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操作控制程序(3[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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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操作控制程序(3[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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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福州市商业银行
榕商银ISO[2008]193号
关于印发《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操作控制程序》
(3.1版)的通知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精神,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操作控制程序》(3.1版)印发给你们,本程序自发文之日开始正式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质量管理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控制程序通知
抄送:
行领导、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
信用审批部、会计结算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审计稽核部、存档(7)
打字:
姜玉红校对:
苏磊
福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印发
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操作控制程序(3.12版)
FZCCBFJHXB-2-GR03
1目的
为规范我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的管理与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此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办理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
3职责
3.1支行分(支)行:
负责办理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
3.2总行个人业务部:
负责对各支行分(支)行开展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工作,制定、调整有关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政策与管理规定。
3.3总行信用审批部:
负责受理各支行分(支)行超出授权的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申请,根据业务授权管理规定,审查或审批各支行分(支)行上报的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
3.4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定义
4.1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本人或其他自然人名下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个人有价单证质押,向我行申请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4.2个人有价单证包括:
我行对外签发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我行认可或代售的其他债券和个人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及与我行合作的金融机构签发的其他有价单证。
5管理规定
5.1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5.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1.2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1.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1.4具有我行认可的有价单证。
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有价单证不得作为质押物;
5.1.5在我行开立储蓄账户或榕城卡;
5.1.6若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5.1.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2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
5.2.1个人名下的有价单证可为借款人申请的助业贷款、房屋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各种合法用途的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5.2.2贷款方式可以选择单笔贷款或额度授信。
5.3贷款期限、利率和金额
5.3.1个人有价单证质押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我行开办的各项个人贷款业务规定的最长期限,额度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以非自动转存的定期储蓄存单以及国债、其他有价单证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有价单证的到期日。
5.3.2贷款利率:
在人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我行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浮动。
5.3.3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
5.4还款方式
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根据我行开办的各项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及贷款期限具体确定。
5.5质押比例
5.5.1以我行签发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美元定期储蓄存单、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或国债面额的95%;
5.5.2以我行签发的其他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质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
5.5.3以我行认可或代售的其他债券和基金、信托产品等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质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权利凭证面额或权利价值的90%。
5.6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以贷款发放日我行公布的外币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可贷款金额。
6操作流程
6.1借款人申请,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6.1.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6.1.2我行认可的有价单证原件、复印件。
6.1.3若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须提供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的证明。
其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包括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其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固定居所证明包括租赁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合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产权证明;职业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或收入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由本人申办并经年检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1.4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2如果是其他自然人提供有价单证质押的,出质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6.2.1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
6.2.2我行认可的有价单证原件。
6.3客户经理按《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调查、报批。
在支行分(支)行审批权限内的由支行分(支)行自批,超过支行分(支)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审查、审批。
6.4贷款经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出质人分别与我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
6.5办理质押验证(登记)手续。
6.5.1质押验证冻结
以我行签发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需经办客户经理陪同出质人凭有效身份件到定期储蓄存单签发行办理密码验证和质押冻结手续。
验证行确认无误后,应办理定期存单质押冻结手续,并在《存单验证书》上加盖业务公章。
6.5.2质押登记
以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我行认可或代售的其他债券和个人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及与我行合作的金融机构签发的其他有价单证质押的,根据我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签发金融机构或代售行进行查询验证。
经过确认后,签发或代售机构应在相关质押查询文件上加盖业务公章或向我行出具专门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6.6经办客户经理按规定办妥质押物入库保管手续后,按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指导书》相关规定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放贷通知书等材料通知会计部门发放贷款。
6.7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贷款未还清之前,非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6.8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归还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6.8.1以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向质押冻结行会计部门提交《存单解冻通知书》,通知解除质押冻结。
6.8.2以其他权利质押的,向质押登记部门发出解除质押登记通知,解除质押登记。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按《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质押物:
6.9.1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
6.9.2借款人违约,我行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以质押的定期储蓄存单项下的款项归还贷款时,经我行同意后,客户经理要先按定期储蓄存单支取规定办理支取手续,并将支取款项同时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处分质押物所得不足偿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应退还借款人或质押人。
7附则
本程序中对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等未做明细规定的,按《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指导书》及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相关文件
8.1《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指导书》(FZCCBFJHXB-3-GR02)
9表单
9.1存单验证书(FZCCBFJHXB-4-GR93)
9.2存单解冻通知书(FZCCBFJHXB-4-GR94)
FZCCBFJHXB-4-GR93
存单验证书
(分)支验证银行营业部:
兹有借款人持贵行下列未到期储蓄存单到我行申请质押贷款,请贵行(部)你部按规定予以验证,并在验证之日起予以冻结,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我行解冻通知书给予解冻。
验证存单见下表
存款人
存款种类
存单账号
存款金额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公章:
经办人:
福州市商业银行
年月日
营业部验证银行意见:
上述存单真实有效。
我部行自验证之日予以冻结,至收到贵部行解冻通知书之日予以解冻。
验证单位(业务公章):
经办人:
复核人:
注:
1、客户随带身份证到银行验证;
2、本验证书一式二份,验证行营业部储蓄所和本部行各留一份。
FZCCBFJHXB-4-GR94
存单解冻通知书
(分)支行营业部验证银行:
年月日我行委托你部贵行(部)验证的下列存单(共计____张),现予以解冻,特此通知。
存款人
存款种类
存单账号
存款金额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公章:
经办客户经理:
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部负责人:
(分)支行有权审批人: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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