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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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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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表B.1机动车査验合格主要要求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1
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应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乂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
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1W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2
发动机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
(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
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3
车辆品牌
/型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
“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4
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5
核定载人
数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
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
的相关规定。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
号牌板
(架)/车
辆号牌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
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
(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
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7
车辆
外观形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
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
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车辆上装备的商标、厂标等整车标志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
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注1:
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注2:
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8
轮胎
完好情况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
9
机动车用
三角警告
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10
汽车安全
带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
(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10
汽车安全带
(续)
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
(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
(或四点式)安全带。
11
车辆外廓尺
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中表2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
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挂车为±1%或±50mm,对其他机动车为±3%或±50mm。
测量外廓尺寸参数时,应考虑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及变更使用性质拆除标志灯具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判定车辆外廓尺寸参数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内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12
整备质量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实车整备质量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整备质量的误差符合管理规定;误差符合管理规定且总质量也符合GB1589的,按照相关凭证、技术资料核定载质量。
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13
轴数/轴距
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轴距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惜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
14
轮胎规格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
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
15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口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3mm或100mm;口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I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o
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口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50%,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30%:
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J'-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山红口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旅,红口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lSOrnm: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
钉或者钏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
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16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所有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
(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
•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鼎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而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璧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即可。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17
灭火器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18
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
控装置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
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幕。
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
2006年12月1日起出厂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19
应急出口
/应急锤、乘客
门
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岀口。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用应急锤击碎。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当车辆停止时不用工具即能从车内外方便地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在其附近设有
“安全出口”或“应急出口”字样。
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lOmmo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19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续)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
客车釆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其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LI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公共汽车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20
外部标识/
文字、喷涂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对无法喷涂或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式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SOmnio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lOOmrn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
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在罐体上喷涂的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公告》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一致。
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LI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G”(压缩天然气汽车)、
“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液化石油气汽车)。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1
外观制式、
标志灯具、
电子警报器
警车外观制式应符合GA524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护车车身颜色主体应为口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鼎;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22
安全技术检
验合格证明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印章及已备案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其内容应包括人匸检验项LI(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
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LI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U和数据的,查验员可不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
号
项目
合格要求
23
校车
校车应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査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专用校车应喷涂粘贴符合GB24315规定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每一个座椅(包括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和学生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规定,每一个照管人员座椅均应有明显标识。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专用校车,还应安装符合GB24407—2012的5.15规定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符合GB24407-2012的5.13.2的辅助倒车装置。
非专用校车如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关于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规定,每一个学生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24
安全装
置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
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o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o
辅助制动装置: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以及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防抱死制动装置:
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且防抱死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25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
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应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
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
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相符。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表C.Io
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编号:
通报单
位
1、(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通过网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
车基本信息
车辆品牌
车辆型
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生产厂
家
生产日
期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编号
(国产车)
/进口凭证名称、编号(进口
是否已整改合格并注
册登记
车)
是口否口
机动
车
违规信
息
(-)违规类型:
1、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与公告数据不一致;
3、公告数据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主要特征、技术参数与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不一致;
5、其他。
(二)违规情形(详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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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查验 合格 主要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