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docx
- 文档编号:2295331
- 上传时间:2023-05-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10KB
武汉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docx
《武汉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武汉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
武汉市市级储蓄粮油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市级储蓄粮油治理,保证市级储蓄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贮存平安,有效发挥市级储蓄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粮食市场稳固,依照《》、《湖北省地址储蓄粮治理方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蓄粮油经营治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市级储蓄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蓄的,用于调剂全市粮食供求、稳固粮食市场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形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方法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
市级储蓄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进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参加的市级储蓄粮油治理综合和谐机制,研究解决市级储蓄粮油治理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进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蓄粮油的行政治理工作,对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商务局对其治理的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油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蓄粮油利息、费用等财政性补助,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蓄粮油的有关财务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发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蓄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治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锁运行,并对所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市粮油储蓄公司承担市级储蓄粮油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治理工作,并对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负责。
市粮油储蓄公司依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市级储蓄粮油业务治理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武商集团、中百集团、中商集团承担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油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储蓄任务,并对所储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负责。
第十条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食物查验机构,承担市级储蓄粮油的质量监测、查验工作。
第二章打算与收购
第十一条市进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储蓄粮油打算,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储蓄粮油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整体布局应当维持稳固。
但依照国家有关要求或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能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市级储蓄粮由负责贮存市级储蓄粮油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照储蓄打算组织收购。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蓄粮油应当是昔时(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新油,而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市级储蓄成品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市级储蓄粮原粮入库本钱价钱执行省级储备粮入库本钱价钱;市级储蓄油和市级储蓄成品粮的入库本钱价钱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参照市场平均收购价予以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核定的入库本钱价钱核算库存。
入库本钱价钱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贮存
第十五条市进展改革委应当依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贮存平安的原那么,对市级储蓄粮油的贮存地址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贮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贮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蓄粮质量品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有检测市级储蓄粮油贮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通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查验员等治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治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认定方法由市进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应当依照市级储蓄粮油的规模和整体布局方案,从具有承储条件的企业当选定承储企业。
采纳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行储蓄粮信息化治理的企业,应当优先选择。
储蓄粮油贮存库点一经确信,未经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成立承储企业考核机制,别离由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市粮油储蓄公司、武商集团、中百集团、中商集团应当与代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贮存的地址、储蓄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贮存期限和平安治理制度,并明确两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标准,遵守市级储蓄粮油业务治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蓄粮油收购、轮换打算,保证入库的粮油达到收购、轮换打算规定的质量品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蓄粮油实行专仓(罐)贮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贮存平安;
(四)成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治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
(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利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贮存治理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发觉问题应当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治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成立台帐,按期分析贮存治理情形,按期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动用或委托第三方储存市级储蓄粮油;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蓄粮油中搀杂搀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蓄粮油的品种、变更贮存地址、仓号、油罐;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本钱、虚开入库凭证等手腕,骗取市级储蓄粮油贷款和利息、费用等财政补助;
(六)以市级储蓄粮油对外进行抵押担、质押、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和因不可抗力等缘故已不具有市级储蓄粮油贮存条件时,其贮存的市级储蓄粮油依照本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头确信承储企业贮存,并妥帖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未经市进展改革委报省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卖、拆除或变更用途。
第四章轮换与动用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蓄粮应当服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
每一年轮换的数量一样为市级储蓄粮贮存总量的三分之一,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因特殊情形需扩大轮换比例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进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蓄粮年度轮换打算由市进展改革委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打算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轮换,并经市粮油储蓄公司验收,报市进展改革委确认。
如因特殊缘故需延长轮换期的,须及时报告市进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下,对市级储蓄粮实行限制轮出或者提早轮入等临时治理方法,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临时治理方法由市进展改革委依照特殊情形发布。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蓄粮轮换期为6个月,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利息和保管费用补助。
第二十七条轮出的市级储蓄粮,原那么上应当通过标准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平安。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蓄油、市级储蓄成品粮应当依照先入后出的原那么,实行抵补轮换,任何时点不得低于下达的储蓄打算。
市级储蓄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第二十九条设立市级储蓄粮轮换风险预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储蓄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
市级储蓄粮轮换风险预备金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市进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
第三十条市级储蓄粮油轮换要坚持“结旧贷新”的原那么。
轮出的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按核定本钱发放新贷款。
第三十一条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动用市级储蓄粮油:
(一)全市粮油明显供不该求或市场价钱异样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以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蓄粮油的动用程序和方法,依照《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蓄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费用利息补助
第三十二条市级储蓄粮油保管费用、治理费用和轮换费用依照储蓄打算实行定额补助:
(一)市进展改革委治理的市级储蓄粮保管费补助为原粮每一年每千克元,大米每一年每千克元;治理费补助为原粮每一年每千克元;质检费补助为每一年每千克元;轮换费依照储蓄规模原粮3年一个周期,每千克补助元。
(二)市商务部门管理的省内储备大米每年每公斤元,市内零售周转储备大米每年每公斤元;承储企业治理费补助为每一年每千克元。
(三)市级储蓄油保管费补助为每一年每千克元;治理费补助为每一年每千克元;质检费补助为每一年每千克元;轮换费依照2年一个周期,每千克补助元。
市级储蓄粮油储蓄费用标准原那么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三条市级储蓄粮油利息依如实际储存数量、规定本钱价钱和昔时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助。
第三十四条动用市级储蓄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委,依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钱核实,由市财政据实补助。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蓄粮轮换显现的亏损,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委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昔时成立的轮换风险预备金,不足部份从省对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
第三十五条市级储蓄粮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助。
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方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在检查进程中,能够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蓄粮油的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情形;
(二)检查市级储蓄粮油实施方案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形;
(三)调阅审查市级储蓄粮油经营治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和凭证;
(四)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予以处置。
第三十七条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市级储蓄粮油数量、质量、贮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当即予以纠正或处置;发觉承储企业再也不具有存储条件的,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八条市进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形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形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强化第三方监管。
市财政局、农发行别离对储蓄粮油的数量、利息费用补助利用情形、贷款资金利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蓄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形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与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蓄粮油经营治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农发行举报。
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违背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蓄粮油收购、轮换打算的;
(二)确信不具有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蓄粮油,或发觉承储企业再也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蓄粮油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助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蓄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市级储蓄粮油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蓄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农发行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四条破坏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蓄粮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区级储蓄粮治理方法,由各区参照本方法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2010年12月30日公布的《武汉市市级储蓄粮治理方法》(武政规〔2010〕24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武汉 储蓄 粮油 治理 方法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