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社矫工作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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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社矫工作论文
清涧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
现状、
问题与对策
作者:
xxx 文章来源:
xxx司法局 邮政编码:
xxxxxx
摘要: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同时面临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如工作机制不健全、矫正手段单调落后、人才与资金匮乏等。
应从渴求法制完善、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等各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进展,问题,对策
一、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形势,响应国家、政府、上级的要求,2010年开始试行,确定了石咀驿、宽州、折家坪三个乡镇为试点。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果。
2012年,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县14个乡镇全面展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我县全面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工程。
截至目前,共接收矫正对象xx人,矫正期满解除xx人,全县在矫矫正对象xx人;其中缓刑xx人,管制xx人,假释xx人;危害公共安全罪xx人,破坏经济秩序罪x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xx人,侵犯财产罪xx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xx人,贪污受贿xx人,渎职zz人,其他xx人。
无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现象,基本顺利。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零,96%以上的社区服刑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
与此同时,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认知。
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表明,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政法委全力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县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进展主要有:
1、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
我县建立起县、乡、村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形成了“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全力支持,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并在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
2、在队伍建设方面初见成效
社区矫正的发展有赖于高素质的矫正工作队伍。
为此,我局很重视队伍建设工作,局里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
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本县定时进行业务培训,上级只要有社区矫正工作培训,不放过,进行分批分期进行培训。
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一支务实能干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3、通过建章立制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作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和规范进行,我局十分重视建章立制工作,相继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
局、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有关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措施,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边处置边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
(4)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区域、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还制定了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解除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4、《陕西省社区矫正基础工作文书表册》一条龙运行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运行以来一条龙文书逐步完善。
现已达到12道程序,使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更加完善,不漏缝隙。
警告、请假、迁居等程序也已运行。
5、信息化平台基本畅通
现在“司法行政基层信息管理平台”全县畅通,每月、每季度各司法所按时上报,县司法局按时上报市局,并且县局及时导出内容编辑、打印,以备低档。
《陕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已全面运行,手机定位,声纹识别收到较好效果。
6、社区矫正工作已得到群众认可
2010年矫正工作刚起步时,到村组调查时,吃闭门羹,不足为奇。
民众不明来意,怕惹人。
到后来,我们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大都很愿意配合。
尤其是意外肇事等不是惯犯、平时在村组有较好印象的社区矫正对象,大家很愿意配合我们调查,很愿意接受他们、帮助他们在村组服刑。
不时听到民众心声:
“现在社会就是好,把xxx放在村组服刑,既能和家人团聚,老婆、孩子高兴,又能养家活口、照顾老人。
如果蹲监的话,不但老婆、孩子没人养,老人送不上山(养老送终),xxx这辈子也抬不起头。
”
7、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
我局积极协调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安置就业或就学。
8、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规律与方法
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强调“宽松式管理、引导式教育、人性化改造”的矫正理念,积极探索各种矫正手段与措施,如制定矫治个案、定期谈话、不定期家访、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等。
有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的探索,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服刑人员“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
有的司法所还自己积极探索、揣摩社区矫正对象心理,通过网上查询资料,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方案。
除此而外,有的司法所还进行了分阶段教育的探索,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根据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二、我县社区矫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透视
(一)法律制度不到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健全、适用、力度强的法律制度作为指导、全面支撑、有力保障。
但由于种种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还是不到位。
1、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运用概况
我县自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极力寻找一些法律指导,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刚起步时,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陕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等相关上级文件为指导,收到《陕司发〖2012〗11号文件》转发《司发通〖2012〗12号文件》精神(有关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后,截止目前,我县一直主要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为指导,展开工作。
另外,网上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资料为补充。
2、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有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彻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你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狱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在本县,我们要求调查评估时,才调查评估(法院不大愿意,已经过协调),其他,我们一直没有接收到相关委托调查。
结果,给我们工作造成一定的尴尬。
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法帮扶、矫正。
比如,我县有一个矫正对象王某,被直接判到我县后,落实矫正工作时,发现他无家可居,子女都在西安打工,老婆也已判刑入狱,家里十几年没人居住,早已“人去楼空”,残垣断壁,本人又有病残,经常入院看病,生活无法自理。
本人意愿想去西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最后我们只好想办法与子女居住地司法局取得联系,转交社区矫正对象。
目前,我们已经取得联系,并且对方正在调查之中。
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现居住地被宣判到我县后,个人提申请要求迁居转矫。
我们联系他们现居住地的矫正部门,有的不愿意接收。
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我们又不得不放他们到现居住地生活。
这样就给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我们接收到Xxx的社区矫正宣判文书后,立即展开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经调查发现,其家境特殊,从小就存在问题,无人看管,监狱里进进出出,已成习惯。
他家里父亲、哥哥也不本分,理直气壮不作为该对象的监护人,无母,远亲近邻都避之不及,包括村组干部都头痛,后来他舅答应作为监护人,但经调查,他舅也是惯犯,.......
