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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
东矿安字〔2014〕号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关于印发《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矿各单位:
现将《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东庞矿
2014年5月1日
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安全操作行为,遏制三违发生,杜绝工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界定标准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五条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即东庞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见附件1)。
(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2)。
(三)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行为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工伤事故和一般非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分为A类、B类、C类(见附件3)。
第三章三违汇报程序
第六条凡发现有三违行为的,都必须现场制止其违章行为,告知其违章内容及危害。
第七条单位(科室)接到三违举报信息后,当班报安检科值班室。
第八条凡查出的三违,安检科逐一进行登记,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单位(科室)查处三违人员汇报程序。
对月度反三违指标,必须现场发现,立即制止,责令三违人员3天内交款,当天报安检科登记,每迟报一天,罚责任人100元。
凡未按矿规定完成反三违指标的,每少1人次罚款200元。
第四章三违行为确认
第十条对查出的所有三违人员均应对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进行确认,按标准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
同时由安检科总负责监督对照界定标准确认分类,对错误的进行纠正。
对确认为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的,由安检科向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下达三违通知书,由所在单位当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到本人,禁止三违人员下井。
凡通知后仍下井,对安排者和本人每人罚款300元。
第五章三违人员帮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东庞党字[2013]第23号文件,即关于“三违”人员“六步跟踪”帮教活动的实施办法,执行帮教工作流程。
帮教对象为一般“三违”A类及以上“三违”人员。
一般“三违”A类人员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六步跟踪”帮教。
较严重、严重三违由安检科牵头落实“六步跟踪”帮教。
第十二条三违人员帮教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学。
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六章三违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安检科对矿查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工作流程表》、返岗通知书,并由安检科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单位(科室)也必须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返岗通知书,登记台账等。
第十五条安检科每月将三违查处情况交劳资科,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三违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一次触犯给予降级、降职,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罚款1000元。
年度内第二次触犯给予撤职、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
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对出现严重三违的单位(科室)党政正职和跟班人员每人次罚款300元。
属本单位(科室)所抓的本单位(科室)人员,不追究单位连带责任。
(二)较严重三违的处理。
罚款800元,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
(三)一般三违人员的处理。
1.A类三违人员,罚款500元,实施“六步跟踪”帮教工作流程。
2.B类三违人员,罚款200元。
3.C类三违人员,罚款100元。
(四)管理人员对现场三违行为不管、不制止的,按同类三违处理。
单位(科室)对矿查三违不允许再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三违人员的罚款,由本人在接到通知3天内到财务科交纳现金,财务科出据收据,收据交安检科,由安检科认定后出具上岗证明方可上岗。
不按时交纳罚款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第十八条三违人员接到学习通知后,未按期报到的,每迟报到一天罚款100元。
三违人员学习培训帮教期间,灯房未接到安检科启灯证明,私自为三违人员启灯的,给予灯房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实行三违仲裁制度。
对有异议的三违,由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科室)党政正职签字后交安检科,召开仲裁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严厉打击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于隐瞒不报、私下处理、避重就轻、帮助说情的,一经查实,按所犯三违类别处理,并全矿通报。
第二十二条凡三违人员阻挠正常监督检查的,加重处罚;辱骂、殴打的,留用察看一年或清退,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职工自发反三违,举报隐瞒行为。
矿在纪委、安检科设三违举报电话。
纪委:
2083084安检科:
2083505
署名举报较严重三违1人次,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署名举报严重三违的,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属矿。
附件:
1.东庞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3.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4.三违人员基础资料表
附件1
东庞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误揭煤或不按措施揭煤。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十三)、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擅自闯入运输区域。
(十四)、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五)、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十六)、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故意甩掉保护,造成越级跳闸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带电作业的。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瓦斯员、安检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或在警戒范围内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放入风筒内或将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悬挂在风筒漏风处。
(九)、“误揭煤或不按措施揭煤”,系指:
高瓦斯地区石门揭穿煤层没有措施而揭露了煤层。
或有措施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十三)、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擅自闯入运输区域系指:
本人不听劝阻或进入正在开车的运输区域。
(十四)、“扒、蹬、跳”,系指:
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包括平巷人车未停稳上下人车。
“乘坐皮带”,系指:
乘坐运行中的皮带。
