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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0401125333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外贸知识
FOB 、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2011-04-0112:
5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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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分类:
外贸知识
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
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 加工整理费用;
2. 包装费用;
3. 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 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 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6. 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 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 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 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 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
2. 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 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计算公式如下: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 国外运费
CIF价=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 国外运费
CIP价= CPT价 /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
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我想所有工作者们不会不知道。
可是,就在这最简单的道理上,我们时常犯错误。
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失款空。
仔细分析,我们时常犯错的原因如下:
在与外商数轮回的讨价还价中,我们害怕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客户;
我们那急于求成,成交心切的工作方式;
我们迷惑于骗子天花乱坠的未来交易许诺;
我们沉溺与外商过去良好的合作经历。
其实,这些都不能保证我们的货款回收。
任何一笔交易,应该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我们不一定要怕失去客户,如果你的价格、质量、服务能够吸引外商与你谈判,一个真正的买家同样也会怕失去你的。
你完全可以坚持你的安全回收货款的付款方式。
所以,我们要时刻问自己,为何我要做这笔交易?
我的货款最终能够收回吗?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
(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
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
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
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其它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书本上提及的付款方式)我建议不要轻易采取。
因为,做起来没有安全感。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国家及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交易国家,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
(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 仅供参考。
1)美国:
因为这个国家真正建立起商业信誉管理系统。
如果他们有不干净的历史,他们没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国家:
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非洲国家,特别是尼日利亚,该国商人到处行骗;
2)中东国家,因战局及市场变化时常变脸;
3)中国的台湾省,这里的商人时常在大陆丢下债务。
常用贸易词语及简称
成本加运费(CFR)
卖方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并替出口货品清关。
这做法只适用于航运及内陆水运。
货品交付运输商后,损失及破损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到岸交货(CIF)
卖方除了负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外,还须就运输期间买方对货品承担的风险购买水险,并支付保费。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货(CIP)
卖方除了负责运费付至-交货外,还须就运输期间买方对货品承担的风险购买货运险,并支付保费。
这做法通常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运费付至-交货(CPT)
卖方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并替出口货品清关。
这做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货物交付运输商后,损失及破损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
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出口商将面对进口商不如期结数之风险。
跟单信用证(D/C)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由买方银行签发,承诺卖方可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支取指定金额。
付款交单(D/P)
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位于进口国的代收银行在收款后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边界交货(DAF)
卖方将备妥的货品运至在毗连国家海关关境前的边界指定地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完税后交货(DDP)
卖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提供货品,才算完成交货责任。
卖方承担所有风险与费用,包括进口税、其他税项、送货及清关费用。
这做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未完税交货(DDU)
卖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提供货品,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卖方承担将货品运送至该指定地点的风险与费用,但不包括进口税、及所有有关税项与及其他政府费用。
买方须承担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与风险。
目的码头交货(DEQ)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港口码头提供货品并办理清关手续,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卖方承担的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其他税项及送货费用。
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货物未清关前,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港口的船上交货,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估计到达时间(ETA)
付运货品根据时间表作出之估计抵达目的地的日期与时间。
估计出发时间(ETD)
付运货物根据时间表作出之估计出发日期与时间。
欧盟(EU)
位于欧洲的一个经济贸易组织,包括15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工厂交货(EXW)
卖方在其厂址向买方提供货品。
将货物由卖方厂址送往指定目的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船边交货(FAS)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品交至船边,即完成交货责任,此后,一切有关货品的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
货交承运人(FCA)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运输商及清关,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这做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整箱货(FCL)
整个集装箱/货柜的货品都由一个托运人发运,或由一个收货人接收。
