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84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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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8470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拟定征地方案及用地报批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征地前期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征收(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五条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昆明市征地补偿价格的公告》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昆明市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菜地:
6600元/亩(指商品菜地,其它菜地参照水田标准)
水田:
2400元/亩
旱地:
2100元/亩
若国家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则我市的征地补偿费用需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
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旱地按照该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征收(用)旱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林地按11000~13000元/亩补偿(不含林木补偿),重点项目建设(例如水库、军事设施、公路、铁路、电网等)控制范围内林地不适用此标准;未利用地按8000元/亩补偿。
具体计算方式为: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计算,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收(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收(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具体计算方式为: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倍+(666.67平方米-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50平方米]
(三)征收(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
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补偿费按如下标准补偿:
菜地:
3300元/亩(指商品菜地,其它菜地参照水田标准)
水田:
1550元/亩
旱地:
1500元/亩
(五)林木补偿以上级审核批准的材积为基数,以实施采伐行为前三年市场同类价格的平均数为计算标准计算;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九条按照《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宁市城市总体规划》,需按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为:
收回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当时办理行政划拨土地手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凭发票)加上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息,对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出让土地的,收回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土地已缴清相关税费),按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商后对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占用非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
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土地、荒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
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一)赎回承租、受让的土地、荒山,根据《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安政发(1994)62号)和《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的规定计算赎回补偿。
承租的土地、受让的荒山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规划、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经审核确认给予补偿,未办规划、用地手续的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荒山开发开垦费用(土地平整费、鱼塘开挖费)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经审核确认后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将征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费、鱼塘补偿、林木补偿给所有者后的余额)的70%兑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30%支付给土地被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和安置。
第十三条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补偿费使用时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等情况均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取消在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安置用地的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人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做到以人为本,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中介机构,按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按户进行公示,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拆迁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拆迁人根据登记审查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经审批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依据评估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住房安置方式:
1.城乡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采取统建单元楼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2.城乡规划区外的被拆迁户,采取划地建房或货币补偿安置,划地建房由所在镇(街道办)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一次性补助10000元/户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对象:
1.征地拆迁公告前,在项目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房屋和土地的人员(以派出所登记为准),包括在外就读学生、现役军人(现役军官出外)、劳改劳教人员。
2.在征地拆迁安置期间返回的失踪人员。
3.安置期间签订搬迁协议后死亡的人员(只给予补偿,不享受住房安置政策,补偿费由死亡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单元楼安置的,按人均1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标准予以安置。
每人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的50%购买;11~2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的80%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单元楼安置楼层系数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以确认的婚姻关系按户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未成年子女或年满60周岁以上的单身父(母)随其父母或子女登记安置;成年子女可单独登记,按单身户安置;父母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据双方意愿,单独登记或合并登记安置;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口;拆迁公告发布后离婚的只能合并登记安置。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需要实行临时过渡的,鼓励被拆迁人采取自行过渡房过渡,自腾空现住房至新房交付3个月止,过渡费每月每人按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房屋租赁补贴计算(以市建设局每年公布补贴标准为准)。
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房过渡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人每次400元,每人最多按两次计算。
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选择单元楼安置,拆迁人按拆迁时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以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由住房安置对象按标准自行缴纳。
配套费、住房维修资金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拆迁人即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用总额70%的补偿款,剩余30%补偿款待房屋腾空或拆除经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拆迁安置奖励。
在拆迁公告期限1~10天内搬迁的,奖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10%;11~20天内搬迁的,奖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5%;超过20天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应共同遵守和履行。
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应交到有关部门注销。
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不履行拆迁协议影响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费80000元/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有房产无户口无土地的,按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征用土地涉及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农村居民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每人每月190元的生活补贴。
1.完全失地的;
2.入住单元楼的;
3,户口管理纳入城市居民的;
第三十二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安置对象参加统一组织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报销一次1300元以内的培训费,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三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国家相关扶助援助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策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
本市辖区内被征地年满18岁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畴。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一)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
(三)已参加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参保单位。
被征地人员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有参保愿望,符合参保条件的,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人员按照昆明市的当期缴费标准参保,个人(集体)缴纳40%,政府给予60%补贴的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水平的提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被征地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起始年龄。
月享受基本养老生活费300元,由昆明市和安宁市两级政府负责承担。
第三十九条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第三十五条规定或移居出国等情形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须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四十条被征地后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一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条件按《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省、昆明市有新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相关规定执行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附件:
《安宁市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
安宁市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本标准所指果树主干直径为距地面30cm高处所量直径;葡萄主蔓直径指距地面20cm处所量直径。
(一)柿花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10~20元/株;主干直径5~10cm,30~5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60~10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120~25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3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二)梨树(含红梨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100元/株;主干直径11~15cm,150元/株;主干直径16~20cm,250元/株;主干直径21~25cm,300元/株;主干直径26cm以上,4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三)苹果树、花红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00~15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150~25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3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四)板栗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50~20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250~30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4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33株/亩,最大种植密度55株/亩。
(五)核桃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30~50元/株;主干直径5~10cm,100~15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200~30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350~50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7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33株/亩,最大种植密度55株/亩。
(六)桃树、李子树、杏树、梅子树、樱桃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00~150元/株;21~30cm,150~30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35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七)石榴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cm~20m,100~15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150~30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35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八)花椒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20~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00~200元/株;主干直径21~30cm,200~300元/株;主干直径31cm以上,35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九)洋瓜
小棚,搭架2~5㎡,30元;中棚,搭架5~12㎡,100元;大棚,搭架12㎡以上,150元;洋瓜地按塘计算,每塘5元。
(十)无花果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50元/株;主干直径5~10cm,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50~200元/株;主干直径21cm以上,3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十一)香椿树
主干直径2cm以下,20元/株;主干直径2~5cm,30~50元/株;主干直径6~10cm,60~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50~200元/株;主干直径21cm以上,3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55株/亩,最大种植密度110株/亩。
(十二)桔子树
主干直径3cm以下,20~30元/株;主干直径3~5cm,30~80元/株;主干直径6~10cm,100~15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200~250元/株;主干直径21cm以上,3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55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十三)大杨梅树
主干直径5cm以下,30~80元/株;主干直径6~10cm,100~2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250~350元/株;主干直径21cm以上,400元/株;生产园,种植密度44株/亩,最大种植密度88株/亩。
(十四)葡萄树
主蔓直径1cm以下,20元/株;主蔓直径1~2cm,50元/株;主蔓直径2~3cm,100元/株;主蔓直径3cm以上,200元/株。
生产园,种植密度222株/亩,最大种植密度444株/亩。
(十五)竹子
慈竹:
按平方面积计价,密度每平方米10棵以内的,50元~100/㎡;密度每平方10~20棵的,100~150元/㎡;密度每平方20棵以上的,150~250元/㎡。
金竹:
按占地面积计算,100~250元/㎡。
二、果树苗圃补偿标准
按占用苗圃面积计算:
给予2400元/亩移植损失费、3000元/亩的搬迁费进行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以每亩种植密度折价补偿,亩种植密度低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补偿,种植密度大于标准密度的按标准种植密度进行折价补偿,补偿后的果树在规定的时限内由被占用方自行处理,本补偿标准中未列举的果树,补偿标准参照该方案相类似的树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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