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北大自编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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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规划
第一章 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方法与法规的系谱
1、城市规划的历史
城市规划在美国称为“City Planning”,在英国称为“Town Planning”,在德国称为
“Stadtebau”,在法国称为“Urbanism”,在日本称为“都市计画”,按照文字之意,都是指以城市为对象作规划,城市起源的原因和时间虽然至今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但是,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
城市是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象征,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目的却有所不同。
影响城市规划的因素很多,主要是经济、军事、宗教、政治、卫生、交通、美学等。
古代城市规划多受宗教、防卫等因素的影响。
现代城市规划则多受社会经济的影响。
谁做规划,为谁规划,为何目的作规划,过去与现代的城市规划则完全不同。
回顾城市规划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两大分支:
(1)理想城市规划(idealcityplanning)
即:
按照理想城市方案规划建设城市,其特点是:
基于自由的发想(常常是根据规划师或设计师具有个性的发想)对城市规划做提案。
(2)行政城市规划(administrativecityplanning)
即:
作为行政制度的城市规划,其特点是:
依据法律与制度,通过调整公共利益与私权的矛盾和关系,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
至今为止,这两者在相互影响的同时,各自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规划体系,今后,两者的方法论将进一步相互影响,继续发展,使城市规划的方法学不断趋于完善。
2、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与方法
(3)理想城市的提案
(4)田园都市的诞生
(5)邻里单位的形成
(6)生活圈的构成
(7)城市形态的理论
(8)城市美化和城市设计
3、现代城市规划法规的系谱
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Health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
在欧洲,现代城市规划的发祥地应该说是在德国,1891年,在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颁布了《建筑分级条例(Stafflebauordnungen)》,首次实施了“功能分区制(Zoning)”,
1900年在萨克森(Sachsen)颁布了《一般建筑法》(有关城市规划,建筑完成度很高的综合法),首次实现城市规划体系化,但世界上专门为城市规划制定的第一步国家级法律,是
1909年英国制定的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
《住宅,城镇规划诸法
(The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设的纪元,这部法律规定了作为开发目标的“城市规划基准(TownPlanningScheme)”,并将基于这个基准的开发控制制度化,英国的第一部“城乡规划法(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产生于1932年。
美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各州的“自治性”,即各州制定独自的相关法规,美国受德国的影响,纽约市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区划条例(ZoningRegulation)”。
法国和日本的城市规划法都诞生在1919年。
虽然上述各国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早在上个世纪或本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但这些国家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基本上是在二战以后形成与建立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西方社会经济结构向城市型社会、后工业化社会的转换,各国面对新的形势相继修订了城市规划基本法。
第二章 各国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构成与比较
1、城市规划体系的理论框架
城市规划基本法(主干法)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其他的相关法(国家级辅助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
公共设施配置规划
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方法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二维空间规划)
城市设计/景观形成规划(三维空间规划)控制手段(开发主体为企业或个人开发商)
城市规划实现手段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与演进
(1)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背景:
开发手段(开发主体为政府部门)
现代城市规划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与英国等工业发达国家。
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
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西方各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是在1960年前后。
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城市问题———城市规划课题———规划方法人口向大城市 工业污染严重 工业区与密集区
急速集中 居住环境差 居住区分离 功能分区
(城市化过程) (Zoning)
工业化社会 居住区与工厂近接 郊外新住宅区产业革命后 中枢管理 居住密度高 形成
功能发育
新的中间管理 中间阶层 大城市中枢 道路与铁道阶层出现 寻求郊外 等城市设施
(白领阶层出现) 舒适居住环境 管理功能布局 规划
城市化进展 城市化用地 无秩序扩散 土地利用的向郊外扩散 的防止 规划控制
工业化社会 以土地利用规划
的经济发展 为中心的二层次
城市规划体系
社会阶层 残留贫民窟 消除贫民窟 局部地区居住环境差异缩小 改善工程
二层次 上层规划:
非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全体的发展战略、方针)
城市规
划体系 下层规划:
有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控制个别的开发行为或建筑行为)
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
(1)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
(2)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第三章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与界限
1、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
(1)现代城市规划体系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中心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即由“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与“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当地详细规划)”构成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
