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法网阮齐林刑法基础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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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法网阮齐林刑法基础班讲义
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
(刑法主讲:
阮齐林老师)
精要66点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
1.内容:
依“法”定罪判刑:
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2010年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下列匹配的?
答案: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刑罚法规的适当”①明确;②适正:
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2.价值基础:
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
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单选)
A.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罪刑法定同样以人民民主为思想基础D.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价值基础,民主、自由。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1.概念、分类
(1)解释“理由”分类: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
①文理解释:
根据法条的字词、语法、符号解释(法律含义)。
例: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文理解释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的体系、历史、目的、比较等解释(法律含义)。
(2)解释技巧(倾向)分类:
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比附)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宣言解释。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惯常(平白)用法解释。
相对于“平义”,解释有所扩张或缩小的,是扩张解释、缩小解释。
扩张解释:
仍在字面范围、可预测。
§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
*缩小解释:
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价值取向:
保护个人权利。
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创制罪与罚,但对法律不能作类推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
①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②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明显缺乏惩罚的必要性。
例:
类推解释:
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
C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
*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
是否拐卖儿童?
不是。
*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
是。
3.可以根据多种“理由”作一种含义解释,但不可以采取多种技巧解释。
③类推比附技巧不理被告的,禁止。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多选)
A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B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C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D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答案【ABCD】
三、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
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
①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
②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
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
2.不能犯:
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
美国百万钞票购物。
①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②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③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
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
(1)未遂罪,
(2)狭义:
不能犯未遂。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
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
例: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四、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德国刑法典第13条(不作为犯罪):
“依法有义务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防止其发生,且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法处罚。
”
【例】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他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
不作为特征:
不履行义务、消极身体态势、违反命令(当为)规范。
1.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
(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
(2)职务上、业务,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矿山负责人管理矿山安全义务;(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带儿童探险、游泳时。
(5)对危险物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宠物主对饲养的猛兽,车主有阻止无驾照者或醉酒者驾驶其车的义务,父母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危害行为的义务(注意:
成年亲属间没有这样监督义务)。
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场所的管理者有制止他人利用该场所从事犯罪活动的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
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
“保证人”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
藏獒咬人主人有阻止义务,但恋人提出分手“导致”自杀没有制止义务。
恋爱·分手都不是足以致命的行为。
妓女A应召到B家,B发心脏病A不救,无义务;A招B到自家,则有义务。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多选)
A.宠物主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3.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
例,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
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
(2010多选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错。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4、不作为(实现构成要件)与作为“相当”,简称“相当性”或“等价性”。
(08缓考多选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杀人还是遗弃?
与杀人不相当,成立遗弃。
*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
见死不救·见火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
·保障人权需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人人忙于主动救助法益,会使生活陷入困境。
(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
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
*“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
*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
六、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一案件存在“行为~结果”
1.条件说与“心脏病事件”·“救护车事件”
(1)“条件”说与“拳击心脏病人死亡”,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06题)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有因果关系。
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有无过失而定。
(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
试题: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
A刺杀B,B受伤。
救护车载B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B死亡。
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
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阻断C与A因果关系。
或者B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06题)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中断)
07题:
A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重大失误”中断乙之因果关系。
07题: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车祸中断丁的因果关系。
2010题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答案:
甲无丙有因果关系。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
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
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
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不能增加救护车车祸(近因)的风险。
如果远因造成了近因进而发生结果,则近因不中断远因的因果关系。
常见如介入被害人行为
【例】甲对乙家放火,乙为了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甲有因果关系。
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
甲数人追杀乙,乙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逃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
甲瞄准乙的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而落入水中溺死。
有因果。
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
不阻断因果,甲有丙无。
(06题)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中断)
下列哪项没有因果关系?
(2011多选)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放火与被害人死亡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答案【D】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
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
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
答案【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七、犯罪故意和(被告人)认识错误
(一)德国刑法典故意犯罪规定
第15条:
本法只处罚故意行为,但明文规定处罚过失行为的不在此限”。
故意犯罪:
行为人A客观实现法定构成要件事实,B同时主观对法定构成要件有认识(明知),主客观一致。
第16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不认为是故意犯罪,对其过失犯罪要处罚。
(2)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具有较轻法定构成要件的,对其故意犯罪只能依较轻法规处罚。
”
第17条(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对其行为依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减轻其刑罚。
【例】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单选)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1、认定构成要件故意的学说:
被告人客观上实现了“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观上对自己实现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有没有“明知”?
“明知”到何种程度?
法定符合说,对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在“法定”范围内一致有认知(明知),即可。
不必具体一致。
具体符合说,对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必须具体一致,才对该事实成立故意。
例: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该“杀人故意”?
明知是“人”而杀之即可,不必实际认知到“A人”还是“B人”,“男人”还是“女人”……。
例:
盗窃(财物)故意?
