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商民主理论阐释与路径选择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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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民主理论阐释与路径选择概要
2011年第2期社会主义研究
No.2,2011
(总第196期)SOCIALISM STUDIES Serial
No.196社区协商民主:
理论阐释与路径选择
吴 猛
【摘要】 社区协商民主是社区利益主体基于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民主形式。
社区协商民主具有强化社区监督、提升决策质量、培养公民意识、解决社区矛盾等作用。
但实践中,社区协商民主在协商主体、协商过程、协商范围、协商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
这就需要通过搭建和完善协商平台、推动社区“去行政化”、发育社区自组织等途径使社区协商民主应有的价值得以实现。
【关键词】 社区;协商民主;价值;路径【中图分类号】 C
91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527(2011)02-0099-
03【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10001);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9SK039);安徽省优秀青年基金重点项目(2010sq
rw011zd),并受安徽大学“211”青年科学基金和创新团队资助。
【作者简介】 吴猛(1978-),男,安徽太和人,安徽大学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心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社区民主问题研究。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
在社区共同体内推动直接民主,由公民直接而非委托代表参与决策的可能性远大于国家直接民主。
如同达尔所言:
“民主的单位越小,公民参与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公民把政府决策权力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小;
而单位越大,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就越强,公民把决策权力交给
代表的必要性也就越大。
”①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20
世纪末期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对于推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尤其城乡社区建设无疑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社区协商民主的概念与要素
协商民主通常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一是组织形式上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团体
“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
②
。
二是决策形式上的协商民主,
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
三是治理形式上的协商民主,瓦拉斯认为:
“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
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
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③
综上来看,社区
协商民主是社区利益主体基于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
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的权益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的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社区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强调基于理性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地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取得共识;其本质就是要充分体现并维护利益主体的诉求和权益。
其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商主体的平等性。
参与者是协商过程的主体要素,协商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共同体主体参与公共立法决策的过程。
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而只根据协商的前提和结果行动,提出建议,或者批评、辩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协商不接受强力。
2.
协商动机的公共性。
在协商过程当中,协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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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个人偏好,每个行为者都有自己的利益。
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单纯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在集体理性指导下满足所有公民的愿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3.
协商机制的开放性。
公共协商是社区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形成政策的协商过程不仅建立在政治谈判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基础之上,而且还是开放性的,政府、公民个体、不同民族、社会团体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可以参与协商过程,不能被排斥在协商机制之外。
4.
协商过程的充分理性。
理性对协商过程的作用,重要的在于理性的运用,即“公开利用理性”。
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公众理性,在理性上达成共识,寻求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
5.
以追求共识为协商目标。
协商共识产生于充分协商论辩的基础上的协商参与者利用公共理性对所讨论问题所做出的一致性判断。
协商共识是合法决策的基础,
是促进公共政策有效实施、参与者持续性共同行动的共同基础。
6.
参与者的协商责任。
协商过程的在协商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了解他人的观点,推动协商共识,并在协商过程中承担着一系列特定责任:
提供理由说服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对其他参与者的理由和观点摆出论据进行论证的责任;根据其他参与者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自身偏好以接受共识的责任;
遵守达成的有约束力的公共决策的责任等。
二、社区协商民主的价值
1.
弥补社区选举民主的不足,强化对决策者与管理者的约束。
如果将民主视为一个系统和过程,那么可将其分为选举、决策、监督三个环节,选举民主为选民提供了从社区精英人物中进行选择决策者与管理者的权力,但在决策与评价环节中却无能为力的。
协商民主能够弥补这一空缺,让选民在决策与管理过程中以及评价决策与管理效果时也同样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区民主体系。
协商民主强调的是成员通过公开的对话和讨论,理性的参与到决策与管理过程和对效果的评价当中来。
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从而打破了精英决策的封闭状态,削弱了决策者与管理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
强化了对政治决策的民主监督。
此外,协商民主还可以适度遏止社区选举中投票行为成为消费行为的政治商品化趋势,即使候选人可以通过私下运作、利诱选民,公开的协商机制要求他们必须在公开场所面对议题表示自己的看法,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私下交易行为,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2.
提高社区公共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
公共协商就是交换理性的对话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
社区协商民主更强调的是理性的诉求而非情绪化的表达。
公共协商更有可能在取得一致认识基础上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
科恩认为,“当且仅当它们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
理性一致的结果时,这些结果才是民主合法的。
”④
协商民主通过相关主体的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实现集思广益,消除社区公共决策系统的封闭性、独断性,为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输入制度渠道,能够提升社区公共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3.
