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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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规划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签约时间: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深度规定。
1.5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内容:
名称、规模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分项目情况
设计内容及要求
暂定设计费(元)
1
¥
2
¥
3
¥
合计
¥
取费其他约定
说明
1、设计内容、服务范围及深度要求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上述单价是发包人就设计人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设计服务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包括薪金、奖金、各类津贴、福利等费用)、文件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费和相关开支(包括印刷费)、制图费、交通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加班费、加急费、通讯费、现场服务费用、与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审查及配合协调费、行政管理费、保险费和中国境内外的税费等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及设计人应得的利润。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设计费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3、本合同计价为人民币计价。
4、其他: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控规资料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复印件或电子版
2
当地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复印件或电子版
3
城市地图或总体规划图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复印件或电子版
4
基站地形图(CAD版)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复印件或电子版
5
本项目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复印件或电子版
6
设计任务书和策划报告
1
设计开始前7日内
发包人代表签字原件
说明
1、当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数据有异议或发现有不足时,设计人应在收到资料或数据后5个日历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对设计人能够发现但未及时向发包人要求澄清的资料、数据之不足,其引发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其他:
第四条工作内容及成果
4.1设计成果应至少包括下表中的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序号
设计阶段
工作内容、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提交内容
有关事宜
1
项目研究
资料收集、基地勘察、设计研究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2
总体概念设计
概念方案、主要设计意象、方案主要指标、工作模型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成果光盘
3
成果制作
方案调整、最终成果制作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成果光盘
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传真函件以及本合同其他约定,不存在错误、遗漏、缺失和冲突等设计缺陷。
如本合同中规定的设计成果的内容与数量要求与设计任务书中的要求有差异,则设计人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成果内容与数量进行提交。
2、设计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设计成果都是完整、正确和清晰的,且详细程度能够满足据此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要求。
设计成果均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发包人。
3、设计成果其文字说明应为简体中文字体,文字的真实含意以中文的理解为准,并采用公制计量单位;设计文件中的文字、图纸、影像、术语、符号、数字、单位、形状等内容表达清楚、规范、易懂并能够实施。
4、其他:
设计工作时间说明
1、设计人工作时间不包括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审批时间,但发包人与设计人沟通及往来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已包括在内,发包人不另行给予。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上述设计周期不做任何调整。
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成果后14个日历天内作出答复。
3、其他:
4.2设计汇报
4.2.1设计人到本项目地块所在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服务(包括调查、讨论、汇报,总次数不少于次),每次服务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协商,以满足服务需要为准。
4.2.2因发包人要求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次数的情况,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发包人负责(交通为飞机经济舱,住宿不高于当地四星级酒店)。
若由于设计遗漏等设计人原因增加的往返费用、住宿费用等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并且次数不在合同约定次数之内。
4.3设计工作由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各自联络人进行衔接,设计成果由发包人代表和设计人项目总负责人(见附件二约定)共同签字确认。
具体成果交付方式如下:
4.3.1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发包人的接收单位均为总部规划设计部/项目公司规划设计部,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履行签收手续,所有文件签收以(请指定到人)文员签收的记录为准,签收格式见附件三。
4.3.2设计人正式提交设计成果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一次性供足套数。
4.3.3如发生提交设计成果需修改重新出图的情况,修改后的图纸提交给发包人时须与合同要求的套数保持一致,同时提供新的电子文档。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额费(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占总价的15%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占总价的%
概念设计成果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和政府有关评审部门认可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
第三次付费
办理合同结算,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规划方案最终成果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且通过政府审批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
说明
1、付款过程发生中的银行费用,由设计人全部承担。
2、各阶段付款前,设计人应给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发票。
如发包人并非本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则在项目公司成立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的收据作为付款凭证。
项目公司成立后,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和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以便将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项目公司,同时设计人还应给项目公司开具全额已支付合同款对应的正式发票。
项目公司成立后,设计人仍需要在各阶段付款前向项目公司开具符合项目公司要求的正式发票。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项目公司开具发票或者收据的,发包人或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合同费用。
3、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原件。
合同签约单位名称、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所属单位的名称三者必须一致。
4、在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合同费用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催款通知后21个日历天内仍未支付的,可与设计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设计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5、其他:
第六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洽商
6.1由设计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
6.1.1设计变更:
是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人的疏忽、过失或错误而导致的对任何已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文件的修改。
6.1.2发包人或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为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本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或法律规定的需要,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自行发现已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瑕疵的,也可申请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
6.1.3设计人进行设计变更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详细说明设计变更的范围、性质以及对本项目工期、造价、材料设备供应的影响。
经发包人评估并以书面方式同意设计人提交的设计变更报告后,设计人应立即实施设计变更并将设计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及时提交给发包人。
6.1.4设计人对设计成果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的2%。
