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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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
根据2016年8月11日实施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议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在受理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项目案件时,在原办事指南要求提供材料基础上增加如下材料:
1、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
备注:
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应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3-001
三、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依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设计单位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原件[1份]
清晰
申请人
8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设计单位
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设计单位
10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无
技术审查机构
11
建筑设计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要求的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
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设计单位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
复印件或者文证编号
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13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批文
复印件或者文证编号
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含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咨询服务意见等,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还需提交综合管线规划审批批文)
规划部门
14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回执
复印件[1份]
无
规划部门
15
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
复印件[1份]
已超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供有效延期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16
发改部门立项投资批文
复印件[1份]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可研批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核准文件;如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建设单位在申请表上作出说明。
发改部门
17
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文要求提供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复印件[1份]
无
相关部门
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交收据
复印件[1份]
属于违法建设处理过的,应当提交此项。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六、审批范围:
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
11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
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广州市规划局窗口;
越秀分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口;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4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565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0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1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16室;
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3-002
三、业务范围:
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需说明《建筑设计调整信息索引表》和图纸标注的形式阐明调整前后的对比情况,样本详见穗规〔2011〕837号文附件。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设计单位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原件[1份]
清晰
申请人
8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1、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2、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此项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设计单位
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1、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2、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此项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设计单位
10
调整前后对比图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11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1、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提供《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不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在平面图盖章确认。
2、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技术审查机构
12
建筑设计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
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设计单位
15
调整的依据文件
复印件[1份]
调整依据主要有:
(1)因上层次规划批复文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
(2)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相关部门
16
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复印件[1份]
涉及公建配套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交此项。
相关部门
17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局
18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
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
相关部门
19
房屋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暂停预售、销售的意见和已购房(含预购)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复印件[1份]
如项目已预售、销售并且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此项
房屋管理部门、业主
20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份]
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申请人
六、审批范围:
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
11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
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广州市规划局窗口;
越秀分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口;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4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565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0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1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16室;
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3-011
三、业务范围: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依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复印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7
设计说明书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8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
复印件[1份]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9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原件[2份]
无
设计单位
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2
工程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复印件[1份]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须提供此项。
工程场地权属单位
13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
原件[1份]
属于首次申报的须提供此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
设计单位
1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复印件[1份]
属于非首次申报且工程位于重要地段的需提供此项
城市雕塑委员会
15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复印件[1份]
属于非首次申报的需提供此项
规划部门
16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1份]
属于非首次申报的需提供此项
技术审查机构
17
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
原件[2份]
属于非首次申报的需提供此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
设计单位
18
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所需的模型
其他[1份]
工程位于重要地段的须提供此项。
根据雕塑本身大小、由设计单位决定比例大小,以准确表达设计细部为原则。
申请人
六、审批范围:
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
11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的程序:
现场踏勘、批前公示及听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决定)。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广州市规划局窗口;
越秀分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口;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4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565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0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1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16室;
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3-012
三、业务范围:
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申请日期应在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历次批复文件的文号。
规划部门
7
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
复印件[1份]
《建设用地批准书》已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有效延期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六、审批范围:
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
11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
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广州市规划局窗口;
越秀分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口;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4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565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0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1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16室;
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3-017
三、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依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4、《广州市2013年度城市零散危房修缮改造工作方案》四、修缮改造政策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通用材料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设计单位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原件[1份]
清晰
申请人
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8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
如尚未办理产权的,应出具国土房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拥有独立处置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9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权属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
10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1
加建、改建、扩建前现状图以及加建、改建、扩建后的设计对比图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2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无
设计单位
13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设计单位
14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需提供此项。
技术审查机构
15
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
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设计单位
16
规划条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5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不需提交;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17
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18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任一材料。
国土部门
19
发改部门立项投资批文或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复印件[1份]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可研批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核准文件;如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建设单位在申请表上作出说明。
发改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20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或其他资料
复印件[1份]
无
相关专业部门
21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原件;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申请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22
申请函
原件[1份]
申请加建电梯间前应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要求“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在申请函中承诺“如涉及邻里纠纷则由申请人负责积极主动协调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23
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原件[1份]
原件,所有书面同意意见必需由业主本人签名,同时附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及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业主本人去世的情况,则应提供相关法定继承、公证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如建筑设计方案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按照上述要求征求意见。
申请人
24
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原件[2份]
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并反映与周边建筑关系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申请人
25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26
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
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设计单位
27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1份]
无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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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被占用及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取得的被严重遮挡业主的书面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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