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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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解析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初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大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疾病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别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县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按规定属本县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反应迅速,措施有力。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地方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总指挥及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为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并配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县范围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
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电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红十字会、县农垦部门、县武警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广播电视台:
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告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展与改革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的保障。
县财政局:
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医技生活必需品的调度,保证供应。
县教育局: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协助卫生行部门对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防止传染病通过各种卫生问题传播。
县电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旅游局: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农垦办事处:
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部: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购置、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
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
(3)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
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系统。
(5)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乡镇的应急培训。
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县卫生监督所: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除国家及省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3.3.1.1.1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3.1.1.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1.1.3县卫生局。
3.3.1.1.4各乡镇人民政府。
3.3.1.1.5县人民政府
3.3.1.1.6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在向县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别,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其他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我县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服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县人民政府:
4.2.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2.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2.1.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县范围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2.1.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事件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2.1.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2.1.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2.1.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2.1.8开展群防群控。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2.1.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抢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县卫生局:
4.2.2.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2.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4.2.2.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2.2.4督导检查。
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2.2.5发布信息与通报。
报经县政府同意,县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2.2.6组织相关培训:
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培训工作。
4.2.2.7普及卫生知识:
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4.2.2.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4.2.3.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2.3.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3.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3.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3.5做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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