6.1.5由设计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设计人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如更改量超过该阶段总设计工作量的5%,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进行索赔。
6.2由非设计人原因导致的变更设计
6.2.1变更设计:
是指非因设计人的原因,由于政府要求的变化、或由于法律及规范的修改导致设计有较大调整,或因发包人的要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导致本项目原设计的范围、进度、内容、复杂性或性质发生重大变更而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修改。
6.2.2发包人应将任何变更设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详细说明变更设计的范围、性质以及对设计工期的要求。
当变更设计对设计的关键线路造成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设计工期时,设计人可要求对设计工期延期。
6.2.3设计人接到发包人设计修改或变更设计通知或了解到政府要求的变化、法律及规范的修改后,应毫不迟疑地启动设计修改或变更设计工作,不得因设计修改是否属于变更设计未定或确定属于变更设计但变更设计和调整是否导致费用或工期增加未定、或增加费用的具体金额或增加工期的具体时间未定而拒绝执行。
如果设计人拒绝或怠于进行变更设计和调整,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包括委托第三方代为执行,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或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设计修改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2.4设计人在发生变更设计情形后,如修改工作量较大时,可根据变更设计的工作量,与发包人协商修改设计费用及设计期限。
双方就变更后的设计费及设计期限确认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洽商
6.3.1由于变更设计需要增加服务费用或延长设计服务时间的,设计人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并具备可以进行变更设计条件之日起的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列明设计人因该等变更设计引起的服务费用和设计工期的变化的详细估算。
6.3.2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导致发包人认为可因此减少服务费用或缩短工期,发包人将均可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要求其对因该等情形引起的服务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做出详细估算后以书面的方式报送发包人。
设计人同意:
在本合同双方因任何此类要求进行协商期间,设计人将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7.1发包人权利: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设计人依本合同提供的服务。
7.1.2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设计人的履约情况,有权要求设计人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7.1.3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设计人应充分尊重和积极采纳;有权根据本项目需要和/或变化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和洽商要求。
7.1.4设计人在履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自其向发包人提交该等设计文件时起属发包人所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在解除日或终止日前已经产生的本项目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发包人所有。
(1)设计人就本项目中完全由其自行设计完成的设计成果具有署名权。
(2)发包人可在用于自身宣传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
设计人也可在用于自身宣传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公布与本项目有关的报道或报告,但报道或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照片及图样应事先送发包人审阅,并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3)设计人基于营销和行业评选设计成果的需要,有权宣传其在本项目中完全由其自行完成的设计成果,但必须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超出其自行完成的设计成果范围的其他设计成果。
发包人可利用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设计和后续设计。
7.1.5发包人向设计人指派授权代表,明确授权范围,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
如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与授权范围不一致,或设计人不能明确是否属于授权范围,设计人应迅速地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设计人根据超出授权范围的发包人代表指令做出的行为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7.1.6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其他权利。
7.2发包人义务:
7.2.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日历天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日历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2在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数据有异议时,确系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存在错误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校对并提供补充。
7.2.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向第三人(项目公司除外)转让。
7.2.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来发包人处或本项目现场办公时,向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7.2.5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设计文件审批和政府报批工作,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7.2.6在设计人提供的服务符合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7.3设计人权利:
7.3.1设计人要求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设计服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7.3.2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出设计变更和洽商。
7.3.3设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7.4设计人义务:
7.4.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成果出现错误或瑕疵的,设计人不得要求增加设计费或延期提交设计成果。
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规性、安全性等负责。
7.4.2设计人应组织高水平的设计人员参加本项目设计;设计人应就本项目组织专门的设计项目组,指定双方认可的设计总负责人,并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经双方确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单(见附件二)。
在设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主要设计人员。
设计过程中,如出现设计或某专业设计不符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设计总负责人或该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应自接到发包人更换设计人员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0个日历天内,派出使发包人满意并能充分胜任被更换者工作的设计人员,代替被更换者提供服务,将更换后的设计人员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不得影响设计进度。
设计人应设置设计联络人,设计人联络人必须能熟练地用汉语普通话与发包人交流;如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不能熟练运用汉语普通话与发包人交流,则设计人提供翻译人员。
所有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中文方式进行。
设计人应保证本工作组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设计人对于主要设计人员的替换,须提前10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更换的原因并提供拟继任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和简历,在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之后方可更换。
设计人应确保上述继任人的资质、经历和经验不低于被更换者的资质、经历和经验,并确保该等人员的更换不会影响其满足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7.4.3如果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或存在逾期可能性时,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明确要求,设计人均有义务提前事先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书面报告通报该等情况并说明将采取的有效改进措施,包括立即增加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和其它有效的措施等,以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进度要求。
前述报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设计人应及时予以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7.4.4设计人保证,发包人不会因接受、使用或授权使用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而在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方面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请求、异议、仲裁、诉讼或索赔,如有发生时,设计人应自担费用采取措施,保障发包人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致的损失。
7.4.5设计人应确保所有设计成果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