船上交货(FOB)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便算完成交货责任,此后,一切有关货品的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
普及特惠税制度(GSP)
这是发达国家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制造的货品提供特惠待遇的关税制度,优惠包括减收关税或免征关税。
分类协调制度(HS)
分类协调制度的编号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作为多种用途的分类方法,可供海关及统计机关、进出口商、运输业及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人士采用。
香港由1992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协调制度,作贸易报关用途。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这国际空运组织旨在促进商业航空服务。
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是由超过130个国家无数商业组织及公司组成的非政府机构,代表国际商业社会,旨在促进世界贸易与投资,以及为贸易提供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服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这套国际商业用语是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界定出口商及进口商在国际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例如CIF、FOB、FAS、CFR等。
国际海事危险货品法规(IMDGCode)
这是国际海事组织就管制危险货品作出的建议规定,包括应急程序、危险货品装箱、包装的制造、测试指引等。
信用证(L/C)
信用证即跟单信用证之普遍称谓。
拼箱货(LCL)
集装箱/货柜内的货品由多个托运人发运,或由多个收货人接收。
票汇/信汇/邮汇(MT)
通过邮件,特别是航空邮件进行间划款,以别于电汇。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这是联合国建议的标准,在进行经济分析时用于贸易统计分类,同时用于香港政府印制的贸易统计报告。
二十国际标准货柜单位(TEU)
这是计算货柜船运载能力的单位,每单位相等于一个二十货柜。
电汇(TT)
由欠款人之银行通过电报汇款至海外银行。
在国际贸易中,欠款人通常指示其银行扣除其户口有关款项,以电报形式付款给海外指定的人或机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与实务(UCP)
适用于信用证项下付运货品的国际商会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该委员会有助于协调及统一国际贸易法,集中处理四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范畴:
货品销售、付款、商业仲裁及有关货运的法例。
修订日期:
2002年9月
CIF不是到岸价
论文2004-2-1915:
15:
02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含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
甚至在一些正规媒体的文章中也不时出现这样的说法。
如在谈到中国大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时,经常有报道说,中国大豆的离岸价(FOB)高于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到岸价”(CIF)等等。
FOB价格说成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把CIF价说成是到岸价格说成就是一种不科学的说法了。
人们之所以误称CIF为“到岸价”是由于从表面上看CIF价格术语的确包含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只是单纯地从价格构成来为其命名。
国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
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
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
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
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
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误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
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
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
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
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
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
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
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
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
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
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
常用的付款方法
国际贸易中有四种常用的付款方法。
这四种方法按照对出口商的有利程度排列依次是预付现金、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及赊帐。
A.预付现金
货品付运前,进口商先向出口商支付全部货款。
这付款方法通常用于小额交易或订造货品。
B.跟单信用证(D/C)
这是买方要求银行(开证银行)签发的文件,证明银行承诺在卖方符合跟单信用证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向卖方支付指定金额。
*依据所需信用条款及受益人的选择
步骤
程序
涉及人士
1.
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
出口商及进口商
2.
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
进口商及开证银行
3.
申请一经批核,开证银行便会开立一份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送交通知银行。
开证银行
4.
开证银行透过通知银行通知出口商已开立跟单信用证。
开证银行/通知银行
5.
将货品付运。
出口商
6.
货品付运后,出口商拟备出口文件,透过托收银行交给开证银行。
(在很多情况下,出口商可透过其他银行交付文件,不一定需要透过通知银行)
出口商及通知银行
7.
出口商可与通知银行洽谈议付出口汇票及文件事宜,通知银行转而担任议付银行的角色。
议付银行更负责为收证公司查核文件与信用证。
(如不需议付过程,通知银行转而担任托收银行的角色)
议付银行
8.
议付银行负责将文件送交开证银行,并向其索回所议付之金额。
议付银行
9.
开证银行审核出口商透过议付银行提交的文件,在核实与规定完全一致后,便向议付银行付款。
开证银行
10.
开证银行在收到款项或信托收据后向进口商发放文件,以便进口商提货。
开证银行
.跟单托收
出口商如要在收款前或获得付款的承诺前保留对货品的控制权,可安排跟单托收。
这种采用汇票的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十分普遍。
1.付款交单(D/P)
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收款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步骤
程序
涉及人士
1.
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
出口商及进口商
2.
出口商将货品运给进口商。
出口商
3.
出口商向托收银行提交所需文件,包括汇票及运输单据,要求付款。
出口商
4.
托收银行将文件送交进口商所在国家的代收银行。
托收银行
5.
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出示文件,要求付款。
代收银行
6.
进口商向代收银行付款,以取得提货文件。
进口商
7.
代收银行将款项送交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8.
托收银行付款给出口商。
托收银行
2.承兑交单(D/A)
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步骤
程序
涉及人士
1.
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
出口商及进口商
2.
出口商将货品运给进口商。
出口商
3.
出口商向托收银行提交所需文件,包括汇票及运输单据,要求承兑及付款。
出口商
4.
托收银行将文件送交进口商所在国家的代收银行。
托收银行
5.
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出示文件,要求承兑汇票。
代收银行
6.
进口商承兑汇票,以取得提货文件。
进口商
7.
代收银行保留汇票至到期日买方付款为止,然后将款项送交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8.
托收银行付款给出口商。
托收银行
D.赊帐
卖方直接送货给买方,先发出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以后再开帐单。
买方与卖方的赊帐安排并没有以书面作出付款保证。
在这种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手上的欠款凭据有限,所以风险较大。
修订日期: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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