知道是财物即可,不必具体精确到手表、项链、现金、古董。
盗窃(枪支)故意?
知道是枪支即可,不必精确到手枪、机枪、冲锋枪,进口货、国货?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
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题多选)
A.丁某盗窃罪B丁某盗窃枪支罪C崔某窝藏罪D崔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1)丁客观实现了“盗抢”构成要件,但缺乏明知。
(2)具有轻罪“盗窃财物”明知,成立较轻故意罪盗窃。
2.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客观危害事实,主观面有无对应故意。
分类:
(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具体事实错误),简称“同质错误”,虽然事实认识具体不一致,但仍然没有超出同一法定构成要件。
⑴对象错误(对象不一致但未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⑵打击错误(方法错误);⑶工具错误;⑷因果关系错误;
例:
下列案件的被告人,谁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
A甲意图谋杀张三,开枪击毙了张三。
B乙意图谋杀张三,因为认错人,把李四当作张三开枪击毙了李四。
C丙举刀砍张三为中,却砍到拉架的李四头上,致李四死亡
D丁欲杀张三,将其丢入水井中。
该井是口枯井,张三摔死,丁以为溺死。
E戊本欲杀张三(人)却打死了张三的宠物。
F乙原本想用农药杀害张三,买来农药后给张三下毒,张三喝后安然无恙,事后查明该“农药”是假的,没有毒性。
G.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答案【BCDEFG】
(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事实错误·客体错误·不一致性超出法条),“非同质错误”。
分属于不同(法条)构成要件。
例:
甲将“枪支”(第127条对象)误以为是“财物”(第264条对象)而窃取夺取。
将军人妻子(259条对象)误认为是普通人的(258条对象)。
乙将X占有的财物(264条对象)误以为是Y的遗忘物而非法占有(270条对象)。
甲射杀乙人(第232条对象)未中,击毁一珍贵文物。
3.法定符合说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但其不一致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称具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称抽象错误,阻却“超出部分”的故意罪责。
试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6多选)?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按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D.按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D】打击错误。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多选)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事实错误分类。
A因果错误,B构成要件事实(杀人)提前实现,且对此明知,具备杀人客观主观要素。
4.实现重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该重罪认识但具有轻罪认识的,成立轻罪既遂(注意不是未遂)
例:
丙以盗窃财物的故意,窃得一把价值万元的运动用小口径手枪,正确的是(多选)
A丙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产生了“盗窃枪支”的效果也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B丙成立盗窃罪未遂;C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D丙以轻罪(盗窃)的故意产生了重罪(盗枪)的客观效果,只在轻罪故意(盗窃)与重罪效果(枪支)“重合”承担盗窃罪罪责。
【ACD】
八、法律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及评价
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试题02,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
甲的行为属于?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
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
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责任。
(08试题)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答案:
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3.我国刑法中的第14条故意是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要求认识到法益侵犯性,也可以说,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不要求认识到形式违法性。
4.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意义:
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
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
(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
(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
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
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
情节严重。
例:
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
(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
例:
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
九、“明知”的认定:
被告人具有X罪之故意(明知)的认定:
常人的认识·司法经验(推定)
(一)法定构成要件故意内容(要素)
“法定构成要件”故意=明知“第XX条之罪之客观要素”·对自己实施该条客观违法事实承担故意罪责的要件。
(1)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确立之罪(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
①客观:
有性病·卖淫嫖娼;←②主观:
明知
(2)第258条(重婚罪构成要件)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
(3)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4)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5)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走私、黑社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6)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
①客观:
违背意志窃取他人占有之物,②主观:
明知“他人占有之物”而窃取
(7)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①客观:
侵占本人保管之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②主观:
明知是“遗忘物·埋藏物”而非法占有
(8)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
明知:
他人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幼女、儿童、侵权复制品、毒品、赃物、淫秽物品、现役军人配偶。
(二)成立故意罪,不是任何客观要素都需要认知
盗窃,不要求认识到“多次”,“数额较大”,
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要求对“造成严重后果”明知。
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认识到造成重大损失。
(三)明知认定
1、明知幼女:
“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是幼女。
(1)外貌与同龄幼女相仿佛的;
(2)同学、师生、邻里等熟悉人之间。
2.明知“淫秽”物品(规范要素)的认定:
只需认识到事实层面(存在问题的记载“黄的”、“成人的”),不需明知“淫秽性”(规范层面)。
第263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第364: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其他规范要素:
非法、猥亵、淫乱、侮辱等依此类推。
3.明知“毒品”,只需要知道鸦片海洛英冰毒之类使人“上瘾”的东西即可,不需要确切知道种类、名称。
十、过失犯罪及犯罪过失心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一)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过失犯要点:
(1)违章;
(2)结果;(3)因果关系。
违章是认定过失的主要依据。
2.情节加重犯:
肇事后逃逸: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3.结果加重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07/二/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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