如果在宣判之前调查、核实一下居住地的话,不会出现如此之类困扰。
所以,调查评估,核实现居住地对于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很有必要的任务。
2)、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有待健全,力度有待强化
社区矫正相关法律,一直要求各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我们也积极协调争取。
各相关部门也都称愿意积极配合,就是效果微乎其微。
(二)人才匮乏与经费短缺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工作者参与,但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十分匮乏,县局除领导外,只有两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中一位从其他科室抽调。
基层各司法所,都是兼多职,甚至有的司法所领导、兵马一个人。
工作人员数量严重短缺,何谈专职。
全县没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项编制。
这直接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
另外,矫正经费短缺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同传统的监禁模式相比,具有运行成本低、矫正效果好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不需要成本投入,尤其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初创时期,更需要充足的人、财、物投入作保障。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尚未落实。
工作所需经费主要靠我局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各司法所,资金没有、条件简陋、教育矫正设施缺乏等问题,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对于社区矫正创业基地,眼前更是纸上谈兵。
(三)社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推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影单调。
社区志愿服务者正在极力宣传、动员、组建。
社区矫正的实质,并不只是让犯罪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应是“由社区来矫正”,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社区的建设水平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程度。
虽然目前我国社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起步不久,社区发育尚不成熟,尤其是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公共意识亟待提高,这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
(四)矫正手段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虽然我县在矫正手段的探索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教育矫正形式不够丰富、矫正的个别化、科学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有的司法所偏重监管、控制,而对于矫正对象的行为矫正则无暇顾及;另有一些司法所则片面强调服务,疏于监督管理。
在全县,普遍存在心理矫正基础薄弱的问题。
另外,个案矫正在我县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较低。
个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一些矫正工作人员制定的矫正个案,内容简单空泛,针对性不强,致使个案矫正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发展的对策建言
(一)稳步、快速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继续稳步、快速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能够从法律程序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不好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调查评估主动权应该归行政司法机关还是法院比较合适?
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判到非居住地,转迁居住地不接受,怎么办?
强化各机关部门配合力度。
(二)健全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
首先,应健全、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机制。
虽然目前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没有真正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统一协调、彻底贯穿、完善健全的社区矫正组织与执行系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畅通开展。
其次,应完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但同时这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还须多家部门紧密配合。
虽然《陕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职责,并且各相关部门都声称愿意积极配合,但各部门还是有待提高认识,配合力度有待加强。
第三,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具体规章制度。
例如,“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收监执行制度”等。
应逐步实现全国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电脑联网,利用电脑网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此外,应建立社区矫正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堵塞工作漏洞,降低脱管率。
(三)、加紧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
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渐培养出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
由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其基层司法所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前沿,故首先要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基层司法所的队伍建设,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可挑选一批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社区矫正业务。
可以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进一步不断提高其知识素养与业务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与此同时,要加大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弥补现有力量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
此外,还应考虑在有关高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或相关课程,为社区矫正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
能够出现一些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编制,经费等方面具体如何操作运行的法律政策,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财、物正常到位。
(五)提高矫正手段的科学程度
一是矫正方式的个别化。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及改造需要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必须强调矫正工作的个别化原则。
当前我县社区矫正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有思想汇报、不定期的讨论交流、参加公益劳动等,不能满足矫正对象的个性需要。
应尝试建立社会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体系和个性化教育模式,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适用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正手段,以取得最好的矫正效果。
二是矫正工作的社会化。
要建立适合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社会化帮教体系。
例如,以政府出资购买矫正服务的形式,吸引民间组织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和某些效益和声誉都较好的企业合作,建立矫正劳动基地,介绍矫正对象到里面工作,学习专门技术,以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三是关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应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核、奖惩以及权利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监督约束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是关于质量评估的科学化。
通过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认证体系,不断促进矫正质量的提高。
需要指出,即使工作再到位、措施再得力,也不能完全杜绝社区矫正中出现失败个案。
对此,应有理性认识,不能因个案的失败而否定全部工作,应合理设定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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