7.4.6设计人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要求设计人参加的所有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会议并定期进行设计服务,协助发包人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各类事项。
设计人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前往本项目地块所在地或发包人指定的会议地点进行调查、讨论、汇报,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由设计人负责。
7.4.7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组织内部评审,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核,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审核合格为止。
如果设计人不能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修改设计,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设计人完成设计图纸修改。
7.4.8交付成果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如需要),并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对成果文件、资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成果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发包人无须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7.4.9设计人应协助本工程推广、出版、公关等事务,或由发包人要求而准备特别的图纸、渲染、小册子、模型及有关文件所需的服务。
7.4.10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自己承接的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7.4.11设计人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均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他承担的义务有关的任何商业佣金和回扣。
7.4.12设计人允许发包人或其授权的任何第三方查看及复印设计人持有的所有关于本项目的计划、制图、说明、档案和往来信件。
7.4.13对发包人向其提供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的技术文件或资料,设计人应负责保密,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4.14设计人保证自身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资质,有能力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7.4.15无论合同有其他任何规定,设计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及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不能因发包人或当地政府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认可、同意或付款而获减轻或免除。
7.4.16本合同中设计人负责的其他主要工作还有:
。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发包人对任何一次的设计费付款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可在收到设计人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在争议达成一致或按合同解决争议之前,发包人对争议部分不负有支付义务,无须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8.2本项目如果设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每迟延1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暂估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书面解除本合同。
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任何设计文件经3次修改或修改时间累计超过发包人要求完成该设计文件设计本阶段工作时间1倍,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的,或者3次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除设计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有权选择聘请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该项设计文件修改。
此时,发包人亦有权解除本合同。
8.3如设计人擅自更换合同规定的设计人员,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以每人次人民币10000元(设计总负责人)、5000元(主要设计人员)扣除合同款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设计人拒绝或迟延更换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要求更换的相关人员,每迟延更换1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暂定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如因设计人拒绝或迟延更换相关人员使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时,设计人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迟延更换相关人员超过3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转包或分包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每次以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比例扣除合同款作为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如设计人的违约行为使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时,设计人还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以分包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总设计服务费调整为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0%。
8.5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对其所在城市或区域,如果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使用本合同项下任何知识产权的,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8.6若设计人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的行为,发包人可通知要求设计人在合理时间内改正,每迟延改正1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暂定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改正超过1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7本合同因设计人原因解除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一次支付相当于暂定总价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继续赔偿。
8.8设计人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设计人应继续赔偿。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设计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任何款项。
第九条设计责任的不免除
无论合同有其他任何规定,设计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及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并不能因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管理方以及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认可、同意或付款而获减轻或免除。
第十条合同解除
10.1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10.1.1解除合同的意愿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协议;
10.1.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0.1.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2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本合同解除后,设计人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移交给发包人作为后续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参考。
若发包人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工作的,设计人应配合做好设计交接工作。
10.4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及费用标准进行费用结算,结算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费用、变更设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
合同因设计人原因解除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是否接收使用设计人设计成果。
10.5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结算,由设计人在合同解除后15个日历天内申报已完工作量的详细结算资料,发包人进行审核。
10.6无论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发包人已付款项低于结算款项的,发包人应在结算审核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向设计人支付不足部分;发包人已付款项高于结算款项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结算审核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返还超出部分,延迟返还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未返还部分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
11.1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按需购买。
11.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3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定义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解决。
11.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报请仲裁,仲裁机构为;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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