英德法(包括韩中)的城市规划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二层次的城市规划体系,而美、日的城市规划法中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
(2)各国都是根据“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详细规划)”对民间的开发实施严格的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
(3)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在市、镇、村一级的地方政府。
(4)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5)市镇村地方政府通过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与功能区划或详细规划)及严格的土地利用与开发控制(审批许可制度),能够充分地控制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位置,量与质(市镇村地方政府掌握了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从而,地方政府可对地域内的土地价格形成施加影响。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界限
(1)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的“初衷”是:
控制随工业化的进展人口向城市集中造成的市区无秩序扩展,因而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且“控制”是“无差别的”。
(2)二层次城市规划的目标还包括分离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实现“功能”的纯化。
(3)因此,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对积极促进城市的发展,促进处于经济衰退地区的开发并不适合,表现出局限性。
第四章 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转变
由以制造业为中心的社会,向以工业为基础,以“研究开发功能”与“技术服务功能”为中心的社会转变,而“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型产业对地域社会的关心淡薄,企业活动要求一种不束缚于城市的新的空间。
(2)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
城市化社会:
人口向大城市集中,市区向郊外扩散;城市规划方法的核心是使新规城市建设用地的秩序化。
如:
新城(卫星城/NewTown)规划建设。
城市型社会:
城市化时代扩大的城市建设用地,逐步成熟化。
重要的城市规划手段是“城市再开发”与“城市更新”。
2、新城市规划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控制手法的界限
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活动不受地域的束缚,具有移动的自由,因此,按照事前确定的规划控制方法是使城市规划建设具有局限性。
伴随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城市规划的重点由郊外新规城市建设用地转向老城区的再开发与更新,再开发地区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成为重要课题。
(2)开发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或公共团体全面承担城市建设,在财政与人力方面的界限。
3、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英国
在六个大城市圈(特别区),将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S Plan与L Plan)改为一层次的统一开发规划
(UDP)(1985年)。
缓和开发许可制,在一部分地区废除开发许可制。
(2)德国
1987年创设“建设法典”;简化详细规划(BPlan)的程序;强调城市规划的生态学观点。
(3)美国
“城市成长管理政策(GrowthManagement)”的实施(DownZoning);
“功能区划制”的缓和:
规划单元开发PUD/PlannedUnitDevelopment
诱导功能区划IncentiveZoning
开发权转让TDR/TransferableDevelopmentRight
(4)法国
根据1983年城市规划法,将“城市整备总体规划(SDAU)”修订后改称“总体规划(SD)”,
“总体规划(SD)”的对象区域不仅是城市,也包含农村地域。
根据1986年的“城市规划法典”,缓和了部分开发项目的许可制度。
根据地方分权化政策,城市规划编制权转让给市镇村。
(5)日本
1992年城市规划法修编,明确规定市町村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功能区划制”的详细化,由原先的8种分类细化成12种分类,其中有关居住区的分类由3类划成7
类。
“诱导容积率”的导入。
第五章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1、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与国外城市规划体系的比较
2、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城市规划的课题
3、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第二篇城市设计
第六章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1、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纵观人类文明与城市发展演进的过程,“城市设计”的概念几乎与城市文明的历史同样悠久,而且中外历史皆有之,它是随着人类最早的聚居点的建设而产生的。
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然而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主体、目的和手法却有所不同。
自古代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始终是以物质形态的城市为对象进行规划的,被称其为“理想城市规划”(Ideal City
Planning)。
在这个漫长的时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密不可分,几乎等同,从城市设计领域设计三度形体的意义上讲,工业革命以前的城市建设都是以城市规划为途径的。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的进展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建立和采用、新型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发明,产生了新的城市功能和运转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社会结构和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代市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客观上要求探索新的规划设计理论。
与此同时,城市也出现了空前的人口聚集和数量增长,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居住、工作以及生活条件和环境品质急剧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
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众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
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即《住宅、城镇规划诸法(The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设的纪元,作为行政制度的现代城市规划正是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通常又被称为“行政城市规划”(AdministrativeCityPlanning)。