(十五)、“电气设备失爆”,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
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七)、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故意甩掉保护”,系指:
移变馈电及以上等级的开关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以及故意甩掉保护运行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
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带电作业”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
(十八)、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
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
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十九)、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
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附件2
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1、酒后入井。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有措施的烧焊火种除外)。
3、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5、令其停产整顿的地点继续生产作业。
6、特殊岗位(安检员、瓦斯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7、因工作原因对安检员、瓦斯员、放炮员、防突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以及班(队)长等管理人员采用辱骂、恫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报复。
情节严重的按附则第22条执行。
8、安检员、瓦斯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检员、瓦斯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9、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10、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12、擅自停、开局扇。
13、发生瓦斯预警的。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15、用矿车、机车顶开风门的。
1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17、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18、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19、作业地点未按《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
20、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1、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22、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23、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24、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5、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26、打钻地点不按措施配备灭火器材。
27、爆破作业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8、非放炮员制作爆破引药或联接母线。
29、擅闯放炮警戒。
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30、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31、“二十条红线”中规定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32、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33、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34、电气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规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3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
36、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37、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38、平斜巷运输放飞车;绞车运输提前余绳往斜巷顶车或推车。
39、斜巷提升时,站岗人员对人员进入运输区域不制止。
或在制止无效时,不立即发停车信号。
40、斜巷提升时,绞车(卡轨车)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不立即停车。
41、斜巷提升时,现场跟班区长或班长对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现象没有制止住。
42、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43、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
44、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
45、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46、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或不减速的。
47、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挂)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
48、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四、采掘部分
49、采掘工作面不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
5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规程要求,不按要求整改的。
51、贯通巷道没按措施设警戒人员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
52、锚索不跟头。
53、迎头打锚杆与掘进机平行作业。
54、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巷道作业。
55、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未封闭段转载机或乘坐运行刮板机。
56、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
喷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57、掘进机回转台前方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有人而启动掘进机。
掘进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
58、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
59、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
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60、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槽钢等上。
61、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62、地质调查造假。
63、迎头打钻未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的
64、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65、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
66、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
67、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68、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附件3
