计税。
47.7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技术签证原则上必须做到先签后做,事后补签将不予认可。
47.8本工程报价内已含上交总承包方的2%配合管理费。
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成品堆放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7.9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方对工期,质量造成失控局面,发包方有权调整承包范围并终止合同。
47.10在施工承包期内实行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文明施工,施工人员的安全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管理。
47.11项目经理到位率由发包人现场管理工程部、监理公司负责考核。
47.1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排相关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二次优化专业设计,要求在二十天拿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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