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商〔2008〕2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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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津价商〔2008〕285号
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煤炭上涨的成本压力,逐步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稳定供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期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
二、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城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供热成本变化、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但在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前,要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进一步节能挖潜,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有关部门和供热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对居民、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采暖期起开始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
供热价格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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