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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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托收承付
业务说明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业务操作流程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一式五联邮划(或电划)托收承付凭证后,应审核如下内容: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如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是否有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情况,如有,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
是否有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情况,如有,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路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④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⑤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⑥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⑦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⑧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⑨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⑩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
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核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6.托收承付凭证是否记载下列事项:
①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④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⑤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⑥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⑦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⑧合同名称、号码;
⑨委托日期;
⑩收款人签章。
7.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8.托收凭证与所附单据的张数是否相符。
9.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
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必要时,还应审查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审核无误后,经办员登记“发出托收登记簿”,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给收款人。
对收款人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后需要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交给收款人。
第二联托收凭证注明托收序号后专夹保管。
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所附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同时在收款人账户上扣收手续费和邮电费。
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核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所附单证张数与凭证记载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上的各联加盖“定期代收专用章”,并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到期日,及时通知付款人。
通知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
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经办员逐笔登记“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1.全额付款的处理
①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经办员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三、四联托收凭证,审核凭证(承付是否已到期,客户是否提出拒付等)。
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
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②转账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进行销记表外账处理。
2.提前承付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处理手续同上述全额付款的手续,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3.多承付的处理
①付款人要求多承付托收款项时,应填制一式四联“多承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
开户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②转账后,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按收到托收结算凭证金额销记表外科目。
4.逾期付款的处理
①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
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通知书留存。
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等到付款人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比照部分付款的有关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逾期付款天数,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计算;
②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
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③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
如付款人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赔偿金时,应排列在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
待付款人账户能足额支付该月赔偿金时,应及时办理扣付。
扣付时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④逾期付款期满,付款人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一式四联,以异地结算通知书改用,一联给付款人),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日的次日起两日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的除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开户行。
经银行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的除外)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⑤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如付款人账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的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待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⑥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日的第三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⑦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一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部分付款的处理
①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
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②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
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
按照已承付金额销记表外科目;
③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地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
待最后清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6.全部拒绝付款
①经办员受理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制一式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
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供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②拒付审核由会计部门负责,先由经办员审核,然后交由会计主管人员复审。
对拒绝付款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中七种可以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或将部分拒付却提出为全部拒付的,均不得受理拒付。
对于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银行对不同意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
对无理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核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③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
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经行长审批的,应由其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
销记登记簿,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经办员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专用章,作为回单交付款人,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7.部分拒绝付款
①经办员受理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对付款人填制的一式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按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核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拒付。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核手续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
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②转账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为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销记登记簿,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8.其它需明确的事项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
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
③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以引起重视。
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划回的处理
1.全额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划回的资金时,应与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托收划回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同时销记“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2.多承付款划回的处理
①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划回的资金时,比照全额付款划回的有关规程处理。
在贷方记账凭证上注明多承付金额,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
待接到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交给收款人;
②按原托收金额销“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3.逾期划回、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通知书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
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
逾期划回及单独划回赔偿金的账务处理,与全额划回相同。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二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销记登记簿。
同时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
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4.部分划回
收款人开户行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
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按划回金额销记“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待最后清偿完毕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此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5.全部拒绝付款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日期,销记“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进行销表外账务处理。
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有关单证、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
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6.部分拒绝付款
收款人开户行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
待接到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同时按划回金额销记表外科目。
重办托收的处理
1.收款人对付款人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一式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格式由各行制定),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
经审查同意,发出托收登记,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四、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四、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后,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处理。
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规程处理。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
1.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信息,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
查询时填制一式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审核后,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一联留存。
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并加填一联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行。
2.付款人开户行的经办员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
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审核后加盖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待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
3.收款人开户行的经办员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
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待款项划回时作凭证附件。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托收承付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托收承付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建立托收承付业务检查制度;
③未建立托收承付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④未建立托收承付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⑤未建立健全的托收承付岗位责任制;
⑥岗位分工不合理。
合规性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查看托收承付档案和相关传票。
2.风险提示:
未坚持业务操作与审批相分离制度。
对收款人资格的审查
1.检查方法:
调阅开户档案,审查收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2.风险提示: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1.检查方法:
审查贸易合同和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及附件。
2.风险提示:
①收付双方未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或未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②依据经过涂改、变造的虚假合同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③依据过期的合同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④依据无具体数量、金额的框架性购销合同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⑤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不是商品交易,不是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并为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⑥收款人办理托收没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托收承付业务的总账、分户账和相关会计凭证;
②查阅发出托收承付登记簿;
③查阅查询查复书;
④核对托收承付凭证底卡。
2.风险提示:
①拒付理由不合理;
②分户账、底卡与登记簿没有定期核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③对托收承付手续费的收取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正确;
④查询查复处理不及时,未定期装订。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主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内部审计和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④对审计、检查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票据法》
2.《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3.《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
业务操作流程图
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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