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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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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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流程
项目公示
2、岗位职责
序号
岗位
工作职责
1
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1、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查验申报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及时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在2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4、登记并发放申报表。
2
行政审批与环评科
1、审查材料的有效性。
2、给出受理相关意见。
3、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文字版一式6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4、给出审查意见。
3
环保局领导
1、局务会或局长审查报告书,局长签批。
2、分管局长签批报告表和报告书审核意见。
3、属省管项目分管局长审查后报省环保厅审批。
4
行政审批与环评科
1、查看领导意见。
2、核发批文。
3、风险点及预控措施
序号
环节
预控措施
1
受理
审查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
承办
审核
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或施工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超时办理、违规办理、故意刁难,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收受财物,吃拿卡要等;
承办科室应给出审查意见,需要技术评估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
批准
审查报告书(表)
4、附件
序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材料
审核要求
1
书面申请;(章)
符合相关政策、技术准则;
审验原件;
交验复印件;
2
发改、经信等部门立项计划文件;项目立项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
国土、规划部门用地许可文件;
4
国土、林业、园林、水利等部门认可证明材料;
5
建设项目产业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批文;
6
享受优惠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享受“直通车”企业名单)
项目环评合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稿)纸质文本6份及电子光盘1份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
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1、流程
2、岗位职责
序号
岗位
工作职责
1
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1、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查验申报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及时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2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4、备案登记并做好现场记录。
5、收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2
环境监察
支队
1、给出现场踏勘和投诉反馈相关意见
3
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1、提出审批意见。
2、报局领导审批。
4
局领导审批
1、分管领导审批2日以内的夜间施工。
2、局长审批3日以上的夜间施工。
3、风险点及预控措施
序号
环节
预控措施
1
受理
审查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
承办
审核
批准
不得超时办理、违规办理、故意刁难,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收受财物,吃拿卡要等;
严格把关,对于群众投诉意见大,降低建筑施工噪声的技术措施和方案不能保障居民夜间休息不受干扰的一律不予审批。
4、附件
序号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审核要求
1
书面申请(章)、安民告示(章)、施工现场平面图
符合相关政策、技术准则;
审验原件;
交验复印件;
2
降低建筑施工噪声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排污申报费复印件(首次)
4
项目审批所需相应的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5
施工现场设立环保牌(现场踏勘)
6
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结构图件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
三、排污许可证和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流程
2、岗位职责
序号
岗位
工作职责
1
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1、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查验申报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在2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3、登记并发放申报表。
2
总量科
1、初审材料的有效性。
2、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
3
环保局领导
分管局长审批
4
总量科
1、查看领导意见。
2、草拟批文。
5
行政审批科
核发批文,归档、发证。
3、风险点及预控措施
序号
环节
预控措施
1
受理
审查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
承办
审核
不同情况的单位填写不同的申请表,发放排污许可证必须对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污染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详实认真的了解和审查,严格把关;同时将对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不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市监察支队、监测站和总量科切实负起责任,在排污申报登记、监测数据以及总量控制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让排污许可证真正的发挥作用。
对产生污染物的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产。
投产以后,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才可以提出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不再使用设施。
4、附件
序号
排污许可证
审核要求
1
书面申请(章)
符合相关政策、
技术准则;
审验原件;
交验复印件;
2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3
年度监测报告
4
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环保设施关闭、拆除、闲置审批
符合相关政策、技术准则;
审验原件;
交验复印件;
1
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2
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3
申请拆除、闲置设施的原因和理由、已建成的替代方案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项目流程
四、使用Ⅳ、Ⅴ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辐射安全许可
1、流程
2、岗位职责
序号
岗位
工作职责
1
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1、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查验申报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及时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在2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4、做好备案登记。
2
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按照标准初审材料的有效性,现场踏勘、监测,提出审查意见。
3
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
按照标准对初审人员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确认,提出审批意见。
4
局分管领导
按照标准对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意见做最后的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确定发放许可证书。
5
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按照局领导审定意见,制作许可证。
6
行政审批科
发放许可证,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3、风险点及预控措施
序号
环节
预控措施
1
受理
审查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
承办
审核
严格依法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确认2名以上专业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不得超时办理、违规办理、故意刁难,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核,超时审核,违规审批;
不得收受任何礼品,杜绝吃、拿、卡、要等;
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查,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发证。
3
批准
改变中心审查结果必须与中心集体讨论
4、附件
序号
使用Ⅳ、Ⅴ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辐射安全许可
审核要求
1
提交一式三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符合相关政策、技术准则;
审验原件;
交验复印件;
2
提交一式三份《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登记表》
3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许可必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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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 环境保护 行政 审批 电子 监察 系统 项目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