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docx
- 文档编号:2015701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54KB
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docx
《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
准确把握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
摘要:
价值是指劳动对社会有用的特性或劳动的社会属性。
价值是对社会劳动分工必要性的确认,是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劳动的社会属性所作的评价。
价值是对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差异性的描述,只有在承认自然和其他物质要素已经为劳动提供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并且只有在劳动产品生产的范围内,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
社会分工状态下的各种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用、必要、有益,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价值;劳动;生产要素;社会分工
中图分类号:
F014.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2674(2008)11-0022-04
一、价值本质属性的描述方法
劳动价值论一直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尤其对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的解释问题更是争论不休。
从对价值特殊本质的争论来看,存在以下值得注意的研究方法问题:
(一)要把劳动创造价值同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区分开
亚当?
斯密提出了生产性劳动理论,但他只是把生产性劳动限定在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范围内。
马克思也对生产性劳动作了阐述,并进一步把生产性劳动解释为社会物质生产总过程中的各种劳动。
马克思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角度指出,只要是进入社会物质生产总过程的劳动就是生产性劳动,从而扩大了生产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观察视角和分析方法。
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实际上沿用的是亚当?
斯密的生产性劳动的概念,把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两大类,认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创造价值,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
马克思对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确实作过论述,但他并不认为这种划分对任何社会都有普遍的意义。
然而,在传统体制下,人们套用亚当?
斯密的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必须肯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理论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但生产性劳动与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完全可以分开讨论的,两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尽管各种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不同,但并不排斥它们具有创造价值的共同的社会属性。
劳动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与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前者讨论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后者讨论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
(二)要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并没有直接阐明市场上偶然形成的价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是把影响价值实现的各种偶然因素,包括供给和需求、市场主体间的垄断和竞争等因素通通抽象掉,考察价格与价值的同一性,从而指出价格变动的长期趋势和根本原因。
然而,把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好像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是同一命题。
实际上,价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是决定价格的因素,而价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差异性为前提的。
因此,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须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
劳动主体或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衡量尺度是劳动时间,而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包括已经物化的劳动,是不能用时间来计量的,因为劳动主体要素与劳动客体要素在质上并不等同,无法进行量的比较,一旦化为同一的价格尺度,就必然转移论题,实际上就不是讨论价值的形成问题,而是讨论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问题。
(三)要把创造价值与分配价值区分开
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宗旨是为了说明:
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
价值一元论有两个暗含前提:
一是在劳动产品生产的范围内;二是在承认价值对使用价值依赖关系的前提下,即在自然和其他物质要素提供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
这就决定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它是解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差异性的理论,是解释人对自然能动作用的理论。
它既不能直接用来说明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也不能直接用来说明人与自然的同一性。
如果用劳动价值论来直接解释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就必然涉及到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问题,造成分配价值与创造价值两个问题互相混淆,最终导致对价值一元论的否定。
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一)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劳动及其成果的评价尺度
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描述社会主体与劳动及其成果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是人们对劳动进行评价的主观尺度。
使用价值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对劳动成果进行评价的个人尺度,价值则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对劳动进行评价的社会尺度。
价值作为社会主体对劳动评价的一种社会尺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商品交换关系中劳动本身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
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只要对个人有用,也就对社会有用,无需社会作出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成果对于别人才是使用价值,生产者或出售者仅仅把它作为换取别人的使用价值的手段,只有劳动本身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内部对立表现为个人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的使用价值的外部对立时,才有了对劳动的社会评价,劳动的社会属性才表现为价值。
使用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对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评价依赖于对劳动的自然属性的评价,由此决定评价劳动的社会尺度以个人的评价尺度为基础,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
(二)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的三重特殊本质
劳动具有三重属性,即劳动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主观属性。
这里所说的劳动三重性只涉及与价值相关的部分内容:
自然属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社会属性表明劳动包含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主观属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关系。
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也具有三重本质特征。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假定:
只要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就创造价值。
作为劳动自然属性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只不过是劳动本身的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抽象劳动不过是对各种具体劳动的共性的抽象,各种具体劳动尽管生产的使用价值千差万别,但都能够生产使用价值这一点是共同的,从而使各种具体劳动在这一点上表现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具体劳动而独立存在,必须同时也是具体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按照上述假定,以具体劳动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以抽象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存在的惟一条件,所以,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无论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只要是能够作为抽象劳动的具体承担者的任何形式的使用价值,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可以创造价值。
这样解释显然过于宽泛,所以必须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引入第二个假定条件:
只有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必须同时也是社会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包含着从商品的供求关系方面,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本质所做的限定。
只有在商品供给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才能用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该种商品的价值量,私人劳动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否则,所耗费的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价值量的衡量也就无从谈起。
这一解释虽然排除了不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但仍然存在漏洞,还需要引入第三个假定条件,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加以补充限定:
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劳动。
或者说,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这一观点国内部分学者早有论述。
综上所述,价值的三重本质属性是: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是消费者整体对各种专业分工状态下的劳动是否必要的确认,即对不同种类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否必要的确认。
