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佣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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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佣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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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佣金合同
中间商佣金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承揽的工程支付给甲方劳务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的事实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与(以上简称丙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在甲方努力下促成的。
二、劳务费确定
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的%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劳务费。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乙方也依上述比例支付给甲方。
三、支付时间及方式
1.乙方接受每笔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后,必须日内将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劳务费支付给甲方。
2.依据丙公司每次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项占总款项的比例,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每笔的劳务费,收到乙方支付劳务费后甲方必须开具劳务费发票给乙方入账。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
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的条款。
五、纠纷解决
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合同附件
由乙方给甲方复印一份“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工程合同”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来确定具体的劳务费用、支付比例等。
七、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佣金分为明佣和暗佣,明佣需要在合同里标明,暗佣则不需要。
给中间商佣金,需要付佣金一方跟其签订佣金协议。
财务付佣金是只需要持佣金协议,销售合同,发票以
及外管局所需的其他资料去外管局申请付汇,然后去银行付汇就可以了。
以下是一个佣金协议版本,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
佣金协议
COMMISSIONAGREEMENT
日期:
XX年X月X日地点:
无锡Date:
Aaddress:
WUXI
有关公司A和B于XX年X月X日签署的涉及XXXXXXX(货物名称型号)售货确认书XXX(合同号),卖方同意并确认付予C公司USDXXXX以作为其为该合同付出努力的佣金。
该款项为合同总金额USDXXXX项下的佣金.卖方收妥买方付出的该笔款项后XX天内将相应佣金款项电汇至下列银行及帐号:
WithreferencetotheSalesContractNo.XXXXXsignedonXXXX,XXatWUXI,betweenA(hereinaftercalledtheBuyer)andB(hereinaftercalledtheSeller)coveringthepurchasesandsalesofXXXpieceSXXXXXXXXundertheContract,theSellerhasagreedandconfirmedtopayCUSDXXXX(SayUSDollarsXXXXXOnly)whichisregardedascommissionfortheirserviceonthisdealunderthetotal
ContractvalueUSDXXXXX.PaymentofthesaidcommissionshallbemadeinsuchawaythatwithinXXXdaysaftertheSeller'sreceiptfromtheBuyerofthepayment,theamountofcommissi
onrelevanttothatpaymentshallberemittedbytheSellerbyT/TtothefollowingBankandAccountNo.untilfullamountofthecommissionisfulfilled:
银行名称BankName:
地址Address:
帐号AccountNo.:
帐号名称AccountName:
SWIFTCODE:
IBANCODE:
B公司
授权签字AuthorizedSignature:
地址ADRESS:
电话TELNo.:
佣金
单位以CIF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请问应以哪个价格作收入?
是以FOB价格吗,还是以CIF价格确认收入,然后用运费和保险费冲减收入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依据哪个文件执行的?
1、一般出口佣金分明佣和暗佣,明佣是需注明在合同上的,并且在银行汇款时需要将佣金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写明在合同上,可将出口合同直接作为入账依据,暗佣是要有佣金合同的,以佣金合同及收款方的发票为入账依据,
一般好像在销售额5%以内,暗佣3%以内
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
我的意见是按FOB价作收入仅仅是税务上计算出口退税的要求,从会计上看,对于按照CIF或CFR条款达成的交易,还是应当按照包含运保费在内的价格确认收入,并将运保费作为销售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其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和保险公司都是由销货方选定的,运保费也是由销货方与保险公司和承运人谈判的结果,购买方并不承担这一过程,因此销货方承担了该谈判过程的风险与报酬,并非代收代付
2、佣金要看明佣还是暗佣,如果是明佣,要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暗佣可直接进入营业费用。
外币运费与保险费是冲减销售收入的。
即销售收入是不含运费及保险费的。
例如销售发票是CIF价,必须把运费、保费分离出来,先计提挂应付帐款,付款时直接冲减应付帐款。
看得懂吗?
我自己也觉得说得糊里糊涂的。
呵!
3、还是应该回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
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
‖
另外财务上的处理,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直接冲减销
售收入,也是一个考虑点。
对佣金冲减出口收入的讨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项的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很多会计不明白佣金为什么要冲减出口收入,依据是什么?