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井下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一)A类三违(60条)。
共用部分:
1、替别人打卡记工,记工不下井。
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随身携带定位仪的。
3、井下拆卸矿灯、自救器的。
4、不按规定执行班前会、现场交接班流程。
5、不按规定乘坐人车、猴车、罐笼等。
乘罐笼提前掀帘的,抢上抢下人车的,人车超员乘坐的。
6、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隐患,不安排整改、不采取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
8、井下打架斗殴的。
9、电气焊时,灭火器、水不齐全的;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不足10米,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的;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10、局部主备风机同时无计划停止运转,但未造成瓦斯预警的。
“一通三防”部分:
11、因运输、放炮等原因碰坏、挤坏、挂坏崩坏风筒。
12、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规定、风筒落地。
13、采掘工作面开机割煤时无喷雾或有喷雾不开的。
14、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
15、密闭墙不按规定要求封闭的;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
16、巷道贯通施工期间,不按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巷道或检查瓦斯的。
17、瓦检员检查老空区、盲巷时不先测就进的。
18、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矿井主扇停风除外)。
19、高冒、高温处监测不及时或处理措施不得当,造成发火预兆的(造成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以上的)。
20、运送雷管或炸药坐乘人车的;雷管非放炮员运送的;没有放炮员同行,私自向工作地点运送炸药的;用皮带机运雷管、炸药的;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炸药的。
21、装炮时迎头20米范围内不断电的;装炮时迎头有施工人员从事与装炮无关工作的。
22、采用反向爆破未编制措施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当班装药、当班放炮”的。
23、交接班对瞎炮未在现场交接或交接不清的;不按规定验炮的。
24、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检员不及时停止作业和不向调度室汇报的。
25、瓦斯泵站检修、拆装瓦斯管路等未落实措施造成瓦斯预警的。
26、监测工未定期校正、维护各类监测传感器的。
27、探放瓦斯孔没有终孔前,收工时未关闭压风的。
机电运输部分:
28、不按设计私自乱接电气设备的。
29、无措施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30、电气设备过流、过负荷、漏电等保护不起作用;高压跳电后,未查明原因,强行送电的。
31、拉转载机、缩皮带机,牵引链或钢丝绳运行范围内有人的。
32、站在刮板机、皮带机上作业或在皮带机头处理卡矸、卡物等没有停电闭锁的。
33、开关五小不按规定上架上板的。
井下低压头、电气设备不按《安全规程》规定做试验或无填写记录的。
34、绞车盘绳乱,打死结继续使用的。
35、绞车闸皮磨损超过规定或绞车对轮销损坏不全,不更换仍继续使用的;绞车绳断丝、锈蚀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绞车不带电回车的。
36、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其它运转的设备,不停止设备运转处理故障的。
37、斜巷安全设施不按规定设置、不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完好、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
38、井下有坡度地方不按规定掩车的;在车辆未停稳时掩车或挂车的。
39、电机车不开灯行驶或超速行驶的。
40、平巷顶车前方无人警戒或警戒人员不发信号司机顶车的。
41、无措施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材料或设备。
运输、检修时未封闭管理或人员站位不当的。
42、钻机打压车柱不齐全、不稳固的。
43、独头巷道维修时,未按由外向里规定单茬作业。
修复旧井巷时,未进行通风、检查瓦斯进行施工。
维修巷道或处理冒顶时,未对顶帮采取临时支护的。
采掘部分:
44、掘进不按激光线割煤、私自动激光以及不及时向前移激光。
45、新开口巷道开工前不按措施规定进行加固的。
46、锚喷支护巷道,锚杆垫板未紧贴岩面进行喷浆作业的。
47、采煤机、掘进机开机时不提前发开机信号的。
48、耙矸机固定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下山施工耙矸机后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挡的。
49、顶板破碎时,未按措施规定采取超前支护的。
50、迎头不使用前探梁的。
51、掘进机不安机载支护或损坏甩掉不用的。
52、抽采钻孔不按规定合茬抽采的
53、工作面支架出现挤、咬、倒架的。
54、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55、综采、综放工作面安装、撤架时未按措施对就位地点的顶板进行支护。
56、综采、综放支架下有人工作或行走而进行操作支架。
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人员进入溜子机道机组、溜子不停电闭锁,支架不停液。
57、反井钻井绞车提升吊桶,上井口、吊盘上没有专职信号工。
58、私自开启反井钻井井盖门。
地测防治水部分
59、探放水时没有按设计上好孔口管、防突水装置和高压阀门。
60、探放水孔口管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或试验压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二)B类三违(61-149共88条)
共用部分:
61、一般工种无证上岗。
62、一般岗位脱岗或睡岗。
63、施工前未贯彻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的。
64、钻探工作现场水乱流、管线乱,文明生产差。
65、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的。
66、暗立井、溜煤眼和其他各类立、斜眼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封闭或封闭不严、无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通三防”部分:
67、未按规定安装吊挂、使用隔爆水袋或丢失、水量不足。
68、井下巷道煤、岩尘积聚超过规定的。
69、瓦斯探头出现假值的。
7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距迎头(工作面)超规定。
71、巷道出现高冒区不按规定处理的。
72、放炮员的炮器和钥匙不随身携带的;放炮员不在工作地点制作爆破引药的;制作爆破引药时用雷管代替其他物品扎眼、电雷管侧插侧绑、截取炸药不用专用刀具的。
73、雷管不放在专用雷管盒内、药箱存放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药箱不加锁的。
74、装炮不用专用炮棍的;装好的炮,雷管脚线不扭结悬空的;底眼装炮不使用彩带标记的;非放炮助手进行装炮的;迎头联炮时还有炸药没有收尽的、乱扔乱放的。
75、放炮前不发预警信号的。
76、迎头残眼和其它孔洞不用炮泥填满捣实而放炮的;迎头货物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放炮的;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77、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78、放炮后不认真及时收集残药残管,剩余的炸药不及时入箱、加锁的;放炮后不填写爆破记录的。
79、不检查瓦斯,擅自挪移或撤除上下隅角风障、拆除采煤面隅角充填带的。
80、钻机工上机不穿工作服,袖口、领口不扎紧的;用钻机动力卸牙钳卡住的钻杆、卸钻杆不先关压风的。
81、未经打钻人员同意,擅自通过打钻作业地点的。
82、在井下矸石仓(放矸眼)或煤仓放完矸后没及时盖好挡风盖板。
83、抽采钻孔负压达不到规定的;抽采管路及钻孔中积水漏气的。
机电运输部分:
84、电气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检查和试验的;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的;检修、检查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的。
85、接地极辅助接地极不按《安全规程》规定安设。
86、电机车的灯、闸、铃、连接装置失效而继续使用的。
87、电机车运行时不搬道岔、强行轧道嘴通过道岔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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