20世纪以来,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使城市规划逐渐拥有了比城市设计更为宽广的对象和领域范围,城市规划依据法律与制度,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做出预期安排,协调城市各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从而改进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空间关系,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
空间关系虽然是城市规划考虑的重点,但这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形体空间,而是由社会经济关系中生长出来的空间,或者说,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城市空间上的“投影”。
二次大战后,现代城市规划开始更多地与国家和各级政府决策机构结合,并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目标,成为国家对城市发展“引导式的控制管理”的一个手段和工具,规划的重点已经从物质环境建设转向了公共政策和社会经济等根本性问题。
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并形成了以土地利用规划为核心的现代城市规划方法体系,即由“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与“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或功能区划”为基本构成的二阶段二层次法定城市规划体系。
另一方面,二战后,发达国家经过恢复、重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也使许多城市继工业革命后又一次获得了高速的发展。
然而由于过度重视外观的建设规模和速度,忽视了城市内在的环境品质和文化内涵,使城市环境的实质性改善并不多,造成城市中心在衰退和“空心化”,不少历史文化遗产受到威胁与破坏,甚至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再一次提出城市设计这一“古已有之”的主题。
1950年代末,特别是1960年代以来,尊重人的精神要求,追求典雅生活风貌,古城保护和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成为现代城市设计区别于传统城市设计只注重形体空间美学的主要特征,与此同时,现代城市设计在对象范围、工作内容、设计方法乃至指导思想上也有了新的发展,设计者考虑的不再仅仅是城市空间的艺术处理和美学效果,而是以“人—社会—环境”为核心的城市设计的复合评价标准为准绳,综合考虑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强调包括生态、历史和文化等在内的多维复合空间环境的塑造,提高城市的“适居性”和人的生活环境质量。
从而最终达到改善城市的整体空间环境与景观,促进城市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设计还可以起到深化城市规划和指导具体实施的作用,城市设计运用综合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可更为具体、形象的处理城市空间的物质形态关系,使城市各组成要素、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完善。
由于城市设计和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现代城市规划方法在所处理的内容对象方面衔接得非常紧密而无法明确划分开来,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直到专项规划中都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因此,城市设计始终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连接城市规划与建筑规划和设计的桥梁作用。
1970年代以来,美、英、日等国家都以提高和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地推行了城市设计,并确立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非法定规划”(或称为“积极规划”)的地位。
我国已经有了一套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的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但目前城市设计尚无法定的规范可循。
尽管如此,近年来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城市设计对于一个健康文明,舒适优美,同时又富有个性特色的城市环境塑造具有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传统城市规划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是传统城市规划的深化、延伸和补充。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设计的案例研究和实施项目越来越多,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手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2、我国城市设计实践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悠久的城市建设史上,城市设计的理念古已有之,从城市的选址辨方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到强调城市空间结构的严整表现城市空间秩序的美,以及注意不同地域文化特色在城市环境中的组织都是与现代城市设计思想相吻合的。
“城市设计”问题的提出,我国是在八十年代后期,也就是在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的同时提出的,它也是对早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我国开展的体型环境设计理论与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从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来看,规划和设计是融合在一起的,互相渗透,密不可分。
在规划程序上始终以总体规划设计和详细规划设计进行阶段划分。
“一五”时期,是规划设计的黄金时代,从一开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就是融合在一起而进行的,那时,无论哪个城市(主要指第一批重点建设的八大城市)的城市规划都不是单纯的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而是特别强调城市的总体布局,诸如城市布局与自然环境的结合,城市构图的艺术效果等。
尽管当时出现了一些追求形式的弊端,但总的是强调运用“设计”手法。
1952年编制的“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试行办法(草案)”称第一阶段的规划工作为“城市总体设计”,要求“城市总平面”应该给人一个城市空间的建筑艺术布局的总概念;在总体设计说明书中,要“附有城市建筑艺术布局方面的材料,必要时可用设计中的全城或部分的模型,说明城市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面貌的特征。
”在详细规划
设计阶段,要提出“最主要建筑群的草图”,在大城市、市中心地区的规划设计,需要许多辅助资料,如街景立面、附近建筑物示意图等。
“二五”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从配合重点建设走向普遍开展,为适应大办工业的需要,提倡“快速规划”,其规划手法大大简化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停留在平面图上土地使用功能分工。
至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时,撤销了城市规划机构,分散了规划技术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规划工作又得到复苏和发展。
1980年颁发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将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城市规划在普及的基础上,又面临深入提高的新阶段。
1986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上,把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作为“七五”规划设想的第一条任务提出,并且指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规划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未提及城市设计。