有利于培育社区参与意识,促进社区共同体的形成。
社区协商民主强调不论是社区精英还是平民百姓,都有权依照制度参与公开讨论,就各方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民主协商,
可以提升政治参与的能力,培养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化解成员对公共参与的普遍冷漠,从而使社区成员逐渐由过去的“居民”,成长为具有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
。
各主体参与对话的行为本身就表达了合作的意愿,而他们平等地位则非常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
融合。
⑤社区协商民主能够促进持不同观点参与者
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学会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
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加深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存在差异的意见和诉求,平等、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异质性,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奠定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可以使松散的公众转化成一种公共力量,形成集体意志,对不负责责任的行为产生压力,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促进社区共同体的形成。
4.
有利于解决社区矛盾和冲突,推动社区和谐。
社区居民的需求在既定的政治框架下,不仅难以满足,
而且无法行之有效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治理的真空也就随之出现,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显然,解决这种问题,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沿用增强政府控制能力,实行直接管理的传统方法,是难以奏效的。
在社区内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聚集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由于利益、资源和区位等方面的原因,
社区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影响了社区的安定与和谐。
而社区协商民主则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有效途径,通过协商民主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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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可以充分调动社区的各类行为主体,以对话与协商为平台,
理性交流和沟通,以求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三、推动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现实路径在当前的社区建设过程中推动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发展社区公共领域,搭建和完善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平台。
蓬勃发展的公共领域是民主的基本条件。
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
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
公共领域是透过非直接隶属于政治系统的媒体,
或政治立场中立的媒体,进行分散讨论的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
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
⑥社区协商民主的
实践形式同样也是社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其运作机制,为社区主体就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协商讨论的民主平台。
社区协商民主的要素之一就是协商过程的开放性,政府、社会团体机构、公民个体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可以参与协商过程,
不能被排斥在协商机制之外。
而在实践中由于制度设置的原因,
致使一部分利益相关者无法参与协商,影响了参与者的广泛性,使其民主程度大打折扣。
这就需要在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扩大参与的范围,规范协商的程序,运用规范、恰当、灵活的方式,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参与者的权利,尊重每位参与者的意见,使协商过程充分、真实、民主。
2.
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推动社区组织“去行政化”
。
社区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
但这一点在实践中恐怕还并没有真正成为现实,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受制于其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限制,权威对协商的影响还依然存在,甚至是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但在实践中,由于居委会的“半官方”性质,使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并没有体现出来,而信息传递职能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可见,
社区协商业已出现,但过程还未达到民主。
因此要想让协商的参与者成为平等的协商主体,就必须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推动社区组织“去行政化”。
政府只可通过政策导向、规范程序及过程监督等形式保证社区决策的方向性与合法性,防止社区组织自治功能异化。
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每个社区组织的功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平行组织网络,避免社区组织呈现出行政科层化的结构。
只有如此,社区协商民主过程
中的协商主体才能基于平等的地位进行沟通与交流,提高协商民主的真实性与结果的合法性。
3.
发育社区自组织,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
民主制度如同一部机器一样,无论其设计的多么精巧,终究是要靠人来操作,否则民主制度只能生存在制度条文里。
民主制度最为合格的操作者就是具有
公共精神的现代公民。
⑦当前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最大的原因就是社区公共精神的缺失,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成为推动社区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
发育社区自组织是培养社区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社区自组织的结构基础是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社区内的社群组织和居民小社团,社群组织是一群地位和权利平等的居民以个体身份自发组织的团体,其成员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这种地位和权利的平等性为社区协商民主中面对面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同时,社区自组织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提供合法的可控渠道,通过成员之间不断的交流形成了合作的意识和结社的习惯。
通过无数次的合作,
他们习惯于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来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
这样以来,公共精神就会自然而然的在他们身上产生,居民就转化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
当面对公共事务时,他们都具有积极参与的欲望和动机,而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也不再仅仅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得与失,更习惯于站在一个更高的立场上,通过面对面的协商与谈判达成共识和认同,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
发育社区自组织能够为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注 释
①[
美]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1页。
②[
美]乔舒亚·科恩:
《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③陈家刚:
《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页。
④陈家刚:
《协商民主的价值、挑战与前景》,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⑤陈刚、
王立京:
《试论协商民主的正向功能及其实践困境》,载于《江汉论坛》2010年第8期。
⑥吴光芸:
《社会资本与协商民主:
渊源、互动与发展》,载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9期。
⑦陈伟东,
吴猛:
《社区自组织与直选成本》,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2期。
[责任编辑 袁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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