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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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后勤处主管。
学校后勤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
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各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
学、科研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
(四)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一)土地。
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
(三)专用设备。
含:
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
(四)一般设备。
含:
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
(五)图书。
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
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拔、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办理有关验收和入账手续。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手续。
相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经办人、供应商或建筑商、审计人员,并在验收证明上签名。
依据验收证明,由经办人、使用人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在学校的领导下,各校全面负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镇中心小学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
第一级设在中心小学,第二级设在各学校。
中学,县直学校,镇中心小学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以所管辖学校为部门,分户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小学为二级管理机构,按分类要求设置账户,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固定资产管理卡,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状态、数量和金额。
定期、不定期与管理员对账。
根据上一级管理机
构决定或本级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名称、类别、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购建日期、原值等,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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