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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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
ICS43.020
T09
备案号:
****-****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383-2008
在用货车、挂车及专业作业车安全防护
装置技术条件
In-usetrucksandtrailersandspecialgoodsvehicle—specifications forprotectivedevices
(报批稿)
2008-06-25发布2008-10-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2/383-2008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的内容和要求,对在用货车、挂车及部分专用作业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制定的天津市地方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宝兰、黄全有、李健、谢刚、秦敬哲、马韧、单宝龙、范权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DB12/383-2008
在用货车、挂车及专用作业车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货车、挂车及专用作业车安全防护装置的术语及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2.7、12.12、12.19和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3.4.2规定的、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货车、挂车及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在用专用作业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用货车in-usetrucks
已经在我市注册登记、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
3.2
在用挂车in-usetrailers
已经在我市注册登记、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无动力的用于载运货物的道路车辆。
3.3
在用专用作业车in-usespecialgoodsvehicle
已经在我市注册登记、在道路上行驶的以二类底盘改装的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4
无防御行人unprotectedpedestrian
可能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行人、脚踏及电动自行车和两轮摩托车骑行人。
DB12/383-2008
3.5
侧面防护装置lateralprotectivedevices
位于车辆侧面,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3.6
后下部防护装置rearunderrunprotectivedevices
通常是由横梁组成、位于车辆后下部,安装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防止钻入碰撞,降低
车辆追尾事故损失的装置。
3.7
车身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markings
为增强车辆目标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标识材料的组合。
3.8
三角警告牌advancedwarningtriangles
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
4要求
4.1侧面防护装置
4.1.1GB7258-2004中12.19.1、12.19.2规定的车辆(即N2、N3、O3、O4类车辆)及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专用作业车,必须按照GB11567.1-2001的要求安装侧面防护装置,该装置的外表面应为红、白相间的醒目的条形油漆涂复层。
参见附录A。
4.1.2侧面防护装置应固定牢固、可靠,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
焊接件的焊缝应保持焊接牢固,不得有开焊现象。
螺纹连接件应扭紧牢固可靠,不得松动和缺失,螺栓的端部不得超出该装置外表面10mm。
装置外表面应光滑,无凸出尖锐部。
其整体应具备有效的侧面防护功能。
4.1.3侧面防护装置不得破损不全和严重变形。
如果发生轻微或局部变形,变形缺陷不得超过三处;其变形量在侧面防护装置的最后250mm段内不得超过30mm,其余部分不得超过150mm。
其主要结构参数、位置参数不应超过GB11567.1-2001中“4”所规定的极限值,即:
变形部分的外表面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以内应不大于120mm;装置的前缘和后缘距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不得大于300mm(对于全挂车其防护装置的前缘可不大于500mm;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mm,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00mm);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其前缘应保持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该垂直构件的形状与结构应符合GB11567.1-2001中“4.4.2、4.4.3、4.4.4”的要求;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50mm;上缘与其上部车辆构件相距不大于350mm或与货台平面持平,或距地面高不小于950mm。
其整体不得影响规定的防护范围。
4.1.4接受定期检验的在用车辆,其侧面防护装置装置应符合GB11567.1-2001中“4”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4.1.5检验条件
a)车辆停放在平坦的路面,基本处于水平状态;
b)转向轮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c)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d)用轮胎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应处于规定气压下。
4.1.6检验方法
DB12/383-2008
目测,触感,量具测量,量具精度符合出厂精度要求。
4.1.7判定原则
侧面防护装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
4.2后下部防护装置
4.2.1GB7258-2004中12.19.3规定的车辆(即N2、N3、O3、O4类车辆)及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专用作业车必须按照GB11567.2-2001的要求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
装置的最后端与车辆最后端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大于400mm。
该装置的外表面应为红、白相间的醒目的条形油漆涂复层。
参见附录B。
4.2.2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安装和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具有足
够的强度和刚度,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
焊接件焊缝应保持焊接牢固,不得有开焊现象。
螺纹连
接件应扭紧牢固可靠,不得松动和缺失。
其整体应具备有效的后下部防护功能。