而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就是指个人进行的专业生产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属于整个社会劳动分工必要的组成部分。
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消费者整体依据一定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作的肯定。
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角度观察,价值的三重本质就是社会对劳动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的评价。
严格说来,对价值本质的阐述,可以不涉及使用价值问题,所谓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可以这样来描述:
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用、必要、有益,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曾经指出:
“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
所以,应该反复强调的是,价值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是社会对劳动分工的评价;价值描述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不是劳动的自然属性。
至于每一种分工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定性,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有在社会对某种劳动分工的必要性予以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对该种专业劳动耗费量的必要性作出评价。
可见,只有把劳动的三重性统一起来研究,才能阐明价值的三重本质特征,才能对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作出准确的理论概括。
这充分表明,只有在研究方法上创新,才能发展劳动价值论。
明确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之后,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论断,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统一起来,把劳动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即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联系起来,就可以对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作出概括和表述:
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是必要的有益的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在这个前提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由于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由此决定了价值只能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而价值一旦把使用价值作为自己的外在表现形式,就发生了形式与内容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
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一种社会尺度,不同种类的劳动在质上不能整齐划一,所以是不能直接计算出来的。
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社会尺度,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都是由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决定的,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
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是劳动与社会的关系,是各种分工劳动与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运用劳动两重性理论,通过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理论,揭示了劳动的社会本质,证明了价值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
由于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尺度本身是主观的,因而它只能以客观的形式存在着。
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形式的考察,揭示了货币的起源,证明了价值的客观存在。
价值这一尺度本身是主观的,但当它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社会尺度时,特别是用货币来衡量商品的价值时,对于社会每一个成员来说,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况且它反映的内容本身是客观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衡量的,是以使用价值或价格为表现形式的,价值作为量的存在表现为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也是人们熟知的。
只要承认货币和价格的存在,就没有理由怀疑价值的存在。
如果否认价值的客观存在,就不能圆满解释货币和价格的起源及其本质。
三、价值的实际检验
(一)消费是衡量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制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表现为价值带有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中包含着必然性,是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消费与生产处于较低水平的时期,生产与消费直接联系在一起。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或小农经济逐步被专业化的生产所取代,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直接联系,使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消费个性化为基础的个人利益的存在,使人们必须在保证个人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让渡自己制造的使用价值,得到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任何社会主体都无法承担这一职能,这种职能从生产者与需要者之间“货换货、两头乐”的行为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当劳动分工发展到个人的消费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成果来满足时,商品交换关系就发展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导致价值这一社会尺度的产生。
单个消费者对某种劳动的评价,不能说明这种劳动的必要性,只有消费者作为社会群体才能对某种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作出裁决,进而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劳动的分工及其发展变化。
社会消费对社会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社会消费对社会劳动分工的决定作用,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
这一规律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人们用价值这一社会尺度来衡量社会劳动分工的合理性,表现为需求决定和引导着供给,也就是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这就不难看出,消费不仅决定着生产的物质内容及其结构,而且决定着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劳动的社会分工充分发展之后,劳动不得不采取价值的社会形式。
仅仅从生产与流通或交换的差异性方面考察,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创造的,对于生产者来说,流通或交换过程标志着商品价值的实现。
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观察,流通或交换过程是生产过程的延续,两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生产过程,对于社会来说,滞留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还没有最终实现价值,如果社会商品大量积压在流通领域,就会阻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甚至引发经济危机。
所以,归根结底,消费是评价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二)价值并非只有通过交换的途径才能实现
马克思早已阐明:
“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方式产生”。
商品交换关系只不过表明价值的客观存在,如果说价值从商品交换关系中产生,那就本末倒置了,因为从根本上说,价值产生于劳动的社会属性。
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使劳动普遍具有创造价值的社会属性的时候,不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劳动具有这种属性,另一部分劳动就不具有这种属性,更不能把劳动是否生产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商品,作为区分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进而把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各种分工劳动划分成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认为其中的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而另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各种正当职业的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都为社会提供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存在一部分职业劳动者靠另一部分职业劳动者养活的关系。
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和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因职业不同而存在着劳动分工、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劳动者的职业差别不等于在社会地位上有高低贵贱之分,只不过是这些职业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
经过流通环节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可以实现价值,不经过流通环节而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不等于没有价值,是否必须经过交换,取决于产品使用价值的性质及其特殊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为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直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
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领域,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收益,只能借助于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来实现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根本不需要交换就可以实现价值。
家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否则,家务劳动就不存在由“不创造价值”转化为创造价值的条件,就不能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家政服务产业。
应当指出,生产者把劳动产品卖给中间商,对于生产者可以说实现了价值,但对于社会来说,因为产品还没有被消费,并没有最终实现价值。
由于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只有使用价值被消费掉,才最终表明其中耗费的劳动创造了价值。
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交换看成是价值的实现形式,交换只是实现价值的过渡形式,而不是最终形式,更不能以劳动产品是否经过交换为标准来判断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责任编辑:
孙立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准确 把握 劳动 价值论 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