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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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以上(含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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