下面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
外贸佣金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
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
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
如―CIFC5%HONGKONG‖。
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金额应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按其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
1、议付佣金
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式。
该方式下,出口企业
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汇付佣金
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累计佣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按成交价格计算
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多数按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致佣金支付偏多。
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成交价格×佣金率。
如: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现客户改报CIFC5%MONTREAL,则佣金为每公吨50美元。
按FOB价格计算
按FOB价格计算,则运费和保险费均无须计算佣金。
如果该商品是以CIF或CFR成交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即:
佣金=×佣金率=CIF××佣金率或佣金=×佣金率=CFR××佣金率
以上述业务为例,若运费为发票金额的20%,保险费为发票金额的3%,则每公吨
佣金为:
1000××5%=,比按成交价格计算的佣金数减少美元。
累计佣金的计算
1、全额累进佣金:
按一定时期内推销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全额计算佣金。
例如,某代理协议,佣金一年累计结付,按全额累进方法结算,推销额和佣金率如下:
等级A级B级C级
推销额100万以下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佣金率1%%2%
假如,年末结算,某销售商实际推销额为240万元,则应按C级―2%‖计算佣金,该销售商应得佣金万元。
2、超额累进佣金:
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来计算,然后,再将各级佣金额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
以刚才的业务为例,则该销售商应得佣金:
100×1%+×%+×2%=万元。
比全额累进足足低了万元。
三、外贸佣金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规定:
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因此进口佣金主要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为
此我们主要就出口佣金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明佣
明佣虽然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外贸企业向美国汉森公司出口产品1000件,销售总价XX0美元,出口佣金按成交价的2%计算,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当天外汇美元中间价为元。
三个月后收款,此时外汇美元中间价为。
则相应(转载于:
写论文网:
中间商佣金合同)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借:
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2、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汇兑损益于月末调整,下同
(二)暗佣
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稍有区别。
1、汇付
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是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以业务刚才所举业务为例:
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借:
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
贷:
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3132
收款时先收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后付佣
借:
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3120
贷:
银行存款31202、议付
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货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中间商。
因此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不再赘述。
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如果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则应当在支付佣金时冲减销售收入否则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王大祥金东发布时间:
XX-1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外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
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
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XX]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按照惯例,境外支付佣金多按收汇额的10%以内来把握。
于是,部分出口企业将该政策带来的―伤害‖反映给立法部门。
XX年,某省国税局对境外支付佣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佣金支付有以下特点:
1.佣金形式一般为暗佣,即佣金条款只对销售方和佣金服务商明示,对购买方保密;
2.佣金一般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且比例达5%
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
3.佣金服务商一般为避税地企业,包括香港、维尔金群岛、新加坡等地;
4.佣金服务商单一;
5.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6.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这些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1.佣金支付费率过高,导致出口企业微利或亏损;
2.避税地的佣金服务商是否有能力提供佣金服务,例如维金群岛企业如何提供服务,具体服务人员又在何地;3.佣金服务商费率高,企业为何不寻求其他服务商;
4.佣金服务商理应按照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其所在国依法纳税,为何要开设离岸账户,而其注册地又是完全避税地或者是实现地域管辖权的地区和国家;
5.佣金服务商和出口企业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即为什么所有的佣金都按销售比例支付,而不是按服务事项支付;
为什么佣金支付的比例设计是区间而不是固定的,且实际执行与区间也存在差异;为什么支付时点并不约定具体到日,而是用统称;为什么部分企业特定地区、特定客户的所有贸易都需要支付佣金。
检查中,某出口企业XX年开始向境外支付佣金。
截至XX年,该企业支付佣金合计1230万元,但该企业未
能提供香港企业的商业核定本和列支凭据。
经约谈,
该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万元,补税224万多元,缴纳滞纳金万元。
对于―佣金‖表象背后的实质,检查人员推断可能是:
1.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境内企业转移利润的一种方法,借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外国企业为了规避预提所得税;
3.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支付给第三方;
4.佣金支出实际发生,但是其劳务提供地在境内,佣金服务商为了规避境内税收,注册到境外。
由于境外支付涉及跨境,税务机关正在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实质进行验证,而佣金的面纱已经被揭开。
财税[XX]29号文件触动了国际贸易避税的这根弦,对于纳税人和征
税机关来说,都需透过现象看本质,税收风险的产生更多是在形成惯例之后。
对出口退税业务检查的几点体会
发布时间:
XX-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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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治华
XX年我们共检查生产型出口企业7家,查得这些单位因支付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未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以及因汇率用错多申报出口退税等而追缴出口退税款130多万元,同时按有关政策规定追缴了企业所得税。
下面就上述几个案件的检查谈几点体会:
一要大胆质疑就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疑点都要加以关注。
接到第一个生产型出口企业案件,在进行查前分析时,我们并没有把重点放在对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上,因为一是我们本身对出口企业退税政策不太了解;二是近年来因多申报出口退税而追缴税款的案例少之又少,没有现成案例可供借鉴;三是出口企业退税一直由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管理,对企业财务核算要求也较高,存在的税收风险可能不大。
实际进点后,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支付国外佣金和国外运费的现象,我们知道,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支付国外的运保佣应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但对具体的业务流程
如协议如何签订、款项如何支付等我们并不了解,而且这家企业财务核算很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也很高,支付的国外佣金、国外运费的金额又很大,因而是否确实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的问题让我们将信将疑,但我们最终还是将其补充列入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经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因支付国外运保佣未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而多申报出口退税款的问题,最终追缴增值税68万元,同时追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二要小心求证出口企业退税政策复杂,资料繁多,要在大量的数据资料中发现疑点并取得证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稍不留意就会出错。
比如我们第一次对支付国外运费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费用-国外运费‖科目当年借方发生额达400多万元,经了解,该企业生产出口微电子产品,产品都是以空运的方式出口,企业财务人员一直认为只有支付的国外海运费才冲减外销收入,因而申报出口退税时未冲减这部分收入从而多申报了出口退税,我们当时对这400多万元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取证,企业财务人员也未提出疑义,可后来在对资料进行整理归集的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国际货运发票上货物运抵港一栏是以拼音字母填列的上海或南通,经进一步了解,该单位是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出口产品的,其原材料也是通过空运的方式进口的,财务人员未将进料运费记入原材料成本而是和出口货物的运
费一起计入了―经营费用—国外运费‖科目中,于是我们对这部分进料运费200多万元进行了剔除,避免了错征税款。
再如,在对支付国外佣金业务进行检查中,我们已发现企业签订付佣协议、支付款项、会计核算存在不同方式,对税收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是在出口合同中同时列明货款金额和付佣比例,并在外销发票上也同时体现了佣金金额,企业按净额收取外汇,财务上以净额入帐,并申报出口退税;
第二种也是在出口合同中同时列明货款金额和付佣比例,但企业按合同总金额开具外销发票,企业按合同额收取外汇,另外支付国外佣金,企业财务上以红字冲减外销收入并以净额申报出口退税;第三种是出口合同中同样列明货物金额和付佣比例,但直接以合同额减去佣金后的净额开具外销发票,以合同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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