其后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第一章第八条中提到: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但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层次、深度等均无明确规定。
1991年11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明,要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首要的是应当在城市规划中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观念,必须突破单纯以建设实体规划为主的格局,提出规划工作要开拓视野、拓宽领域,深入到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个分方面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调树立区域观念,把城市发展、乡村发展和区域发展结合起来,要考虑地区城镇体系布局,并且强调在城市规划的每个阶段都要体现城市设计的观念。
我国从50年代的以城市体型环境设计为重点,经过50年的城市建设,特别是近20年的迅猛发展,形成时间的短暂、地域文化的趋同、经济技术的影响,城市空间群体意识的丧失,到现在又一次掀起
城市设计的新热潮,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更趋于丰富多样。
(1998年末的深城市设计研讨会)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城市设计发展中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是:
缺乏独特风格的城市风貌,公共景观、视觉环境质量的下降,公共人行空间环境质量不受保护;地域性存在的问题是:
大城市中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开发失控,自然环境受到破坏,天际轮廓线受到破坏,建筑群之间,建筑与自然之间缺乏呼应、协调,城市绿地不足,城市景观环境质量下降,缺乏为人的活动提供开敞空间。
小城镇中乡土空间形式快速消失,城市旧有街区纹理逐渐瓦解,城市聚落地理背景及生态资源遭破坏,传统文化及历史遗产的保护举步维艰。
3、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3.1现行城市规划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规划体制在改革开放后得以重新建立,并在短短二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是显著的。
但是由于规划工作起步时的底子比较薄弱,规划事业的发展水平距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对城市现代化的需求和对城市特色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从而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政府对于城市成长管理的手段已肩负日益艰巨的任务。
但是,现行城市规划体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能适应的问题和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整体环境特色缺乏;
(2)城市空间环境整体协调不够;
(3)城市环境要素品质不高。
3.2现行城市规划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解析
(1)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对于城市整体环境特色的把握手段不力
按照“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实施”的管理层次,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只能把握住具体项目的功能性质、开发强度和一些很原则的建筑形式要求,对于建筑形式、环境景观的控制只能非常原则、非常抽象,割裂了整体环境的关系,形不成整体和谐和高品质的城市环境。
(2)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环境建设的完整过程把握不够
按照现行的规划管理程序,规划部门只负责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当综合性环境建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来贯彻落实和全程把握既定的城市环境设计目标,实施
过程中需要综合协调的具体问题常常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内部机构和职能设置不够健全
一般来讲各地规划局内的规划处主管各层次规划的制定、审批或上报审批工作,用地处、建审处主管用地和建设的审批工作,环境品质的工作说起来各部门都有责任,但具体做起来又互不承担实质性的工作,导致这部分工作实施上被削弱或忽略掉了。
(4)规划设计与环境建设的回顾与评鉴工作不够
城市环境的塑造是一项要经历一定时间跨度的工作,规划目标要在一段时间或若干年后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规划部门适时地对建成环境进行回顾、总结与评鉴,以激励和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地对整体环境发展策略进行调整和完善,是提高环境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这些工作在现有体制下很难展开。
(5)受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
城市规划管理,尤其是城市环境艺术层次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工作,且需要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艺术素养,但是如今这种需要除了少数大城市以外,几乎都不能全部满足,这就给环境建设的规划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3.3城市设计是提高城市形体空间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城市设计的目的是创造使人类活动更有意义的人类环境和自然环境,城市设计既是一种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综合性设计工作,其成果表现形式是环境建设的政策、准则或设计方案;同时,城市设计又是一种塑造城市环境的过程,是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设计的既定目标综合协调管理整个城市环境实施过程的循环、开放的过程。
城市设计是一项空间尺度大,时间跨度长,相关顾主多,涉及专业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并且又是一种将设计思想贯穿于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城市设计体制,对该领域的工作实施细致的管理,才能够达到提高城市形体空间环境质量的目的。
(1)上述问题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是我国现阶段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正常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逐渐成熟,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业主行为逐步取代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计划行为,各个建设项目以追求其独立的个体效益为第一目标,势必不能全面考虑整体环境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高度予以综合协调,这一工作是城市规划的责任,但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调控。
(2)城市设计的视点不在个体建筑或空间环境的局部,而是强调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强调整体和谐统一的城市特色,通过城市设计工作,可以既求得城市环境的整体协调统一,又形成独特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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