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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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学院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学校的领导,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院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全面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事业建设者和接棒人。
第二条统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坚持管干部。
按照《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有关程序校级领干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政策。
第四条坚持管人才。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加强思想文化建设。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立德树人,用特色理论体系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和文化校园建设。
第六条按照要管、从严治方针,加强学校委自身建设;抓好学校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分院(部、处)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工作,落实风廉建的委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体系建设。
第八条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协调这些组织与学校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第九条做好统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派基层组织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加强同各民主派和无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讨论决定学校改、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委书记主持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委重要活动,协调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院长的职权
第十三条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委的领导下,贯彻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委有关决议。
向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第十四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生和行政等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人才发展规划和重要人才政策;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副院长人选及有关干部人选;根据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四有”、“三者”要求,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抓好“大师”、“名师”的培育。
支持学校各级组织、民主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就业、学籍管理。
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和地方经济建设。
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按期召开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
委员会对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学校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领干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
第十六条学校委员会在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委会议由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委书记确定。
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委书记确定。
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
讨论决定事项时,委书记要遵循末位表态发言制,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
讨论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统口径。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和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委决定的有关措施。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院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十九条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形式。
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委书记、院长、分工组织工作的副书记、X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应提交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重新议定。
第四章工作原则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委统领导、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委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分管X委、监察、审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兼管财务、资产、基建和人事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委书记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坚持领干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四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实行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领导班子成员要努力成为的政治家和教育家。
坚持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发展。
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委集体领导和院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委书记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正确的人才观,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护教师和学生。
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荣辱观,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领干形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分院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完善教职工支部和学生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支部活动方式。
提高发展员质量,加强员教育管理。
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组织,不断提高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特色和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特色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深入开展坚持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委书记和院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校委应加强对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每年需自查一次,自查情况形成报告,经委会审议后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内监督作用。
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采用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X委每年要向委会报告学校风廉建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X委、监察室开展纪监工作,X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风廉政调查(检查)和执纪监察,并向委和上级X委报告检查结果。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切实做好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委书记和院长每年召开1?
2次民主派、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民主派、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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