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
- 文档编号:2116338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8KB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政策文件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第7条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不受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3.执法部和司法部门不能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拒绝加以依法保护;
4.考虑企业和劳动者数量过大,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工备案制度,但规定企业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随时检查。
二.第10条
1.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即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第12条: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第14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主要针对已施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39、40条(1、2)的情况(结合第97条的规定);
(3)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不论劳动者之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规定--------------------
五.第19条
1.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期限为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即:
只有约定了合同期限,才可以将合同期限的前一段约定为试用期,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4.试岗、适应期、实习期等等,应明确这些情形按试用期对待;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也可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见后);
六.第20条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即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还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济南五区范围内为76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620元)
2.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五险);
-------------------合同解除规定-------------------
七.第36条
1.合同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只要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可以不受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3.如果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第37条
1.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但需预先告知;
2.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即通知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3.非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具备特别解除权,见第38条),如果劳动者不提前通知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九.第38条
1.单位有过错行为,劳动者可行使特别解除权,即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告知单位解除合同;
2.劳动者可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情况包括:
(1)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条件且得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5)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劳动;
(6)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三个法定程序):
a.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b.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工程中,单位应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c.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单位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另规章制度不得违法;在劳动条件、报酬等方面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如果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但未经过三个法定程序作出,也是违法。
对于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若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不必按照三个法定程序)
4.以上情况下,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第40条
1.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属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依法计算的)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调岗后仍不能从事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被兼并、迁移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2.以上情况下,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观察期间;
2.患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3.在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确诊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评残标准为10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产期一般为90天;哺乳期一般为婴儿出生至一周岁之间)
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注:
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如果符合第39条的规定,单位仍可解除合同;
以上情形仅禁止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合同,若劳动者要求仍可解除;
十一.第39条
1.劳动者有过错行为,单位可行使特别解除权,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单位可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情况包括:
.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单位对岗位的的职能及要求是否作出描述,尤其为招聘时的“合法”要求,二是试用期的表现是否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注意为“严重”违反;另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不得违法;在劳动条件、报酬等方面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如大会通过等);必须公示”等要求);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无效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以上情况,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第43条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合同终止规定-------------------
十三.第44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除国家另有规定,合同不终止;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大致分两类:
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为死亡);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合同期满后相关问题的规定:
(1)若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一个新的合同的开始,需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单位承担第82条责任,默认状态下,后一合同除期限外,与原合同一致;
(2)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否则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若存在第42条规定的第1、2、4条的情形,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存在第3条的情形,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1-6级伤残不得终止合同,直到退休享受养老保险;7-10级伤残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存在第5条的情形,合同不能终止,除非劳动者发生第39条的情况;
3.合同终止,只是双方不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存在单位拖欠工资,合同终止后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经济补偿规定-------------------
十四.第46条
1.汇总上述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第36条:
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且劳动者同意;
(2)第38条:
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3)第40条:
劳动者无过失性的辞退;
(4)第44条:
合同期满,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合同终止;
(5)第44条:
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6)第41条:
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待补);
2.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十五.第47条
1.经济补偿的标准和额度: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济南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98元,三倍5694元);
(3)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
2.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相关说明: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使未签订合同也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2)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合资、改变性质、法人改变等,其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3)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之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执行有关规定,详见后)。
(4)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十六.第48条
1.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如继续履行了就不再支付赔偿金)。
若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或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按经济补偿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如何理解?
)
3.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况属于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
(1)单位违反第4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即法律规定不能解除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
(2)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第40条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而单位未按此程序。
十七.第50条
1.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主要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按第84条规定: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及其它证件、物品,否则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2000元进行处罚);
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4.对解除或终止的合同,单位至少保存2年备查。
-------------------法律责任规定-------------------
十八.第82条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十九.第83条
1.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单位不得因调岗等原因重新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违法(如超期或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了的情况),劳动者已经履行了,则单位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同时单位还应支付月工资(相当于支付了双倍工资);如:
试用期按规定应1个月,而合同规定了2个月且劳动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1500元,则违法多出的1个月单位应支付的费用为:
1500+1500=3000;
3.试用期违法但劳动者未履行,则单位应改正但不需支付赔偿金等。
二十.第84条
1.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单位应将扣押的档案或其它物品归还劳动者(见前第50条);
2.单位不得扣押身份证(按2003年6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
3.单位也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行政部门除责令将财物退还本人外,还按每人500-2000元对单位进行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予以承担;
二十一.第85条
1.单位有下列情况的,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若在限期内支付,则不须加付赔偿金):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
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特点: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尽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3.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二十二.第87条
1.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包括违反第40条的规定和第42条的规定;
3.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单位同意,则单位可以不予支付赔偿金。
二十三.第91条
1.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考虑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这种行为对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3.现实中如何避免劳动者隐瞒行为造成的被动?
二十四.第94条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2.被处理单位或其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十五.第95条
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诉讼中,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附则-----------------------
二十六.第97条
1.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签订且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第14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第39、第40条(1、2)的情况,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连续二次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起(即施行前已签订、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施行后一个月内签订;
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签订、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按照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但这之前按当时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规定执行;(①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是指之前的劳动法规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情形。
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劳动法规对此种情形没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形有经济补偿,此种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②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a.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满1年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满1年发1个月,同时发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重症绝症增加;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满1年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满1年发1个月;e.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满1年发1个月。
)
二十七.第98条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劳务派遣---------------------
二十八.第57条: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十九.第58条:
(1)劳动派遣单位即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被派遣劳动者暂无工作,按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三十.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第40条(1、2)的情况,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十一.第67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三十二.其它补充内容
1.《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月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劳动合同经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4.作为劳动者一方,根据《劳动法》要求,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5.《劳动法》第38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6.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国家强制实施。
1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劳动 合同法 实用 学习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