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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
(一)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打破常规,或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作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列入专项用地指标,或享受产业集聚区用地优惠政策,或通过土地功能置换等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用地,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对规划批准设立的市场选址,国土部门要积极调整落实用地指标,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号)中“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的政策执行。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收益部分,应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事业,本身发挥着公益功能,具有公益性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39号)关于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的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自项目完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政府奖励形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
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
(五)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由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也可按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标准执行。
(六)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市场,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奖励外,县、区财政也要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七)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安全检测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转及管理由市场投资方负责,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2012年12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
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
尽快实现工商业电费同价。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三)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
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
(四)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
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
逐步取消西部地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五)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
尽快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
(七)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2013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
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
(九)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
为物流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 第八条“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
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
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
农批市场用水用电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第八条“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
2012年12月26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就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确定了十条政策措施,其中第一条“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
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
尽快实现工商业电费同价。
”
《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
综上所述农产品批发市场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第八条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4‟152号)第十一条商贸流通领域政策中的土地政策“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第二条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
等国家政策文件要求。
恳请港口区人民政府支持我公司享受该地块协议出让政策,并允许该地块是工业用地价格,商业性质。
周口市人民政府下文(周政办【2009】45号、周政办【2009】
54号、周政办【2009】63号)明确减免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运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下文(国发„2012‟39号、国办发„2013‟5号)明确减免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恳请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有关支持农产品政策免除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内租赁手续费。
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第一条“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政策文件要求。
恳请港口区人民政府支持我项目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抓紧落实现有的物流企业大宗商铺仓储设施用地税收减半政策。
积极争取将物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并研究降低公共性、公益性商贸物流用地的投资强度要求。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第一条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形成若干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统筹规划建设具备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加强与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
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
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
鼓励物流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银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结合区位特点和物流需求,发展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以及农产品、农资、钢铁、煤炭、汽车、医药、出版物、冷链、危险货物运输、快递等专业类物流园区,发挥物流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
《关于共同推进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建设的通知》在第二项重点支持方向中“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在全国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
重点加强标准化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交易专区、产地集配中心和信息中心等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755号)在第二项主要任务中“大力发展智慧物流。
鼓励商品市场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商贸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和配送中心,引进、培育一批服务优质、运作高效的物流企业,完善运输、装卸、加工等流通设施建设,加快流通设施标准化应用,提高物流科技水平。
”
《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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