4.2.3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端部应导钝或加装橡塑类材料防护件;其后外表面与车架纵梁对应部位应加装橡塑类材料防护件。
4.2.4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得严重变形。
如发生轻微和局部变形,变形后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向后;同时,在空载下,其防护装置的位置参数不得超过GB11567.2-2001中4、5所规定的极限值,即:
防护装置的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若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长的后轴计)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得大于100mm。
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
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50mm;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
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450mm。
其整体不得影响规定的防护范围。
4.2.5不得任意改变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其截面高度不得小于100mm。
4.2.6接受定期检验的在用车辆,其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2-2001中3、4、5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4.2.7检验条件
a)车辆停放在平坦的路面,基本处于水平状态;
b)转向轮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c)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d)用轮胎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应处于规定气压下。
4.2.8检验方法
目测,触感,量具测量,量具精度符合出厂精度要求。
4.2.9判定原则
后下部防护装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
4.3车身反光标识
4.3.1GB7258-2004中8.2.7规定的车辆(即N2、N3、O3、O4类车辆在车辆后部;车长不小于10m的N类车辆及O3、O4类车辆在车辆侧面)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含专用作业车)。
但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装了符合GB13392-2005要求的橙色反光带时,可不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的白色单元表面应加施清晰持久的标识,标识应包括制造商标识或商标、认证标志、产品登记等内容。
参见附录C。
4.3.2车身反光标识应按GA406-2002中5的规定粘贴,应能保证车辆整体的可识别性。
4.3.3同一辆车后部不应同时粘贴反光膜材料和反射器材料。
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能替代GB4785要求安装的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4.3.4车辆安装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得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4.3.5车身反光标识应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形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DB12/383-2008
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单元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宽度应为50mm、75mm或100mm,但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4.3.6后部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高度不小于380mm;侧面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应均匀分布,同时能够体现货箱或货台的外廓长度,反光标识每一连续长度应不小于300mm,且包含红、白车身反光材料至少各一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4.3.7车身反光标识不得缺失,外观不允许存在裂纹、明显的划痕、污损和颜色不均匀或明显褪变等缺陷,不得影响车辆整体的可识别性。
4.3.8接受定期检验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A406-2002中“5”的技术规范要求。
4.3.9检验条件
目测车身反光标识性能状态时,可在室外距离受检表面0.5m处。
4.3.10检验方法
目测,量具测量,量具精度符合出厂精度要求。
4.3.11判定原则
车身反光标识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
4.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4.4.1GB7258-2004中12.12规定的车辆(三轮汽车除外)必须装备符合GB19151-2003规定的三角警告牌。
参见附录D。
4.4.2在用货车应随车携带三角警告牌,车用三角警告牌必须是经过国家产品认证的合格产品。
4.4.3三角警告牌的外侧回复红色反射区和内侧邻接的红色荧光区应保持良好的性能,无失效和污损现象,具有清晰的可视辨性,能够有效显示机动车停驶位置。
4.4.4三角警告牌放置在道路上,各部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其正面应垂直于地面。
4.4.5检验条件
随车配备的三角警告牌设置于室外平坦地面上。
4.4.6检验方法
目视,量具测量,量具精度符合出厂精度要求。
4.4.7判定原则
所用三角警告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
DB12/383-200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侧面防护装置示例
侧面后部
图A1侧面防护装置示例一
侧面后部
图A2侧面防护装置示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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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侧面防护装置示例
侧面后部
图B1后下部防护装置示例
DB12/383-200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
侧面后部
图C1栏板式货车
侧面后部
图C2栏板式挂车、半挂车
侧面后部
图C3厢式货车
DB12/383-2008
侧面后部
图C4厢式挂车、半挂车
侧面后部
图C5仓栅式货车、挂车、半挂车
侧面后部
图C6自卸货车、半挂车
DB12/383-2008
侧面后部
图C7罐式货车、挂车、半挂车
侧面后部
图C8骨架式集装箱运输车
侧面后部
图C9低平板运输车
侧面后部
图C10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DB12/383-2008
侧面后部
图C11汽车起重机运输车
侧面后部
图C12危险品罐式运输车
DB12/383-200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警告牌的形状和尺寸
图D1警告牌的形状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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